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贤大厦陈春磊判刑多少年 (一)

答没判有期徒刑。
根据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发布的《耿协国与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陈春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陈春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耿协国质量保证金90000元。所以孝贤大厦陈春磊并没有被判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二)
答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确实已导致承包人额外损失的,发包人应当赔偿。要是承包人无法自行断定是否可以索偿,或双方协商不成的,建议先向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后,再决定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 一、包死价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请求赔偿吗?
建筑工程“包死价”是现今很多业主喜欢用的计价方式,风险小收益大,但“包死价”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价格,当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包死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所谓“包死价”实质就是固定价,固定价通常是不能变动的,即便承包人要求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但“包死价”并非完全固定不变的,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很多人发包人,甚至承包人都认为“包死价”后,发包人是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而且不用再付钱,但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解。
事实上,建筑工程“包死价”,是针对建筑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而言的,而出现工程变更后,就会出现新的与工程相关的事宜,这与原先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无关,也与“包死价”无关。一旦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如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工程量增加等等,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赔偿相关损失。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知道在工程建筑中“包死价”是一种计价方式,这样做是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叫减少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包死价”的,发生工程变更事宜时,承包人是否要求赔偿,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德胜001项目是否有启动 (三)
答有的
原告中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19510.87元(包含工程前期结算款:1027209.94元,工程后期增加费用:92300.93元,合计1119510.87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暂计为398656.07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缴纳的工程保证金13万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返还拖欠保证金利息,暂计为49742.6元,并请求计算至被告足额支付完毕之日止;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平舆县中原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被告将德胜001项目地下底板、侧墙及顶板等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同日,原告在缴纳13万元保证金后进场施工。2010年8月24日,原告在完成《施工合同》项下全部工程后退场并将工程实际交付给被告。原告在防水工程完工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工程验收及结算相关事宜。但由于德胜001项目整体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资金链中断原因,造成德胜001项目整体工程长时间停工,被告一直拖延与原告办理工程的结算及付款。2013年12月20日,原告将《德胜001项目地下室防水结算单》递交被告,但被告仍无故拖延办理。2015年1月8日,被告发函要求原告工程进行堵漏整改。后经原告现场查看,被告反映的工程渗漏问题并非原告的工程质量所造成,但原告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已提出专业修复方案,并将后续把工程渗漏问题处理完毕。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严格按合同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并多次催促被告办理验收结算。但从2009年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至今,已近八年之久,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其自身债务,已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且经原告后期查询发现,被告已出现债务危机,严重影响到双方合同的履行。2015年12月,原告曾发律师函至被告,要求被告妥善处理上述纠纷并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处无人接收,恶意拖延原告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德胜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已经履行施工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情形;2、该工程至今未验收,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不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3、双方至今未对账核算,该工程的造价不确定,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一般法定条件。4、该工程同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进行过返工修复,至今该质量问题也没有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为平舆县中原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更名为现名称。2009年11月10日,原告中原公司与被告德胜公司签订《平舆县中原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长沙市劳动广场西北角的德胜001项目交给原告承包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基层修补处理、冲洗及施工地下室底板垫层面及板面,四周剪力墙外墙、内墙、地下室顶板面层、防水、涂刷、阴阳角补强、后浇带及膨胀带局部卷材防水、立面局部堵漏处理。工程造价为按图纸及原告实际施工完成量展开面积进行单层计算总面积,再以单层单价乘以面积计算总造价。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为施工进度按被告要求同步完成,主体完成19层退还全部保证金,主体验收一个月内付完工程量的80%,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后付完工程量的95%,余款5%一年保质期过后付清。保证金由原告向被告给付15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给付130000元保证金并进场施工。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其所依附的主体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原告提供有《德胜001项目员工施工时间表》,显示原告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8月24日进行项目施工。原告提供有《德胜001项目地下室防水结算单》,对工程项目材料、人工、工程量作出详细说明,并列明各分项的具体工程价款,以及计算出总造价为1157209.94元。该结算单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被告没有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
2015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写明2015年1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地下室防水相关函件,原告经现场勘查,发现地下室确实存在局部范围内渗漏点,但同时发现地下室停工过久,渗漏存在着其他原因及因素,并表明原告将制作修复方案。该函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签收。后原告对该渗漏问题进行了进场施工修复。其同时提供有《德胜001项目后期增加用工明细》,显示原告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施工。另提供有《德胜001项目后期增加费用结算单》,计算得出后期工程造价为92300.93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德胜001项目防水工程建造时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防水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该机构收到委托后向本院发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称由于防水材料、防水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据了解该项目防水工程已于2009年完工,至今已有8年,故已不再具备鉴定条件,故终止本次鉴定。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德胜001项目防水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该防水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作出建友【2017】鉴字第61号鉴定报告,认定该防水工程总造价为1078326.43元,其中地下室防水前期造价1009131.83元,后期地下室二层补漏造价17298.65元,后期地下室三、四层补漏造价51895.95元。
事实有《施工合同》、《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收款收据、建材出库单、现场验收书、现场施工照片、《施工时间表》、《防水工程结算单》、《工作联系函》、《后期增加用工明细》、《后期增加费用结算单》、《终止鉴定告知书》、《【2017】鉴字第61号鉴定报告》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确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该合同未约定具体价款,仅对价款计算方式作出一般约定,按实际施工量计算。现双方未对工程项目结算且对实际施工量存在争议,且均无有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故本院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该机构作出的评估鉴定报告认为本案诉争防水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078326.43元,其中地下室防水前期造价1009131.83元,后期地下室二层补漏造价17298.65元,后期地下室三、四层补漏造价51895.95元。本院认为双方均无其它证据足以推翻该评估鉴定报告的上述结论,故予以采信,确认涉案防水工程总造价为1078326.43元。但其中后期地下室二层补漏、后期地下室三、四层补漏造价是否是因该防水工程施工不合格导致的返修,该费用共计69194.6元支出应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当时无约定,现亦有争议。故本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防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该机构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由于距工程完工已逾8年,工程质量无法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本应在工程完工后,由发包方即被告进行验收,虽然《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验收期限,但显然被告仍应在合理期限内验收,现被告至今仍未验收,远远超出通常合理期限,并导致上述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无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将上述后期地下室补漏造价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且该部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支付上述工程价款1078326.43元,但称《施工合同》约定主体验收一个月内付完工程量的80%,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后付完工程量的95%,余款5%一年保质期过后付清。现主体工程并至今未竣工验收,依合同约定,原告并不能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价款。本院查明该《施工合同》确有上述约定,但可知双方之所以作此约定,系双方均预期主体工程按照原施工计划建设完成,或至少在一定合理期间内竣工验收,现主体工程拖延至今未竣工,显然已超出了原、被告订立此约定时对付款期限作出的最长预期,双方订约时对此种主体工程拖延建设,乃至无法竣工的情形根本未加考虑,更未写入《施工合同》。故对此合同未约定之情形,双方无法补充协商的,应当联系合同其他条款、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因素综合考量后补充并履行。因此,本院认为此情形下被告应当在防水工程建设完成后一定合理期间内支付工程价款,考虑工程回款较一般合同价款给付期限为长,故该合理期间宜酌定为6个月。涉案防水工程根据原告所提交证据为2010年8月24日完成,后期修复工程为2015年12月27日完成,则被告须在此时间后6个月内,即2011年2月24日与2016年6月27日前支付工程价款共计1078326.43元。现其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原告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可知被告迟延履行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至今仍未给付,对于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本案中因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防水工程,该工程无法返还,故被告应当将工程相应价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119510.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1078326.43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同理,被告亦应于2011年2月24日前返还。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398656.07元,期后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前述被告须于2011年2月24日与2016年6月27日前支付工程价款共计1078326.43元,其中2011年2月24日前支付前期工程价款1009131.83元,2016年6月27日前支付后期补漏工程价款69194.6元,。被告未支付该价款,致使原告产生相应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现合同已解除,被告采取上述恢复原状、补救措施后,仍须赔偿原告此损失。原告计算该损失要求以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酌定依年利率5%计算该利息损失,则前期工程价款利息损失为303440.33元。后期补漏工程价款利息损失为2344.93元。故本院支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05785.26元,期后利息损失依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迟延退还保证金130000元的利息损失49742.6元,期后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同理,本院酌定依年利率5%计算该利息损失,则该部分利息损失为39090.28元,对该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期后利息依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平舆县中原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78326.43元;
三、限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利息损失305785.26元(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期后利息损失以1078326.4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限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30000元;
五、限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9742.6元(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期后利息损失以1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82元,鉴定费15075.6元,共计35157.6元,由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31.52元,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26.08(该费用已由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实缴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
答【裁判要旨】
当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且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现股东亦未补缴出资,导致公司明显无力清偿债务时,原股东应对其在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应得到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保护。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沙苑公司于2016年与滕王阁公司签订《项目协议》,后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于2017年停工。在工程停工前,公司原股东中旅西北公司转让股权给佳美公司,认缴出资额未实缴。2017年,中旅西北公司再次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沙苑公司实收资本仅为20万元。最终,沙苑公司未能清偿工程款债务,滕王阁公司要求中旅西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中旅西北公司在明知沙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且股权受让人亦未补缴出资,其行为构成逃废债务,应当依法对工程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首先,工程款债务在股权转让前已形成,中旅西北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明知债务存在。其次,中旅西北公司的行为具有逃废债务的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再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使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
【裁判结果】
中旅西北公司应在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沙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履行义务,以及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组建有限公司时应确保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以避免承担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
2、股东出资应实际缴纳,避免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管理公司,防止滥用股东权利,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减轻连带清偿责任风险。
4、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不应进行股权转让,以免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在债务未清偿前,未经法定程序和债权人同意,不得减资,否则股东应对减资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清算前,不应直接注销,以免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