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贪污罪的法律条款
-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 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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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第几条

贪污罪,作为侵蚀国家与人民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与严厉的惩处措施。本文将围绕“贪污罪是第几条”这一核心问题,深入探讨贪污罪的法律条款、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其社会影响。
一、贪污罪的法律条款
贪污罪的法律定义:贪污罪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具体规定在第三百八十二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同样以贪污罪论处。此外,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主体特定性:贪污罪的主体具有明确的特定性,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则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关系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客体要件
客体公共性: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这些财物均属于国家或社会公共所有,具有不可侵犯性。
(三)主观要件
故意非法占有: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是永久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转送他人。
(四)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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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t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t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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