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定义阐述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立案标准的具体情形
随意殴打他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致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