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处理,优先权? (一)

最佳答案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去处理。例如、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那么,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处理,优先权?
网友咨询: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了两个人,我已经过户了,该怎么处理?
河南省文赢律师事务所翟辉律师解答:
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已登记为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归登记人所有;
2、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未交付的,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翟辉律师解析:
对于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在遇到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翟辉,专职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一直秉承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原则,尽心尽责为委托人服务,赢得很多客户称赞
开发商一房多卖构成诈骗吗 (二)
最佳答案开发商一房多卖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法律上的诈骗,但其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定义:诈骗通常涉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开发商一房多卖虽然涉及不诚信行为,但不一定符合诈骗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别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点可能难以直接证明。
物权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强调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标准。在商品房买卖中,签订合同、付款与产权登记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为开发商提供了可乘之机。
预告登记制度:为解决一房多卖问题,《物权法》引入了预告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允许买受人在签订预售买卖合同后,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保护未来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这从源头上防范了一房多卖的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虽然一房多卖不构成诈骗,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与保护,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制度,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开发商一房多卖不构成法律上的诈骗,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购房者应利用法律手段,如预告登记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有哪些呢 (三)
最佳答案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非实际产权人销售:开发商并非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却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购房款。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没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却进行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伪造权属证明销售:开发商伪造房屋权属证明,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购房款。通过虚假证明文件欺骗购房者,同样构成犯罪行为。
重复出售并过户: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出售并过户给了他人,却再次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已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一房二卖的犯罪行为。
未履行交付及过户义务: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履行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义务,逃避责任,拒绝退还购房款。这种行为表明开发商有故意欺诈的意图,同样构成犯罪。
重复抵押或出售以获取资金: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再次出售,以获取贷款或购房款。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还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依法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
“一房多卖”情况判属谁方拥有房屋所有权 (四)
最佳答案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卖”行为,已完成房屋登记手续者将获房屋所有权;
如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但已进行预告登记,则此类买家同样有权获得房产;
若是既未办理过户也未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先行签署购房协议的一方得以获得该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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