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戒毒者”办理了所外就医,由于长期吸毒导致经济拮据,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戒毒者困境:所外就医后的经济与医疗挑战
在当今社会,毒品问题依然严峻,它不仅摧毁了个人的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许多戒毒者在经历漫长的戒毒过程后,即便有幸获得所外就医的机会,往往也会面临一系列后续难题。长期吸毒导致的经济拮据,使得他们在康复道路上步履维艰,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这一现象值得社会广泛关注与深思。
经济困境:吸毒史的沉重代价
对于戒毒者来说,长期的毒品依赖不仅掏空了他们的身体,更侵蚀了他们的经济基础。在戒毒期间,许多人失去了工作,家庭关系破裂,积蓄耗尽。即便在成功戒毒并获得所外就医许可后,他们往往发现自己已身无分文,甚至背负着因吸毒产生的债务。经济上的捉襟见肘,让他们难以承担后续康复治疗和日常生活的开销。许多戒毒者因此不得不重返社会底层,寻找低薪或无保障的工作,生活质量大打折扣,这无疑增加了他们复吸的风险。
医疗资源获取难:康复之路荆棘满布
除了经济压力,戒毒者在所外就医后还面临医疗资源获取难的问题。虽然社会上存在不少针对戒毒康复者的公益项目和服务机构,但资源分布不均、申请流程繁琐、等待时间长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部分医疗机构对戒毒康复者持有偏见,导致他们在就医时遭遇歧视或不公平的对待。缺乏持续、专业的医疗支持,戒毒者的身心恢复进程缓慢,甚至可能出现反复,影响其彻底摆脱毒瘾的决心和信心。
社会支持体系缺失:孤立无援的心理挑战
戒毒者在康复过程中,除了生理上的治疗,心理上的支持同样不可或缺。然而,由于社会对吸毒者的普遍偏见,很多戒毒者在所外就医后感到孤立无援,难以融入社会。家庭关系的疏离、朋友的远离、社会舆论的压力,这些都让他们的精神世界变得更加脆弱。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戒毒者容易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复吸的可能性。构建一个包容、理解的社会支持体系,对于帮助戒毒者顺利融入社会、重建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而言,戒毒者在所外就医后面临的经济拮据、医疗资源获取难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缺失等问题,共同构成了他们康复路上的重重障碍。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及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对戒毒康复服务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社会应减少对吸毒者的偏见,营造更加包容和支持的环境;医疗机构应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戒毒者能够及时获得专业治疗;个人则需在戒毒的同时,积极寻求社会帮助,增强自我康复能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为戒毒者铺就一条真正意义上的康复之路,让他们有机会重新拥抱健康、阳光的生活。
- 1、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有什么区别
- 2、自己在家怎样戒毒
- 3、禁毒条例的《戒毒条例》全文
- 4、激素脸能彻底治愈吗
即使“戒毒者”办理了所外就医,由于长期吸毒导致经济拮据,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的相关问答
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有什么区别 (一)
优质回答区别主要有二:
一是主观不同:强戒是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而自愿戒毒是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根本区别在于吸毒者的主观意愿上,后者是自愿的,而前者绝大多数是不自愿的。
强制戒毒实际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主要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执行的,是针对吸毒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矫正的执法机构,是把戒毒者看成是违法者,戒毒者自己也是被强迫接受戒毒的。而自愿戒毒是一种医疗行为,在正规医疗机构中进行,把戒毒者当成反复发作的脑病病人来对待,同时戒毒者自己是自愿去戒毒机构的。
二是法律强制不同:强戒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强戒决定,有法律强制性,且解除必须由公安机关同意,自愿戒毒是与自愿戒毒部门签协议,不涉及法律问题!由于戒毒者被动与主动的不同,我国政策也有特别指出,对主动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扩展资料
发现家人吸食冰毒:一般来讲,像吸食冰毒这种,很多都是因好奇开始尝试毒品到吸毒成瘾,而强制隔离戒毒的特点是脱毒率高,隔离期间能有效地约束解戒毒者的各种不良行为,但戒毒人员缺乏心理治疗与后期回归社会的康复治疗,回归社会后可能面对复吸等挑战。
冰毒会让吸食者出现严重的精神问题,比如被害妄想、幻觉、多疑,常常活动过度、情感冲动、不吃不睡,甚至有暴力倾向;吸食者不吸食就会有脱瘾症状,比如精神萎靡、嗜睡、呆滞,甚至有自杀倾向。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主要通过专业医疗技术手段,及时有效的控制冰毒所导致的急性戒断症状发作,缓解稽延性症状和神经精神症状。
自己在家怎样戒毒 (二)
优质回答在家中自己戒毒一直都是患者及其家属很关心的问题,很多患者都期待一种有效的自行戒毒方法而免于住院治疗的繁琐与恐惧。一方面是由于很多患者都有稳定而体面的工作,一旦接受长达1-2月的住院治疗则面临失去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危险;另一方面,很多患者担心住院治疗存在被外界知晓的可能性,而一旦被熟人所知晓又会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最后,自行戒毒治疗的费用的确是远低于住院治疗的,对经济不宽裕的患者家庭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自行在家戒毒的好处很明显,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不尽人意,几乎大部分的患者并不适合这一治疗模式。
我将从以下几点来谈一谈适合自行在家戒毒治疗的几个必要条件:
1、成瘾程度
成瘾程度是决定是否应该住院治疗的关键因素,自行戒毒只适合成瘾程度较轻的患者,而对重度成瘾的患者是没有效果的。无论是患者还是家属往往会低估了毒品的危害,尤其是患者,哪怕是天天吸食的患者也会不以为然说自己没有成瘾,随时可以说不吸就不吸一样,而完全没有意识到或者回避自身已经无法摆脱毒品的事实。
轻度成瘾的患者停用毒品之后戒断症状较轻,对毒品的渴求感小,痛苦还可以耐受,如给予一定剂量的对抗药物可以将这种症状降到很低的水平使患者能够较少痛苦的度过戒断期,戒毒的成功率也就大大提高了。而对于中重度的患者,由于戒断反应大,即使在使用口服药物的情况下仍然难以耐受,表现极度的焦虑烦躁,全身不适感,继而出现觅药行为导致戒毒失败。如采取强行约束的方法,这类患者又会与家人发生激烈冲突引发意外。这类患者在医院内可以得到静脉给药及联合用药的治疗,使其反应降低从而平稳过渡戒断期。
2、监管力
很多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缺乏毅力导致戒毒失败,而不知道毒品损害的是患者的大脑神经细胞,一旦成瘾要想摆脱毒品的控制绝非单纯依靠毅力就可以完成。在戒断期,患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适感,这些不适感会驱使患者寻找毒品,医学上称之为“觅药行为”。此时,依靠药物可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适感,但一定的监管力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所谓监管力就是指患者的家属中有一个或者几个具备威慑力的人,患者是愿意听从他的监督和约束。比如,能够接受定期的尿检,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回家,能够按时服用药物,能够定期到医院复诊等等。在实际生活中,吸食毒品的患者往往是家中的顶梁柱,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家庭内部的支配者与决策者,这就决定了他同时也是一个缺少监管的患者,戒毒成功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不高。
3、自知力
自知力也就是患者对自身状况的正确认识能力,在很多吸毒成瘾患者身上自知力是不完整的甚至是完全丧失的。患者不认为毒品已经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损害,不认为目前的工作极其家庭状况的变化与毒品相关,不愿意接受任何的戒毒治疗甚至只是建议。很明显,由于患者没有自知力,也就没有治疗的主观意愿,任何治疗对他而言都是强加上的,所以在家中治疗即使有效也难以长久。而在医院治疗不仅仅是药物方面的治疗,还有认知治疗和同伴治疗,这两种治疗是帮助患者恢复自知力的最有效武器,使患者通过别人来看清自己,远比家属的苦口婆心有效千倍。
4、精神症状
由于苯丙胺类毒品(麻果、冰毒)的特殊精神作用,20%的吸食者迟早会出现明显的精神症状,而相当多的吸食者出现明显的心理问题性格改变。(关于精神症状可以查看我的文章:《麻果、冰毒所致精神病性症状详解》)
一旦发现患者出现精神症状,尤其是幻觉和妄想这类严重的阳性症状,就不是家属可以自行在家可以控制的。幻觉和妄想症状都可以促使患者出现冲动伤人自伤等等危害巨大的行为,媒体上经常有这类患者持刀伤人(甚至家人)、危险驾车、自伤自残的报道。这类行为具有突然难以预料、后果危害巨大的特征,由于缺乏专业的药物和设备,家属在家中是无法应对患者的。很多家属都错误的认为只要停止使用毒品,这些症状都会自然而然的消失,而实际上,这些症状只是会减轻并不会完全消失。例如妄想这样的症状,患者是坚信不疑的,要想达到彻底治疗的目的,需要药物辅以认知心理治疗才能根除。
5、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的目的大概有以下几点:
(1)加快毒品在体内的代谢(通俗的说法就是排毒),用于治疗的初期,需要静脉给药。
(2)对抗毒品所致的戒断症状,用于治疗的初期与中期,以口服药物为主。
(3)对抗毒品所致的精神症状,口服药物为主,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使用。
(4)针对躯体疾病的治疗,口服药物为主。
可以看出在家中治疗仅第一点因为要使用静脉给药物所以难以实现,后面三点由于是以口服药物为主,所以完全可以在家中进行。但值得注意的是,临床使用药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随着患者的病情变化逐渐调整用药剂量,这就要求患者定期到医院门诊就诊,最好是找一个固定的医生诊疗,这样可以对患者的病情有一个全面的动态了解,有助于更精细的调整药物。
综合所述,患者如要在家中治疗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条件:
(1)患者的成瘾程度较轻。
(2)家属对患者有监管能力,患者服从监管。
(3)患者对自身病情有自知力,有治疗的愿望。
(4)患者没有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
(5)能够定期到医院门诊接受检查和治疗。
在家自行治疗方法简述如下:
(1)在治疗期间隔绝所有与外界的不健康联系。
(2)禁止夜间外出,规范作息时间。
(3)治疗初期每周到门诊一次,中期两周一次,后期1-2月一次。
(4)规范服用药物,严格服药时间和剂量,不要擅自增减剂量。
(5)禁饮酒,戒咖啡、茶等具兴奋作用饮品,禁用减肥药物。
(6)每3-4天接受1次尿检。
(7)治疗中途如发现复吸毒品应及时告知医生并安排就医。
禁毒条例的《戒毒条例》全文 (三)
优质回答戒毒条例条例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
激素脸能彻底治愈吗 (四)
优质回答很多人对激素戒断反应的理解迷迷糊糊,通俗一些理解,类似吸毒者犯毒瘾,当吸毒者不间断的吸毒时,他会感到比较亢奋、有活力……,当戒毒时,整个人就会不理智、抽搐等。激素对于皮肤来说就相当于毒品,使用时皮肤状态快速改善良好,停用后出现各种皮肤症状,干、痒、红、痘,疹子,白头等。这就是激素戒断反应。
长期大量使用激素,可以引起皮肤蛋白质等代谢紊乱,屏障破坏,皮肤薄弱,真皮内毛细血管扩张,真表皮炎症,毛囊皮脂腺发炎等等,特别是本身就是敏感肤质人群。激素对皮肤产生的这些伤害是长期存在的,甚至是几年后还会有反复。有些皮肤屏障还未修复完全,遇到了外界物理性刺激(冷热风晒)化学刺激(食物、吸入、护肤品)、内源性变化(熬夜、压力大、情绪焦虑等)就出现了皮炎。
激素脸如何治疗才会有效?
激素脸与普通的皮肤病不同,根源在于激素在皮肤捣鬼,但是很多患者只贪图眼前舒服,无休止的缓解症状,从不从根本入手,导致激素脸越治越严重,所以认清以下这些“流言”,以免走进了激素脸的修复误区。
流言1:修复角质层后,激素脸就会好!
角质层是皮肤的最外层,是皮肤细胞代谢脱落掉的死细胞,对皮肤具有防护功能与锁水功能。
激素外用之后,会对皮肤表层进行破坏,这是事实,随后会沉积形成对皮肤依赖性的副作用伤害,这也就是为什么激素脸症状会反复出现。
激素在皮肤中,会阻断细胞的分裂,也就是皮肤某处的角质层总是修复不好,反复出现症状的主要原因。
流言2:激素脸使用他克莫司等非激素药膏就会好!
一般的药膏抹在脸上,要么就是在为皮肤消炎杀菌,止痒止痛,或者在以各种形式抑制激素皮炎的症状。如果发现药膏让你的皮肤好一段时间,之后皮肤又反复,不要再用了,基本可以判定其中含有激素。
流言3:中医排毒就是喝中药,调理身体激素皮炎就会好!
激素脸仅是皮肤层次的问题,在修复过程中可以用喝中药的方式辅助修复,但绝对不是主要的。激素脸是激素对肌肤的破坏,不是体质问题,如果中药不对症,还会喝坏身体。
治疗激素脸要谨慎,不仅要停止使用含有激素的护肤产品,还需要排出皮肤底层的毒素,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皮肤重建。
在激素脸的治疗修复过程中,这个还是比较有争议的,主要是针对治疗修复时所用的产品。激素脸的治疗需要修复、提高自身皮肤免疫力,消炎。
经研究检测发现,激素依赖性皮炎患者的皮肤皮脂和水分含量均有一定程度下降。针对这些异常,需要为皮肤补充相应成分来修复受损的屏障。巴赫复欣主要成分为III型重组类人胶原蛋白,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重建皮肤屏障功能,具有非常好的亲水性和稳定性,其氨基酸组成与天然胶原蛋白氨基酸序列相应部分100%相同,应用于人体不会产生免疫排斥和过敏反应,巧妙地利用其优秀的填充性,快速恢复受损的皮肤粘膜屏障功能,修复受损的弹性纤维,加快恢复组织和创面愈合,减轻疤痕。适用于皮炎、湿疹的治疗,用于激素性皮炎、湿疹引起的局部皮肤瘙痒、灼热、皮肤紧绷、疼痛等。可修复皮肤屏障功能,用于皮肤屏障功能受损引起的皮肤干燥脱屑、红斑、丘疹、红血丝及皮肤萎缩变薄的修复。平常护肤也可使用,安全无激素,无有害物质,还能去除内毒素。
巴赫复欣III型重组类人胶原蛋白修护系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即使“戒毒者”办理了所外就医,由于长期吸毒导致经济拮据,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的信息,欢迎点击黑律帮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