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合同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合同则是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因素导致,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则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则通常是因合同主体资格欠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等,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一)

优质回答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是一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是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是如下:
1、合同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经过补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的情形是: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
(1)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
(2)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综上所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二)
优质回答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
【法律分析】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有可能归于无效合同,也有可能归于合法有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三)
优质回答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包括:
合同有成立效力:即合同已经成立,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形式。合同效果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特定条件或行为的成就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生效要件。效力待定非因故意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待定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实质并非无效合同:尽管效力待定,但这类合同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后续特定条件或行为的成就。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因为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有权处分人的追认或相关权利的取得。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效力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撤销。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维持有效状态;一旦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欠缺要件及影响范围: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要件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这些通常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欠缺的要件往往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同样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其性质在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且撤销权的行使需经法定机关确认。
受时间限制方面:
效力待定合同:要求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要求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效力状态、欠缺要件及影响范围、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以及受时间限制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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