这篇郭玉军的论文 (一)

这篇郭玉军的论文

最佳答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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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以及在本国立法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在协调和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方面重要作用,使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不断地趋于协调与统一。

一、有关仲裁协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深化,各国都十分重视仲裁的作用,具体在仲裁协议的立法中,法律上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的要求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等规定,都发生了值得注目的变化。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承认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的保护,除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外,法院应强制执行当事人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1]《纽约公约》确立的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算得上是仲裁协议方面的最大发展。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第8条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使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已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到目前为止,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26个;全部或部分《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约40个,而没有《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仲裁时,也非常重视借鉴,参考《示范法》,并以此作为评价其立法质量的标准。[2]

(二)、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除非有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3]截止到2001年《纽约公约》共有缔约国126个。[4]由于许多缔约国在本国的仲裁立法中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法》,[5]就使得各国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立法趋于统一。

(三)、“自裁管辖说”得到各国立法的广泛认可

仲裁庭的的管辖权与仲裁协议有效性有直接的关系,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使仲裁庭仲裁庭区的管辖权的最重要的依据。“自裁管辖说”的核心是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管辖权作出裁定。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首先出现在国际商会1955年的《仲裁规则》中,该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就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6]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均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例如,《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决。”其他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联合国贸发会1976年《仲裁规则》第21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1994年《仲裁规则》第36条,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51条。即便在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也允许仲裁庭就其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

(四)、有关仲裁协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际仲裁立法在仲裁协议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与统一,但在一些各国比较敏感的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要件

由于各国对此内容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造成了这样的状况:一国法律规定某一特定的事项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为此订立的仲裁协议就会依据该国的法律为无效。同样的事项,另一些国家可能并无限制,仲裁协议在这些国家视为有效。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一国的公共利益,依据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各国有权依据本国法认定仲裁协议项下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从而导致在仲裁协议有效性上各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7]

2、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认定

仲裁裁决的法律上的效力如何?是否应该得到承认与执行?究竟应该有哪国法院作出认定!根据《纽约公约》,裁决地国和执行地国均可以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各国法院对此作出认定时,均适用本国的法律。这样就造成了这种状况: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的法院撤销,执行地国法院如果认为该裁决有效,仍然可以对该裁决承认与执行。反之亦然。

二、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一般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纽约公约》专门就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书面协定者,为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其条文所称“函电”当时仅仅包括了信件、电报和电传。《示范法》第7条第2款在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方面较之《纽约公约》有新的突破,表现在:第一,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了通过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二,双方提交仲裁文件和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的依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工作组第32届会议讨论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和电子商务的问题,工作组普遍认为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运用于国际贸易并让当事人自行商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使用仲裁手段,《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应解释为包括《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界定的电子通讯手段。[8]于是,在符合公约所确立的支持仲裁的精神的前提下,国际上对“书面形式”作为扩大的理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协议

例如,合同是通过某一经纪人缔结的,经纪人发出了表明双方已同意的内容的合同文本,其中包括了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任何直接的书面联系;又如,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在当时一方提议的合同案文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另一方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但该另一方在后来的通信、发票或信用证上提及该合同;再如,在口头协议中提到一系列书面条款,这些书面条款是标准形式的,其中含有仲裁协议。按照传统的理解,“书面”常常意味着签字。现在的国际仲裁实践已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明确规定此点。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达成,无论当事人签字与否。

(二)、通过推定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

例如,按照《纽约公约》,仲裁协议可由当事人以互换通讯的方式达成。互换往往意味着一来一往,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也就是说,默示接受仲裁协议是不可行的。但最近的司法及仲裁实践表明,一方发出了包含仲裁条款的要约,另一方未作答复但履行了合同,视为接受了仲裁协议。又如,相同的当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订立了一系列的合同,以往的合同成载入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所涉的合同并没有签字的书面凭证,或没有就该合同交换过书面意见。再如,提单上以提及方式包含该租船合同的条款以及含有仲裁条款的提单没有经过发货人或随后的提单持有人签字。在立法上,受到《示范法》的影响,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讨论,即可弥补仲裁协议形式上的任何缺陷。也有一些国家这样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文件交换中,一方声称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在回复中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协议即成立。

(三)、只要有书面证据证实,口头形式也可达成仲裁协议

这一变化,使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与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之间的区别缩小了,有助于《纽约公约》扩大适用范围。英国《1996年仲裁法》,香港《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都规定,仲裁协议有书面证据证实,即被视为具备书面形式。

(四)、“书面形式”的其他表现

基于技术的最新发展,国际上对“书面”的解释也相应扩大,即“书面”不等于“书写”,刻录于有形介质或储存在电子或其它介质上,能以可感知的形式重新恢复的信息,都被认为具备书面形式,不但是电子邮件,甚至录音,都可能被认为具备书面形式。英国《1996年仲裁法》,香港《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及美国2000年《统一仲裁法》等。都是如此,另外,包括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内,一些立法虽然不是专门的仲裁立法,但对“书面形式”也作了扩大解释,电子讯息在法律上被视为与纸质文书功能等同。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果解决了普通合同的形式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了仲裁协议的形式问题。

(五)、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尽量使其有效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采用这一原则的典型是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该法第178条规定了数种可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仲裁协议即是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跨国法律观念也得到应用。法国法院在Khoms EI Mergeb v.Dalico一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受到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支配,而没有必要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仲裁实践中,也有仲裁员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需要的客观标准及当事人公平合理的期望与共同意愿等主观标准,作为确定仲裁协议有效的依据。正如一位仲裁法专家所言,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很简单,只要反映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可,重要的是出现了“仲裁(arbitration)”两个字。[9]

三、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解决当事人民商事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发展到今日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备。然而,由于国际交往日趋复杂多样,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引起世界各国仲裁理论界的重视。其中最主要的仲裁第三人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也是仲裁实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仲裁第三人问题的争论

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10]

无可置疑,“所谓仲裁第三人制度,显然有模仿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因素。”[11]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仲裁活动中是否应该引入仲裁第三人,一直是各国仲裁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反对者认为在理论上,仲裁第三人的引入,违背了仲裁协议的自愿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以及仲裁的公平效率价值追求等基本规则。[12]赞同者从集团理论[13]、衡平原则、公共政策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及实践角度[14],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的了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有关国家国内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目前各国很少有明文规定。荷兰是少数在立法中规定仲裁第三人的国家之一。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规定,经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书面申请,仲裁庭可以允许该第三人参加或介入仲裁程序;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可由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许可;一旦获准参与、介入或联合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比利时的仲裁法与荷兰法有相似的规定。[15]在美国,由于联邦仲裁法未对仲裁第三人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州有权制定此问题的法律。南卡罗纳州和美国犹他州已经通过了有关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立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第26则也规定了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条件:1、第三人同意;2、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同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按照该仲裁协会的规则,第三人才可能参与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的观点在我国还没有获得立法支持。

(三)、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

突破仲裁协议的表面限制,引入仲裁第三人是完善仲裁法律体系,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

首先,意思自治事仲裁制度的基石,国际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益和公正,而且效益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价值取向。应该说当事人选择仲裁放弃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体现效益与公正的裁决,而不是单纯的追求“意思自治”。在仲裁中意思自治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仲裁庭裁决体现的效益与公正。[16] “优良法律的存在会从整体上节省社会的运作成本,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运作成本,而自身存在缺陷的法律却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17]仲裁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的运作应该有益于降低当事人的损失减少交易成本。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是兼具契约性与司法性的法律制度,其性质是契约性与司法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其中契约性是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处于主要地位,司法性是仲裁制度的重要属性,处于从属地位。”[18]契约性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司法性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两者共同维护着仲裁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诉讼中,法官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可以根据第三人制度依职权将案外人引入已开始的诉讼中,这是一国司法权的体现。仲裁中同样存在着对第三人制度的需要。既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是诉讼程序中司法权的体现,那么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司法性当然可以构成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再次,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为第三人制度的理论构建提供了可能性。根据传统的仲裁理论,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随着仲裁理论的更新以及各国相继改革仲裁立法,许多国家立法与仲裁实践逐步承认仲裁条款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这表明仲裁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窠臼,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律关系与实践中的利益冲突。这为第三人:仲裁协议的未签字人,参与仲裁提供了可能性。

最后,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看,各国合同法及其他民商事实体法都有大量的有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必须以现存的实体法的内容为依据,以实现实体法中确定的法律关系为己任,实体法中的规定必然要在程序法中得到体现。仲裁作为一种程序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不确立第三人制度,实体法中的有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无从得以实现。

"门户开放"政策提出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二)

最佳答案欧洲列强及日本在中国抢占海口,争夺势力范围等掠夺活动,对于美国的在华利益构成了直接的威胁。一旦中国遭到瓜分,分别成为各国统治的殖民地,美国对华贸易必然受到排斥,更不用说进一步的发展。当时它对中国的贸易增长很快,1899年出口额比1895年增长了将近两倍①。美国实业界更把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中国看作一个“潜在的市场”。代表纺织业利益的《商报》1898年1月写道,中国为美国商业提供的可能性“简直是不可估量的”,它是潜在的“最大的世界市场”②。胶州事件发生后,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忧心忡忡地报告国务院说,列强“对中国的瓜分将进而消灭我们的市场”③。同年2月,《纽约时报》指出:“被危及的利益不仅是我们现今同中国各口岸的贸易,而且是所有这些贸易将来增长的权利”,而这种增长将“成为对外贸易迅速扩张时期巨大利益的源泉。”④美国输入中国商品的三分之二是通过天津、烟台和牛庄三个港口进入东北和华北地区的。因此它对其他国家争夺我国东北特别关注。1898年6月,美国一位领事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说,如果俄国“实行它的办法(指由中东铁路运输的俄国货物减税和自定运费),它必将给我们现今输入中国的石油、面粉、纺织品及其他货物的贸易带来损害。”①美国垄断资产阶级要求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保护他们当前和将来的在华利益。1898年1月,华美合兴公司及其他从事对华贸易的大商行成立美国在华利益委员会,促使美国政府重视中国事态的发展。在它的推动下,纽约商会于2月向国务院请愿,要求政府“迅速有力地保卫我国公民在华的现存条约利益”。费城、旧金山、波士顿等地商会纷纷响应,要政府维护“在现存条约权利下享有的一切特权”,“促进〔在华〕商业利益”②。同年8月,这个委员会扩大为美国亚洲协会,进一步对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协会主席弗雷泽(E.Frazar)得意地说:“我们经常通过亲自拜访和通信同麦金莱(W.Mckinley)总统及其内阁成员取得完全的一致,我们的建议和决议受到热烈的赞同。”麦金莱在1898年年终的国情咨文中担保,他决心“采取与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相适合的一切手段,维护我们在那一地区(中国)的巨大利益”③。

1898年,美国忙于准备和进行对西班牙的战争,但它并没有对列强争夺中国不问不闻。在美西战争发生以前,美国企图在华北沿海夺取一个港口,它把威海卫作为目标⑤。打败西班牙、占领菲律宾以后,一些扩张主义分子竭力鼓吹夺取亚洲和太平洋的霸权。参议员贝弗利奇(A.Beveridge)露骨地宣称:“菲律宾群岛永远是我们的,……中国无限广阔的市场就在菲律宾的近旁,这两者我们都不能放弃”,“太平洋是我们的洋”①,把菲律宾看作入侵中国的跳板。出席第一次海牙会议的美国代表马汉上校(Captain Ma-han)直言不讳地声称:“现在美国生死攸关的利益不再在南方和北方,而是在东方和西方;最近将来的重大问题是中国,……美国将不得不在争夺中国市场的斗争中起领导作用。”③美国在华使领不断要求对中国采取行动。1898年10月,烟台美领福勒(J.Fow-ler)竭力向国务院建议占领中国的一个港口。他主张占领烟台,并提出舟山群岛、台州、登州、庙岛等地作为其他可供选择的地点,他还设想用菲律宾群岛中的某个岛屿与英国交换威海卫。康格任驻华公使后不久于1898年10月建议国务院,在渤海湾占领一处海军基地,并在天津常驻一艘军舰。他说:“我们应当作好准备,用谈判或者实际占领的方法,至少拥有并控制一个优良港口,从那里得以有力地确保我们的权利和有效地施展我们的影响。”美国陆军部和海军部也积极策划在中国沿海占领港口。海军部企图占领三沙湾或舟山群岛,陆军部主张在渤海湾建立一处基地④。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美国的企图并没有成为事实。当着其他列强夺取海港,划分势力范围时,美西战争占据了它的全部力量,它抽不出身来参预在华争夺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的活动。等到战争结束,又已难以插足了。美国是一个后起的国家,军事力量还很薄弱,海军力量居世界第六或第七位,陆军正规军的法定人数仅六万二千人(实际还不到此数)。它虽然战胜了西班牙这个衰落的老殖民主义国家,但毕竟还不是其他大国的对手,不能凭借武力来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格斗。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国内开展了蓬蓬勃勃的反战运动,抨击美国政府的对外扩张政策,使美国占有菲律宾的和约在国内和议会中也遭到强烈反对,在参议院中迟迟未能得到批准条约所必须的三分之二的多数。1898年11月,波士顿成立了第一个反帝国主义者同盟,接着这一组织在纽约、费城、芝加哥、洛杉矶和其他城市迅速涌现,总数达一百多个,并成立了全国性的机构。参加运动的各阶层群众近五十万人,1899年10月并在芝加哥举行了反帝国主义大会,有三十个州的代表出席。面对反帝同盟的强大声势,民主党接过这面旗帜,严厉指责麦金莱的共和党政府的对外侵略扩张,以便在1900年总统竞选中捞到好处。麦金莱政府既要遵照垄断资产阶级的意旨,积极保护美国在华的利益,采取果断的步骤争夺中国和亚洲的霸权;又要谨慎从事,掩饰侵略面目,避免反帝国主义运动的攻击,使得麦金莱能蝉联下届总统职位。门户开放政策就是在这种复杂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1898年9月,麦金莱任命海约翰(John Hay)为国务卿。海约翰本人是百万富翁,同洛克菲勒集团关系密切。他比他的前任更积极地保护美国在华的工商业利益。从1899年9月到12月,他训令驻英、俄、德、法、意、日等六国大使,向各驻在国政府递交一项照会,这就是近代史上著名的所谓第一次关于中国的门户开放通牒。尽管这些照会的行文略有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它要求六国政府承认以下三项原则:

(1)对于在中国的所谓利益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任何条约口岸或任何既得利益,一概不加干涉。

(2)中国现行条约税则适用于所有势力范围内一切口岸(自由港除外)所装卸的货物,不论其属何国籍。此种税款由中国政府征收。

(3)在各自势力范围内任何口岸,对他国入港船舶所征收的入港费,不得高于对本国船舶所征收的入港费;在各自势力范围内修筑、管理或经营的铁路,对他国臣民运输的货物,应与对本国臣民运输同样货物、经过同等距离所征收的铁路运费相等⑤。

从上述三项原则看来,门户开放政策是以承认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和既得权利为前提的。它所要求的,仅仅是势力范围和租借地内实行同等的关税、入港费和铁路运费,也就是保持各国在华租借地和势力范围对美国开放。连有的美国学者也指出,“势力范围政策同门户开放政策不一定是互相对立的”⑥,“门户开放照会并没有提出帝国主义应停止对中国的要求,它仅仅表示了‘我也要分享’这样一个要求。”⑦美国政府不征求清政府的同意,擅自与其他国家交换照会,要求在列强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享受同等的贸易地位,这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践踏。当清政府得知门户开放照会的消息,向美国国务院提出质询时,海约翰对此不作解释,也没有表示歉意,反而于11月11日答复中国驻美公使伍廷芳说:“本政府现在不考虑欧洲列强倾向于取得中国领土的任何提议。但如果在我现在无法预测的将来,我们希望与贵国政府交涉在沿海一带取得某些便利时,我们愿通过我们驻北京的公使或驻本首都的中国代表直接向帝国政府提出。”⑧他所说的“在沿海一带取得某些便利”就是指索取某些港口。由此足见美国发出门户开放照会并不表示美国无意参加对中国的瓜分。麦金莱与海约翰持相同的观点,他在同海约翰讨论对华政策时就曾说:“一旦它(指中国)被瓜分,我们可不可以也取一块?”①流露了这位美国总统企图在列强瓜分中国时分享一脔的贪婪心情。

这个门户开放照会是以海约翰的名义发出的,起草这项文件的是被推许为国务院中国问题专家的柔克义(W.Rockhill)。柔克义是海约翰的密友,曾在美国驻华使馆任职多年。他草拟这个照会时,得到他在北京结交的老相识、中国海关英籍职员贺璧理(A.Hippisley)的帮助。当时贺璧理正在美国休假,他与柔克义书信来往频繁,向柔克义介绍列强瓜分中国的形势,为之出谋献策,建议美国政府提出门户开放政策。他认为,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必须作为事实接受下来,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在这些势力范围内实行排他性的优惠税率②。1899年8月11日,沙皇发布上谕,宣布大连为自由港。贺璧理致函柔克义,指出这是美国对中国错综复杂的局势进行干预的“天赐良机”③。柔克义是海约翰制定门户开放政策的顾问,而贺璧理又充当了柔克义的顾问。英国曾建议美国采取联合行动,共同发表门户开放宣言。美国虽然认为这项政策对美有利,但它不愿追随英国,充当英国的伙伴,因而拒绝了英国的建议。有人怀疑,贺璧理这次为美国门户开放照会的提出如此出力,可能是受了英国政府的指使。

美国1899年的照会中只提到势力范围和租借地内的贸易平等,没有把投资也包括在内。这是因为当时各国已经争先恐后地攫取了铁路、矿山特权,如果在照会内也包括投资,就要冒遭到各大国一致反对的风险。海约翰在1899年3月的一封信中谈到他对美国对华政策的考虑时写道:“我们并不认为对于将来的发展我们捆住了自己的双手,但是目前,我想我们最好的政策是警惕地保护我们的商业利益,而不与其他有关大国正式结盟。”①此后,美国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和本国实力的增强,不断对门户开放政策增添新的内容,作出新的解释,为美国势力不断侵入中国开辟道路。正因为门户开放政策能够适应美国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向中国扩张势力的需要,因此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对华政策的基石。

各大国对美国照会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只有意大利表示无条件接受,其余各国都作了不同程度的保留,而俄国基本上没有接受。

意大利在中国没有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美国提出的要求对它有利无损。1900年1月7日,意大利政府表示“欣然赞成”美国的建议②。

英国经济实力雄厚,在对华贸易中占极大优势③。从这点出发,英国力图把全中国作为它的商品市场;但同时,英国在瓜分狂潮中攫取到的是对投资最具有发展前途的长江流域,不仅面积大,而且是中国人口最稠密、物产最富饶的地区。从这方面考虑,它又希望将投资与贸易加以区别。1898年8月10日,英国代理外交大臣巴尔福在下院明白宣称,他认为对贸易来说,应该是“机会均等”、“门户开放”,而对投资来说,应该实行势力范围内的让与权政策④。英国首相索尔兹伯里接到美国照会一个星期后就复照表示:英国“一贯主张的政策是保持各国臣民在华贸易的机会均等,英国政府目前无意放弃这项政策。”①但他不愿把门户开放政策用于九龙和威海卫,要求把租借地排除在外②。美国驻英大使超特(J.Ch-oat)在给海约翰的信中不无抱怨地说:“鉴于首相是第一个接受您的建议的,他的态度令人失望。”③美国政府不同意贸易机会平等的原则不适用于租借地,同英国进行磋商。后来美国表示,九龙虽是租借地,但与威海卫的情况不同,英国复照中可以不提九龙,只提威海卫①。经过整整两个月的商谈,索尔兹伯里才勉强接受美国的方案。11月30日,索尔兹伯里复函说:“对于威海卫租借地和英国将来可能在中国利用租借和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地区,以及英国在华现有或将来可能领有之一切利益范围,拟照贵国政府的要求发表声明。”②这样,英国就把九龙排除在门户开放的范围之外,它还表明,“将来”它仍可能“利用租借和其他方式”占领海口,夺取势力范围。英国复照还声明,它的同意“以其他各有关大国发表同样声明为条件”。

法国继英国之后,于12月16日复照接受美国照会,但仅仅表示拟在租借地内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而对势力范围却绝口不提③。法国根据1896年互换的中法通商章程和附章,取得在广西、云南通商减税十分之四的特权,它显然无意放弃这项特权。

日本和德国分别于12月26日和1900年2月19日复照表示接受,但都声明以有关国家接受这项原则为条件。日本与沙俄在我国东北和朝鲜有严重的利害冲突,未来对俄战争迫切需要得到美、英的支持,这是它接受照会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赞同门户开放有它自己的打算。它同美国一样,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发展迅速、野心勃勃的帝国主义国家,对英国在华势力范围极其眼红。外交大臣毕鲁1899年3月14日致函远东舰队司令亨利亲王称:“我们必须延迟瓜分中国。我们在商业上正变得更加强大”,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部分,我们决不应……被排挤出去,我们必须设法尽可能使英国长久坚持其所谓门户开放政策”,否则“我们将很容易吃亏”④。德国力图把它的贸易打进长江流域,美国的照会对它正是“欲渡河而船来”。

美国的照会使得俄国处于难堪境地。俄国根据中东铁路合同取得的减税和自定运价的特权是它“巩固在满洲的绝对势力”的重要手段,英国同它进行了历时九个月的关于铁路利益范围的谈判,始终未能使它同意放弃这种特权。现在俄国又面临美国的挑战。外交部和财政部对美国照会有分歧意见。外交部认为,如不涉及辽东租借地,美国的建议可以接受。穆拉维约夫甚至认为同美国缔结一项协定是可取的,“因为这样一来,我们便可能使美国承认我们在满洲拥有势力范围这一原则”。俄国驻美大使进而建议以下列原则作为基础同美国举行谈判:将势力范围和租借地区别开来,在租借地俄国保留完全的行动自由,在势力范围内俄国保留修建铁路和设立工业企业的特权,在贸易方面实行门户开放。但财政大臣维特及其在中国的代表璞科第不同意这种主张。他们不满足于仅仅宣布中国东北是俄国势力范围,而力图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坚决反对在中东铁路和支线上不分国籍平等课税和平等收取运费的办法。由于维特对俄国远东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的主张占了上风,俄国政府决定暂取观望态度。穆拉维约夫训令喀西尼对美国照会“作一般性的答复,不使我们受到束缚”⑤。喀西尼在与柔克义的第一次晤谈中明目张胆地表示:俄国不能对租借地作出担保来束缚自己,“关东是俄罗斯帝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处于俄国的法律之下”⑥。

俄国同时密切注视着美国跟其他大国交涉进展的情况。随着英、法等国相继接受美国照会,俄国的处境越来越困难。12月22日,穆拉维约夫函告维特说:“不能违背列强一致接受的政治经济原则,破坏俄美之间现存的友好关系,为列强在远东结成一个对我们利益危险的同盟提供机会。”①他请维特说明,应当如何答复美国。维特表示绝对不能放弃在中国东北境内铁路运费的“自主权”,理由是:第一、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己接近完工,而“美国人和英国人在华的铁路还只在筹建阶段,甚至能否实际兴工尚未可知”;第二、中国中部充斥着西欧、日本和美国的货物,在那里“从俄国进口的货物在近期内未必会有多大发展”;第三、放弃中东铁路决定运价的特权,“无异于取消”对俄国“在远东的经济利益具有极重要意义的优惠待遇”,其结果,中东铁路将成为在东北推销外国商品的工具。但维特不再反对与美国达成协议,并表示可以接受美国照会中第一、二条关于条约口岸和关税的建议②。

美国知道“俄国根本不想回答”美国的照会,它对俄国迟迟不作答复感到着急。如果俄国不答复或者公开拒绝,其他各国得以借口撤回已经表示同意的复照,那就意味着美国外交的失败,其结果不但影响美国的国际声望,并将使执政的共和党政府在下届总统选举中的地位受到损害。美国政府决定敦促俄国政府表态,驻俄大使“坚持”请求俄国“立即答复”,“即便采取最含糊其词的方式也行”①。在这种情况下,俄国于12月30日作了回答,其内容是:第一、俄国把大连辟为自由港足以证明俄国在租借地内遵循的正是门户开放政策;第二、以后该港与其他地区之间如设置税关,对外国货物,不分国籍,将平等课税;第三、中国政府在俄国租借地之外开辟的商港,由中国政府自行征税,俄国政府不为本国臣民要求优惠②。这份复照对美国照会中第三条关于铁路运费的建议只字不提,阉割了照会中最主要的内容,无异于拒绝了门户开放政策。既然其他大国接受这一政策是以有关国家共同接受为条件,俄国的答复有使美国的努力归于完全落空的危险。

美国政府清楚意识到这一点。1900年1月22日,海约翰在给驻俄大使的信中故意曲解俄国复照的内容。他说:“现在我们的事情是要赋予俄国的答复以尽可能广泛的含义,……我们当然认为俄国是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而没有作许多保留。”3月20日,海约翰向各国宣布,他收到了有关各国的答复,它们对门户开放原则的承诺是“最后的和确定的”③。这项宣布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它使美国摆脱了困境。

1900年,帝国主义国家纷纷出兵来中国镇压义和团运动。美国担心各国乘机把势力范围变为各自的殖民地,从而使门户开放政策化为泡影,便于这年7月3日向各国发出了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声称美国政府致力于寻求这样一种解决办法,以“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完整①,保护由条约及国际法所保证于各友好国家的一切权利,保障全世界与中华帝国各部分进行同等的公平贸易的原则”②。美国这项照会并不要求各国答复。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增加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所谓“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完整”的“原则”,这同第一次门户开放照会仅仅要求贸易机会均等是不同的。但美国并没有恪守自己提出的“原则”。就在发出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那一年,它为取得福建三沙湾作为“煤站”而积极活动。由于福建已被日本划作它的势力范围,它强烈反对在福建出现美国海军基地,因此美国的企图没有实现。一位研究美国外交史的学者指出:“海约翰没有得到接近于对门户开放或‘领土和行政完整’的国际保证。他仅仅使美国政策更加积极地参预远东的政治,以维护这些原则。通过这样做,他同驱使美国征服和并吞菲律宾的扩张主义势力保持了步调一致。”③门户开放政策的提出标志着美国侵略中国的新阶段。美国在用武力并吞菲律宾以后,又在对华关系中提出了这项政策,而且没有一个国家敢于公开反对这个政策,从而在国际上捞到了很大的虚誉,扩大了它在中国的影响。从此,美国作为一个大国,有了它独立的对华政策,而不再追随和附和其他国家,充当次要的角色,它在列强侵华活动中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从此,美国更积极、更活跃地参加帝国主义大国在中国的角逐。

什么是贸易? (三)

最佳答案[编辑本段]释义

贸易: mào yì

trade

贸易,是自愿的货品或服务交换。贸易也被称为商业。贸易是在一个市里面进行的。最原始的贸易形式是以物易物,即直接交换货品或服务。现代的贸易则普遍以一种媒介作讨价还价,如金钱。

金钱的出现(以及后来的信用证、钞票以及非实体金钱)大大简化和促进了贸易。两个贸易者之间的贸易称为双边贸易,多于两个贸易者的则称为多边贸易。 贸易出现的原因众多。由于劳动力的专门化,个体只会从事一个小范畴的工作,所以他们必须以贸易来获取生活的日用品。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往往是因为一地在生产某产品上有相对优势,如有较佳的技术、较易获取原材料等。

贸易的英文解释

Trade: Trade is the activity of buying, selling, or exchanging goods or services between people, firms, or countries.

[编辑本段]贸易举例

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几种:

1. 一般贸易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

4. 补偿贸易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 进料加工贸易

7. 寄售、代销贸易

8. 边境小额贸易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 租赁贸易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 出料加工贸易

14. 易货贸易

15. 免税外汇商品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18.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20. 其他

[编辑本段]■贸易条件

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的交换比率。又称进出口商品比价,通常用指数表示,即进出口商品比价指数。计算公式是: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例如,年为基期,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均为100,一年来进出口商品价格都提高了,但提高幅度不同,出口商品价格提高10%,进口商品价格提高5%,则贸易条件指数提高。

贸易条件指数较基期高,意味着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提高了,也即该国能以较少的出口商品换取较多的进口商品,这对该国说来是有利的,是外贸条件的改善。相反,如果进口商品价格指数提高快于出口商品,甚至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不变或下降,则贸易条件指数较基期低,意味着一国要出口更多商品才能换回与原来相同的进口商品,显然这对该国是不利的,是贸易条件的恶化。通常用这种变化来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等价交换的一种指标。

贸易条件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比率。以某一时期为基期,贸易条件为100,如果比较期的贸易条件大于100,表明该国能以较少的出口商品换取原来相同数量的进口商品,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对该国是有利的;如果小于100,表明一国要出口更多的商品才能换回与原来相同数量的进口商品,贸易条件恶化,对该国不利。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

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对贸易当事国来说是对外贸易。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世界贸易。由于现代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信贷关系、科技合作关系等都以商品运动为基础,故国际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联系的基本形式。

简史国际贸易是在国际分工和商品交换基础上形成的。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交通不便,商品流通量不大,国际贸易很有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隶和供奴隶主消费的奢侈品。在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也有所发展。这一时期,中国与欧亚各国通过丝绸之路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地中海、波罗的海、北海和黑海沿岸各国之间也有贸易往来。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当时参与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和供封建主消费的奢侈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后,特别是产业革命以后,由于生产力迅速提高,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并开始具有世界规模。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英国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当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费品、工业原料和机器设备。19世纪末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形成了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经济体系和世界市场。

此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冲击和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遭到很大破坏,世界贸易额锐减并停滞不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美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头号大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新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空前活跃并带有许多新的特点,贸易中的制成品已超过初级产品而占据主导地位,新产品不断涌现,交易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当代国际贸易以发达国家为主,美国仍是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但地位有所下降;德、日等国的对外贸易有极大发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不大,但与自身相比,对外贸易也有了很大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国际贸易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各国自身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理论国际贸易的理论是研究国际间商品流通规律的理论。它要阐明一系列基本问题,例如,各国间为什么会发生商品交换;各个历史时期国际贸易的性质和特征由什么决定等等。广义的国际贸易理论还应包括国际价值理论和国际收支理论。

实务国际贸易的实务指完成一笔进口或出口交易所进行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大体上可分3个阶段:①交易前的准备工作。②交易的磋商和合同的订立。③合同的履行。

对外贸易统计,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国境划分进出口,凡进入国境的商品即列入进口,称总进口;凡运出国境的商品即为出口,称总出口,其中包括复出口即进口商品未经加工又再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即一国总贸易额。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有的国家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虽进入国境但未进入关境的商品不算进口,只有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入进口,称专门进口;国内产品运出关境和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列入出口,称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专门贸易额。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用这种方法统计对外贸易额。上述两种方法都不把过境商品列入外贸额。各国的进出口通常是不相等的,一定时期内进出口的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大于进口叫出超、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出口小于进口叫入超、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进出口相等称为贸易平衡。

国际贸易规模用世界贸易额表示。为避免重复计算,只统计各国的出口或进口,以世界出口额或进口额作世界贸易额。由于各国的贸易额是进出口总额,故世界贸易额不等于各国贸易额的加总。由于各国一般都以离岸价格计算出口、到岸价格计算进口,故世界进口额总是大于世界出口额。世界贸易额通常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计算。现实贸易额受价格变动影响,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贸易额的变化,因此世界贸易额要以一定时期的不变价格来计算,这样才能衡量出国际贸易量的变化情况。

国际贸易的方式有多种:①按货物的运输方式,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国际贸易中多数货物是通过海路运输的。②按贸易过程中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可分为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两大类。前者即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贸易;后者则是在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有第三国中间商介入,具体形式又有多种。一种是商品虽由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但两方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中间商成交的;另一种是生产国先把产品运往第三国,由中间商再把产品销往消费国。此外,一国由外贸厂商经营的外贸也属间接贸易。③按参加交易过程的国家数量,可分为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双边贸易即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的交易。但一国的产品往往不全能适应对方的需要,这样就会产生贸易差额,造成贸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难,这就需要其他国家的介入。多边贸易即在多国之间、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国各得所需并达到贸易平衡。④按清偿方式,可分为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即以货币直接支付进口货款,现代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为美元、德国马克、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易货贸易即双方均以货物计价进行清偿,这样做可以弥补外汇不足的困难,并能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因直接换货有一定难度,故往往采用一种形式更加灵活的广义的易货贸易,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用几种货物进行交换,分别结算、综合平衡。⑤按交易中进口与出口的关系,可分为单边进口、单边出口和对等贸易。前两种指一国对他国出口同从该国进口无关,是独立进行的,后一种指要求两国间的进出口交易要对等。现代国际贸易多采用前两种形式。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的特点

(一) 国际贸易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商务活动

(二) 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

(三) 国际贸易易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

(四) 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

(五) 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六) 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的基本做法

一、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一)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

(1)落实货源和做好备货工作;

(2)加强对国外市场与客户的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和资信好的客户;

(3)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时胸有成竹;

(4)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2、商订出口合同。

3、出口合同的履行。

(1)认真备货,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

(2)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

(3)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运输、保险,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

(二)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

(1)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和采购商品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行事;

(2)在对国外市场和外商资信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过货比三家,选择适当的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

2、商订进口合同

3、进口合同的履行;

(1)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及时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并催促卖方备货装船;

(3)办理货运保险;

(4)审核有关单据,在单证相符时付款赎单。

(5)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验收货物。

二、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

三、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编辑本段]■无形贸易

不是因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又称无形交易、无形进出口。包括:伴随着商品和人的国际间移动而发生的劳务收支项目,如货物运费、保险费、客运费、旅游费用等;由资本的国际间移动而产生的投资收益项目,如利润、利息、红利、租金等;以及如驻外机构经费、侨民汇款、专利费等其他收支项目。属于这些项目的支出构成无形进口;属于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无形出口。有形贸易的收支(贸易收支)和无形贸易的收支(非贸易收支)构成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主要部分。

贸易分为多种类型,专业术语也很多,有对外贸易,对内贸易,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等 什么是国际贸易?什么是对外贸易?什么是海外贸易? 答: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是特指国家际贸易活动中的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是立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去看待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贸易活动。有时也被称为国外贸易(ExternalTrade), 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 是指某些海岛国家如英、日等国或某些海岛地区如台湾等的对外贸易。 什么是出口贸易?什么是进口贸易?什么是转口贸易? 答:出口贸易是将本国所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国拥有的劳务)输往国外市场进行销售的对外贸易活动. 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常常会遇到两个都有”出口”二字,但含义有所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它们的区别:其一为净出口.这是专指同类商品的出口量大于同类商品的进口量的部分;其二为复出口贸易.这是指买进外国商品后未经加工又输出到外国的贸易活动. 进口贸易是将外国所产或加工的商品(包括外国拥有的劳务)购买后输入本国市场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是区别于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直接贸易行为而提出来的.它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消费国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而须通过第三国进行商品的买卖活动.第三国不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货主,也要通过此类交易获取利润.这种形式就是转口贸易.第三国参与此类活动,必须经过商品的价值转移活动---买和卖,但不一定要经过商品的实物转移,可以不经过本国而对商品进行生产与消费国的直接运输. .什么是有形贸易什么是无形贸易 答:有形贸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易,因这些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帮称为有形贸易.有形贸易的进出口都要办理海关手续,并在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中反映出来,从而构成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额.目前,联合国为便于统计,把有形商品分成10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1924个基本项目,几乎包括国贸易的所有商品.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各类商品名称如下: 0类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 1类 饮类及烟划草 2类 非食用原料(不包括燃料) 3类 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物质 4类 动\植物油,油脂和蜡 5类 末列名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 6类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 7类 机械和输设备 8类 杂项制品 9类 未分类的其他商品 无形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进行的是没有物质形态的商品的交易:主要是指劳务\技术\金融等.无形贸易通常不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的 出口统计中反映不出来,而在国际收支中反映出来.无形贸易额是一国国际收支的重要部分. .什么是过境贸易什么是总贸易什么是专门贸易 答:过境贸易是指甲国向乙国运送商品,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必须通过第三国,对第三国来说,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此项交易,但商品要进出该国的国境或关境,并要经过海关统计,从而构成了该国进出口贸易的一部分. 总贸易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的一种统计方法,也称为总贸易体系.总贸易可分为意进口和总出口.凡是进入一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总进口,包括进口后供国内消费的部分和进口后成为转口或过境的部分;凡是离开一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入总出口,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外国商品的复出口及转口或过境的部分.总进口额和总出口额构成总贸易额.目前,采用总贸易统计方法的国家有美\英国\日本\加拿大\中国等90多个国和地区.] 专门贸易是指以关为划分进口和出口标准的统计方法,也称为专门贸易体系.专门贸易又可分为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专门进口是指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并向海关缴纳关税,由海关放行后才能称为专门进口.专门出口是指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及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复出口商品.专门进口额加上专门出口额构成一国的专门贸易总额.目前,采用专贸易统计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士\法国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哪些异同? 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共同性表现为: (1)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国际贸易从事着国家间的商品和劳务的的交换,国内贸易是国界内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是商业活动,都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环节,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中介地位。 (2)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交易过程大同小异,但商品流通运动的方式却完全一样,即:G-W-G 。商吕经营的目的都是通过交换取得更多的经营利润。 (3)基本职能一样,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基本职能都是媒介成商品交换,即做买卖。其他活动如融资、储存、运输、报关都必须为它服务;同时,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节约流通时间规律等。这些规律均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影响到国际和国内的贸易。不管是从事国际,还是国内的贸易都必须遵循这些经济规律,不得违背。 主要区别表现为: (1)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国际间进行贸易活动首先会遇到差异,必须首先克服这些障碍,否则就无法恰当地进行贸易洽谈、签约,处理贸易纠纷,进行市场调研。国内贸易虽然也会遇到一些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但差别要小得多。 (2)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进行国际间商品交换,会遇到须用外币支付且汇率又经常变动,以及各国间度量衡、海关制度均有较大差别等诸多问题,使得国际间商品交换活动复杂化。相比之下,国内贸易就简单多了。 (3)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为本国经济发展起作用的,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且很多政策也会因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执政者而变化。这里有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等,从事国际商品交换活动必须研究这些政策。国内贸易研究的内容要少得多。 (4)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离不开竞自然存在相当的风险。但相比之下,国际贸易的风险更多也更大。其表现在资信风险、商业风险、 价格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方面。

[编辑本段]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是对外贸易政策的一种基本类型,与之相对的是贸易自由

化.它是指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干预对外贸易,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

品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给予优惠或津贴,奖励出口.其主要内容是:在

进口方面,国家采用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如征收高额的进口税,进口配额,

进口许可制,外汇管制等保护国内市场免受外国竞争;在出口方面,对本国

出口商给予现金补贴和各种财政上的优惠,以鼓励商品出口."奖出限入"

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

[编辑本段]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理论的要点主要是:

(1)自由贸易可形成互相有利的国际分工。在自由贸易下,各国可按照自然条件,比较利益和要素丰缺状况,专门生产其有利较大或不利较小的产品,这种国际分工可带来很多利益,如专业化的好处、要素的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节约以及技术创新等等。

(2)扩大真实国民收入。各国根据自己的禀赋条件发展具备比较优势的部门,要素就会得到合理有效的分配和运用,再通过贸易以较少的花费换回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加国民财富。

(3)自由贸易下,由于进口廉价商品,国民开支减少。

(4)自由贸易可加强竞争,减少垄断,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要与外国同行进行竞争,这样就会消除或削弱垄断势力,从长远看,能促进一国经济增长。

(5)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对外贸易可阻止国内利润率下降的趋势,通过商品进出口的调节,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收入水平,增加资本积累,使经济得以不断发展。

[编辑本段]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现将解释贸易术语的各种国际贸易惯例,分别简介如下: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订《1980年通则》的原因

1、适应电子信息交换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写为EDI)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采用,以电子信息取代纸单证的做法日渐增多,使“无纸贸易”逐渐变成现实。在此形势下,如何确保相应的电子信息与原来的纸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很现实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由贸易惯例和法律来解决,这是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最重的原因。

2、适应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发展起来以后,传统的单一的海运向多式联运发展,货物的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加之,海运中使用车辆装卸的滚装、滚卸运输的出现,使原有的贸易术语无法适应现实业务的需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对有关的贸易术语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此次修订《通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1990年通则》同《1980年通则》相比,变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在《199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的种类及其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与使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标准以及单证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

贸易壁垒

大部份贸易壁垒皆有相同原理,就是为贸易加入某种成本,令货品的价格上升。两国或多个国家之间重复地施行贸易壁垒对付其他国家,做成的纷争被称为贸易战。

经济学家认为贸易壁垒会减低经济的效率,此观点可由比较优势理论解释。理论上,自由贸易代表清除所有贸易壁垒,除了与健康或国家安全有关的产品外。

实际上,即使是鼓励自由贸易的国家,本身亦会大量补贴部份工业或农业,例如钢铁、稻米等。已发展国家对出口产品的补贴常被发展中国家指为以本伤人及危害发展中国家相同行业的生存。

一起来了解,什么是国际结算性货币,以及在此之前,世界贸易用什么结算 (四)

最佳答案国际结算性货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用于结算不同国家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货币。在此之前,世界贸易的结算方式经历了多种演变。

国际结算性货币的定义国际结算性货币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普遍接受性,即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二是价值稳定性,其币值相对稳定,不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剧烈波动;三是流动性强,即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够自由买卖和流通。美元、欧元、日元等少数几种货币是目前主要的国际结算性货币,其中美元占据主导地位。

世界贸易的历史结算方式1. 易货贸易

在国际贸易的早期阶段,易货贸易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以货物对货物进行直接交换,不涉及货币的使用。然而,易货贸易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货物种类、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匹配问题,以及交易双方对货物价值的认知差异等。因此,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易货贸易逐渐被其他结算方式所取代。

2. 等价物结算

等价物结算是指使用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作为结算媒介。这些贵金属具有全球通行的硬通货属性,交易双方都乐于接受,且价值容易评估。然而,等价物结算也存在不足之处,如贵金属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易规模需求;同时,贵金属的运输和保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成本。

3. 货币兑换

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货币兑换逐渐成为主要的结算方式。不同国家之间通过确定不同货币的购买力价值,换算出汇率,然后按照汇率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开创了货币结算的先河,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货币兑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不同货币的流通范围有限,只能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使用;同时,汇率的波动也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美元地位的确立与演变在1944年,全世界许多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参与了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召开,并签署了《布雷顿森林协定》。该协定确立了美元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地位,并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汇率。这一举措为美元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和使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元的地位也经历了多次演变。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美元逐渐演变为一种浮动汇率制度下的国际结算货币。尽管面临诸多挑战和竞争,但美元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完善的金融体系等优势,仍然保持着在全球贸易和金融中的主导地位。

未来展望国际性货币和世界结算货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当一个国家的实力强大到一定程度,并取得全世界的信任时,其货币就有可能成为世界货币。因此,未来全球结算货币的格局可能会继续发生变化。

同时,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新的结算方式和工具也在不断涌现。例如,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可能会对未来的国际贸易结算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些新技术和新工具可能会提高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结算性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来全球结算货币的格局可能会继续发生变化。同时,新的结算方式和工具的不断涌现也将为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黑律帮网希望这篇郭玉军的论文,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