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2021

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2021

### 工会法实施细则与工会法2021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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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保障职工权益的细化法则

工会法实施细则作为工会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依据,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自工会法2021年修订以来,其实施细则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法律条款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工会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性规定为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如何,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限制这一权利的实现,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结社自由。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工会的组织结构、选举程序以及职权范围。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以确保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向上级工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影响力。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实施细则赋予了工会多项重要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还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此外,工会还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2021:新时代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工会法2021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原有工会法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新法不仅保留了原有法律中关于工会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基本规定,还根据当前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内容和条款。新法强调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工会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同时,新法还赋予了工会更多的监督职责,要求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方面,新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实现。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和监督。工会干部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表和领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同时,新法也要求对工会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能够忠实履行职责,为职工服务。综上所述,工会法实施细则与工会法2021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体系。它们不仅为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工会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推动其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职工二百人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行政负责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不宜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方的协商要求。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区域、产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条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样本,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基层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工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代表协调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本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两个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

贵州省工会条例(2021修正)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第三条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标准,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人数在10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第四条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者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对建立工会确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帮助开展组建工会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以及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市、州总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下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第六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离任的工会主席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担任,也不得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负责人兼任。第八条上级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培训。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的脱产专职人员人数,千人的单位按照职工总人数的4‰配备;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工作需要配备。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工会的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兼并、破产及制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研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第十三条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权,促进单位的工作和经济发展;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单位财产,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必须保守的秘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十四条机关工会应当协助单位领导加强机关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和民主法制教育,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监督政务公开,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上级工会有权派代表到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确属处理错误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书面意见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既不告知又不纠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会的提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20日内告知工会。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工会法颁布于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颁布。《工会法》是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历经三次修订,分别为: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修订后的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于1950年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施行,但该版本已被1992年版本替代废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1修正)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五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扶贫帮困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六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事业单位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

乡镇、城市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双重领导原则,其中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其他产业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第九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机构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十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县级地方总工会审查,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第十二条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必须报经上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本单位副职配置。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黑律帮网关于工会法实施细则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