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村里偷孩子被村民打死,是属于正当防卫吗?要不要负责任? (一)

小偷在村里偷孩子被村民打死,是属于正当防卫吗?要不要负责任?

贡献者回答很多人对拐卖者很痛恨,抓住了以后,恨不得打一顿。一个小偷到村子里偷孩子,被人抓住了,让村民狠狠教训了一顿,但不小心,将人打死了。这个算是正当防卫吗?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啊!的确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村民打死小偷,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些拐卖者为了获取利益,到村子里偷抱孩子,这种做法的确可恶,被村民发现了以后,就抓了起来,进行惩戒。因为孩子的父母对这样的人,恨之入骨。打一顿解恨,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小偷的罪过是可以判死刑的吗?按照国家的法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情况,需要警方人员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还有就算是判处死刑,他们也有上诉的权利。哪怕是判处死刑,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村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拐卖者的罪过,很大,但罪不致死。村民们对他的惩罚,有点过当了。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五个,小偷进行的,有三个或者四个,但最后一个明显不符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正当防卫的要件五个需要同时构成才可以,所以,村民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村民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要件有5个,其中最后一个是村民们实施的,就是已经明显超过必要范围。就算是小偷的行为可恶、可恨,但村民没有权利对他进行死刑制裁,虽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村民需要承担责任。

二、村民这样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村民们的做法,的确可以理解。网上报道了很多孩子被拐卖,很多家庭因此破裂。《失孤》中的刘德华,扮演的是寻找孩子的父亲,那么久了,还是没有找到。对于拐卖者的恨,自然会多很多。

面对拐卖者,打一顿,是可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很明显,村民们的做法,已经超过限度了。他们应该是没有想到,这个小偷如此不抗打。事情发生了,他们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要是造成了人身伤害,就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要是造成了伤残的,就要赔付残疾赔偿金还有相应的治疗费用;造成人员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村民需要承担的,是最后那项。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需要跟死者家属协商。至于死者的家属在哪里,他们如何过来跟村民协商,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对于村民而言,他们可能没有想到会打死人,打死人以后,如何赔偿是他们需要协商的。就事情本身而言,惩戒小偷没有错误,但要有一个限度,不能恣意妄为。村民们可能是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结果失手了。

村民们应该注意,下一次遇到小偷的时候,下手注意轻重,最好的办法是打,但不致死。对于拐卖者,应该惩戒,但正确的惩戒方式是交给人民警察。遇到这样的人,直接抓起来,报警处理就好。

三、遇到小偷或者拐卖者,要及时报警

小偷被认出来以后,第一个反应是跑。村民们追上以后,对其进行惩戒,目的是为了让他老实一些,之后就赶紧报警,让警察叔叔来处理这个事情。拐卖者的最轻处罚,是五年的刑期。所以,抓住他们,就赶紧送他们进去。

至于拐卖三人的,那就属于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判死刑的。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是更好的方式。动用死刑的结果,是给自己带来麻烦。冲动是魔鬼,这句话说得没错。不能因为动手,就让我们自己陷入麻烦中。

新闻报道中,我们国家采取很多方式打击拐卖行为,还是会有拐卖者出现。对于他们而言,只是获利的方式,但对于失去孩子的家庭,那是很久很久的伤痛。对于拐卖者动用武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做的时候,要注意力度。

要是打得重了,致人死亡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家生活不容易,还要支出一笔钱,可能会增加一些经济上的压力,这何必呢?抓住了以后,就送派出所,这样就可以了。

村民们应该做好的事是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有时候,刷短视频的时间一长,就可能忽视孩子在做什么事情了,还有大人在忙活事情,孩子自己出去了,就这个时间段,给拐卖者以机会了。

有些人会说,一天24小时盯着孩子,也太累了。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的陪伴,要是沉迷在自己的世界里,要孩子干什么?孩子玩的时候,就陪着他玩耍;孩子想做什么事情的时候,陪着他就好。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很多年轻家长觉得,不如采用严厉的法律来打击拐卖者。但是,法律的修改,需要很多程序,这段时间里,还是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每个家长都上点心,不给拐卖者以机会,那么,孩子就不会丢失。

看到有新闻报道,要是有人在大街上明抢,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是报警处理,还要指定一位围观者来帮忙报警,打个电话而已,很多路人会帮忙的。有些拐卖者想设套来抢,那就报警抓住这些团伙。要是在大街上看到一群人在吵架,有人请你拨打报警电话,你会报警吗?

偷吃桃子中毒,将园主告上法院,你认为园主有罪吗? (二)

贡献者回答我认为没有罪。园主在自己的果树上撒农药驱虫,没有故意用果子毒人行为,又没有利用毒药杀人的故意,小偷偷果子属于园主不能预料的意外事件。

在自己果园种植的果实的行为作为园主有权利对自己愿意改造使用处分,打农药的行为并非是为了防止别人偷窃而是为了防止病虫,主观上是一种正常管理果树的行为,又并非是故意而为之,反之园主是故意而为之,其主观上有杀气意图,客观上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往果实喷洒国家禁止农药之外的农药构成投毒罪,数罪并罚,投毒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必定严惩,即使不是误食中毒,后面也会有更多人的因自己的贪念导致死亡。

偷桃人虽然中毒,但可能就是误食喷洒农药的桃子导致的,这是显然的,由此可以看见既然小偷还有理由上诉那可以说明这家果园是使用国家规定的农药范围之内,因此我认为小偷的主张赔偿的理由不认可。

既然分析了小偷,那从园主的角度来分析,既然为了自己果园更好那个人不都是在植物生长期都会使用农药就是为了保护植物,何来赔偿呢?

岂不是是笑话,倘若因此都有人因误食导致中毒要求赔偿,本应该是受害人难道对于这种无法预料的事件承担责任,未免太不过于人情。

倘若法律可以随意践用,那还需要法律干嘛,对于法律而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公正,而并非颠倒黑白,曲直观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若不是因为人性的贪婪又怎会产生因果,不都是因为自己无法克制,所以在颠倒黑白之前,一定去分析自己的主观动机再来主张诉求。

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她煮给孙子吃,结果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三)

贡献者回答河豚鱼我们这里也叫“廷巴肘”,野生的河豚血、卵巢、内脏等都有剧毒,人食用后很容易中毒而亡,做为一个90后我小时候听说过很多因为误食河豚中毒的事,因此后来野生的河豚是不允许私自贩卖的,即使是养殖的河豚,贩卖和销售也必须要有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来处理,因此售卖河豚的饭店都是要由相关部门监管的。

你买鱼被偷有什么责任?

卫生防疫部门因有毒明令禁卖的鱼种。河豚鱼是种食材,是合法的正常经营活动。鱼贩子卖鱼收钱,鱼贩子没有犯法犯罪,没有民事责任。

你花钱买鱼,这是一般人通常的做法,并无不妥。买的鱼被偷是你无法预料到的,虽然花钱不是太多,但心里不舒服,谁愿意花钱买的东西让人偷啊,再说想吃才买,鱼被偷也耽误吃,要吃就得再花钱重买一份。你既无毒死王大妈孙子的故意,又无法预料王大妈偷了河豚鱼毒死了孙子。

王大妈孙子的死与你没有因果关系。按《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买河豚鱼既没犯罪,又没犯法,还没有因过错侵权。因而对王大妈孙子的死,没有任何责任。

王大妈对自己小孙子的死是否有罪?

首先,王大妈偷人家的河豚鱼。小拿小摸,盗窃行为,盗窃罪,这是偷的数额金额多少,偷的数量大小,对社会危害程度由小到大的界定。偷的名字不好听,可以说人们对偷普遍的态度是,小偷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个王大妈具体不知多大岁数,沾染了偷的习惯真不好。想吃河豚鱼自己花钱买,花几个钱那,不能贪小便宜,长三只手。

偷河豚鱼,有人举报,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王大妈偷了鱼,还不知道河豚鱼有毒,不会怎么收拾河豚鱼。也没请教一下别人,河豚鱼怎么收拾。匆匆忙忙把河豚鱼煮给小孙子吃了,小孙子中毒而死?王大妈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王大妈的过失,她的孙子被毒死,一个活蹦乱跳的小生命瞬间奄奄一息,怎不说是犯罪呢?犯的什么罪?不是投毒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她是过失罪,是因为她没有故意毒死的犯罪动机。《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她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对王大妈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我觉得买鱼的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你买鱼的本身这个行为是合法的。而且你对鱼也没有采取什么特殊的措施,所以对于你来讲你的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在这个前提下,别人偷了你的鱼去炖了,最后毒死了孙子,对于你是没有什么责任的。就好像是有人在那里卖刀,别人买了他的刀之后再杀了人,卖刀的人有没有责任?从目前来讲,法律当中还没有定性说哪一个人卖刀之后别人用这个刀杀了人,卖刀的人有责任的。

但是在中国很特殊,很多时候即使法律上可能也没有责任,但是如果王大妈一直认为你有责任的话,从道德情感上来讲,可能你要背负一定的责任。因为中国讲究死者为大,而且这个事情也是因为你而引起来的,所以从道德上情感上来讲,可能会要你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肯定不是法律责任,可能会有一定的赔偿或者是其他的。

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四)

贡献者回答明知小偷偷香肠,明知香肠里裹毒会死人,这非但是违法,这种情况还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单说下毒,老人无法确定,这个毒香肠最后会被谁吃掉。也许被小偷吃掉,也许被小偷的家属吃掉,也许小偷把香肠拿到街上卖了,最后被无辜者吃掉。

也就是说,老人的行为表面上是报复小偷,可实际上他给不特定人群带来了风险,其行为侵害的并非特定个体,而是公共安全。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也要考虑到偷香肠的人以“紧急避险”类的说辞作为抗辩事由。——当然这在现实中谈不到紧急避险,不过可以成为假想避险。

偷香肠的人可以说,自己是因为太饿了,为了不饿死,偷了老人的香肠。这个时候,偷香肠并吃掉就不是犯法的。——但是,紧急避险最终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偷香肠的人说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由于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老人是不能阻止偷香肠的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

老人受了损失,只能在事后追究偷香肠的人的民事责任。而老人采用下毒的办法,就侵害了偷香肠的人的合法权益,这自然也违法。

事后,很多网友发出疑问,老人私自报复不对,那么他应该怎么做,才正确呢?我们都知道,本案中老人王某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小偷的行为,几乎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但是,同情归同情,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依法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本案中,偷香肠者的“小偷小摸”固然可恨,但毕竟算不上“大奸大恶”,罪不至死,更不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特别是不能个人复仇,滥用私刑,对于王某来说,正确的方式是报警,请求司法机关处理。

本案小偷的行为,如前所述,在前两次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的治安处罚。第三次后,其2年内3次盗窃,按刑法规定,属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在生活当中,是有很多小偷小摸的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拘留,就如偷鸡摸狗的行为一样,被村民抓住后打死,那么凡是参与殴打的村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而不是以私刑进行殴打或体罚。

这种实例在农村比较多见,有的为了防止果树上果实被盗,而特意的喷洒剧毒农药,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案例基本相同,都存在主观上蓄意的行为,而且明知会产生后果,而故意放纵的行为,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管是哪一种下毒的方式,只要是明知会产生后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先老人在香肠里下毒的方式,就是明知故犯,有处心积虑的蓄意过错,那是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小偷偷吃的被毒死判谁有罪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黑律帮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