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包括哪些 (一)

答问题一:购销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购销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购销货物明细:明确合同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种类、数量和规格。
2. 送货及安装方式:约定货物如何送达以及是否需要安装服务。
3. 交货时间地点:指定交货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4. 合同总金额:合同涉及的交易总金额。
5. 合同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支付条款,包括付款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6. 保修内容及时间:产品保修的条款及期限。
7. 验收方式:货物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8.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10. 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生效条件、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问题二: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买卖合同按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包括供应、产销、采购、推销和调剂合同等。
2.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涉及定购、换购、结合和议购合同等。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针对跨国界的商品交易。
4. 知识产权买卖合同:涉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
问题三: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买方而言是购货合同,对于卖方则是销货合同。
问题四: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两个方面:
1. 购销合同是统称,涵盖采购和销售两种合同。
2. 采购合同指购进货物的合同,而销售合同指售出货物的合同。通常不会在同一合同中既采购又销售,而是分别订立。
问题五: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标的物和方式而异,但应特别注意:
1.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2. 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3. 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 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5. 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6. 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问题六:购销合同与销售合同有什么区别?
购销合同和销售合同基本一致,主要指供方(卖方)将产品交付给需方(买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问题七:购销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购销合同和买卖合同性质相同,计划经济时习惯称为购销合同。
问题八:销售协议包括哪些方面?
销售协议主要包括付款方式、发货问题和价格问题等。
问题九: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采购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购进货物,销售合同售出货物,两者具有本质不同。
问题十:购销合同是什么意思?该怎么理解?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要求供方(卖方)和需方(买方)协商一致,交付产品,需方支付价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
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 (三)
答甲方:_有限公司乙方: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署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下称“原合同”),合同编号:_,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作如下补充约定:__
一、在原合同第二条基础上补充“质保期自设备交付调试合格投入使用起计算”。
二、原合同第十条变更为“结算方式:__合同生效付预付款30﹪,发货前付50﹪,设备安装调试结束运转正常10个工作日内付10﹪,余款10﹪设备调试合格投入使用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三、在原合同第十三条基础上补充“在质量三包期内,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设备质量异议,甲方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对该设备进行维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对方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四、补充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和变更,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乙方:__
(盖章)(盖章)
委托代理人:__委托代理人: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在什么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是否双方均同意的比例都是合法的? (四)
答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损失的30%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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