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判决书

玩忽职守罪判决书深度解析
在社会法治的天平上,每一份判决书的落下都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庄重宣告。本文将聚焦于一起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书,通过对其内容的深入剖析,探讨法律如何界定职责疏忽与责任承担,以期为公众提供一次法治教育的契机。玩忽职守,不仅是对岗位职责的轻慢,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以下,我们将从案件背景、法律界定、判决结果及社会影响四个方面进行细致阐述。
一、案件背景:职责的遗忘与后果的沉重
本案发生在某地方政府部门,被告人李某担任关键职务,负责监督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李某因个人疏忽及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态度,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随着项目的持续推进,这些隐患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多人伤亡及巨额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质疑,李某的行为也随之被推向风口浪尖。
二、法律界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责本应是确保公共项目的安全实施,但其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身份符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上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是主观上存在过失;四是结果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判决结果:法律的裁决与教训的深刻
经过法庭审理,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责令其在缓刑期间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对其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李某个人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一次警示——职责所在,不容丝毫懈怠。它强调了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任何对职责的轻视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社会影响:法治观念的提升与制度完善的呼唤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不仅增强了公众对公职人员职责重要性的认识,也促使相关部门反思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社会各界呼吁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职责追究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升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此外,该案也促使政府部门加强了对公共项目的安全监管,推动了相关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为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判决书的发布,不仅是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裁决,更是对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一次深刻教育。它警示我们,无论身处何种职位,都应时刻保持对职责的敬畏之心,因为每一份责任背后,都承载着无数人的安全与福祉。通过此类案件的剖析与传播,我们期待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更加浓厚的法治氛围,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郑筱萸的人物经历 (一)
答郑筱萸的人物经历:
郑筱萸(1944年12月—2007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入党。
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郑筱萸1944年12月生,福建福州市人,196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在浙江杭州有着23年的制药业从业经历。郑筱萸于1994年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任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
郑筱萸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入选首届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据熟知其人者称,郑平时亦爱好书法、音乐。在药监系统内部,郑筱萸的口碑可谓褒贬参半。
因其长于“铁腕式”行政作风,任期内曾致力于推行GMP(Good
尤其是2006年以来,“齐二药”、“奥美定”、“欣弗”等重大医疗事件接踵发生,药品审批、注册及医疗器械等环节的诸多问题随之显山露水。
疑点重重 谁放了“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 (二)
答电白高考(论坛)舞弊案主犯陈建明上周末被抓捕归案,但追溯七年半前,尚有待解的重重疑点———
谁放了舞弊案主犯?无头案!
前两天,“逍遥法外”8年之久的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抓捕归案。
此前,这位茂名市电白县前教育局长曾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暂予监外执行”,但尚未迈进监狱半步,便在公安、法院、看守所的交接中莫名“失踪”。
一个震惊全国的高考舞弊案重犯,怎么会在多方严密监控下“消失”?
茂名市公安局说:电白县法院把人从看守所提走了;法院说:人不是我提走的。
那么,究竟是谁带走了陈建明?
谁放陈建明没人能说清
自2002年5月起,警方开始了对陈建明长达7年的通缉;今年3月,媒体曝光陈建明逍遥法外8年;5月16日,陈建明在电白县岭门镇老家被缉捕归案。
陈建明在服刑期间突然“蒸发”7年后,日前再次回到茂名看守所。据悉,判决前陈建明曾在看守所待过一年。
2000年,本报率先披露的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轰动全国,包括15名教师在内的21名涉案舞弊者被刑拘,多名官员、学校领导落马。
2001年10月,电白县法院以玩忽职守、受贿等罪名,判处陈建明有期徒刑8年,但因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严重性疾病,不宜长期关押,暂予监外执行”。
据法律界人士称,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后,犯人即可释放。但随后,主审法官等两人被处理,两人是否与“提人”一事有关,相关方面未作回应。
电白检察院建议快收监
茂名市公安局表示,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法院应在作出判决后将陈建明从看守所转交给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实际上,这些都未发生。而且就在判决书生效4个月后,电白县检察院先后三次建议电白县法院及时“收监”陈建明。
第一次是2002年3月15日,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造成陈建明脱管、漏管,建议法院尽快找到陈建明,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
后两次分别是2002年4月22日和23日,检察院认为陈建明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时收监。
发现释放程序出错后,2002年5月8日,警方对陈建明实施追逃。6月10日,电白县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决定书”。据悉,今年3月间,电白县法院曾多次向茂名市中院报告陈建明“失踪”一事,要求加快缉捕陈建明归案。
职业填无法院会按无业判吗 (三)
答法律分析:其职业信息错误填写为“无业”,进而导致企业收不到判决书且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清东陵被盗:狂挖十多天 各怀鬼胎黑吃黑 (四)
答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清东陵被盗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成刚犯非法拘禁罪、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等3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到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到10万元;被告人许庆波等5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到13年不等,并各处罚金5万元;毛某等4人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高某、赵某有期徒刑两年,杨某、毛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0月,位于唐山遵化市的清东陵内景妃园寝温僖贵妃墓被盗挖,多件珍贵文物被盗。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被盗文物被追回。国家文物局就此事约谈了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清东陵管委会,引发舆论极大关注。
2015年11月,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检察机关于2016年7月对该8人提起公诉。2016年10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梁成刚投案,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12月,清东陵文物管理处景惠陵管区原区长毛某、清东陵文管处保卫科原科长杨某、景惠管区景妃陵原警卫高某和赵某,被检察机关以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组团盗墓狂挖十多天
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成刚在天津蓟县居住,2015年10月,他与许庆波、赵某某等人密谋到遵化市清东陵保护区盗掘古墓,并为此多次到清东陵保护区进行踩点寻找目标。经多次踩点,确定准备盗掘清东陵景陵妃园寝内的温僖贵妃墓。
梁成刚与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组成盗墓团伙,在摸清安保人员进出陵园的时间点和行动规律后,带着铁锹、电线、对讲机等工具爬墙进入陵区,每天晚上挖掘盗洞。他们还引来园寝西面附近农业灌溉电力,用棉被罩在外层消音,利用电动切割工具在地面打了1米多深的洞,然后将盗洞横向通往地宫。
据几名被告人供述,盗墓期间,由代某某负责放哨,看着巡逻的警卫每3个小时通知一下;梁成刚等3人负责挖土,将挖掘出来的土用尼龙袋装起来,倒进陵区内一水井内。每天从晚上七八点干到凌晨3点收工。挖了四五天后墓室打通,盗洞中出现水,他们又买来两个水泵抽水。抽了六七天水后,几人下到墓室中盗取多件文物。2015年10月31日凌晨,巡逻警卫发现盗墓行为,梁成刚等人逃离。整个过程持续了10天左右。
判决书显示,梁成刚等人从温僖贵妃墓中共盗掘出累丝金冠1件、各式金钗8件、累丝嵌宝石花卉纹钗两件、累丝龙首珍珠耳坠3件等文物共30多件。经鉴定,其中累丝金冠等25件文物年代为清康熙,属三级文物,且均为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目前均已发还给清东陵文物管理处。
案发后,遵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时发现被告人作案时使用了水泵两台、输水管两部、自制铁梯1个、电缆1部、水靴两双、逃生面具两个等大量工具。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梁成刚被警方上网追逃,2016年10月,其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此外,作案时,梁成刚还处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期。2015年5月,因为银元买卖纠纷,梁成刚与他人将被害人吴某非法拘禁在一处水窖内。2015年6月,梁成刚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最终,法院认定梁成刚在非法拘禁、非法盗掘古墓葬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存在自首和主动上缴所盗文物的情节,对其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各怀鬼胎“黑吃黑”
2015年10月31日凌晨,清东陵安保人员发现盗墓行为,梁成刚等人从墓室中盗取文物后分头逃离,几人到集合点时却发现,所开车辆的车胎被扎了。原来,与梁成刚一起到清东陵踩点却没有参与盗墓的许庆波,策划了一场“黑吃黑”。
当年10月中旬,被告人许庆波经代某某介绍与梁成刚认识,但与梁成刚因盗掘时间问题发生矛盾,许庆波并未一同去盗掘古墓,而是想着等梁成刚盗成之后“黑一笔”。随后,许庆波找到被告人王立华、赵安、杨泽民、马铁强4人。就在梁成刚等人盗挖温僖贵妃墓时,许庆波几人多次到清东陵蹲守观察其盗掘进展,准备待梁成刚等人盗掘成功后将其盗掘的东西抢走。
2015年10月31日凌晨,许庆波等人再次来到清东陵,途中看到梁成刚等人的车,随即用匕首扎胎。到达清东陵后,许庆波、王立华在车上等候,赵安、杨泽民、马铁强前去抢劫。此时,梁成刚等人将贵妃墓中物品盗掘出来后,被安保人员发现正在逃离,正在顺着墙边的梯子下来时,与蹲守的另一伙人“遭遇”,杨泽民等人打开手电筒并高喊“站住”。受到惊吓的盗墓贼扔下一个塑料袋后拔腿就跑。该塑料袋中装有一部分所盗文物。
值得一提的是,许庆波组织的“抢劫团伙”内部也各怀鬼胎。拿到梁成刚等人扔下的文物后,赵安等人并不想全部交出去,于是将其中一部分埋了起来,把剩下的文物交给许庆波和王立华。事后,3人返回将埋藏的文物取了回来。经查,被抢走的文物有累丝金冠、累丝嵌宝石花卉纹钗等18件。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许庆波、王立华、杨泽民、赵安、马铁强被公安机关抓获。遵化市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几人明知是他人盗掘古墓葬犯罪所得的保护文物,而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胁迫强行抢走,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判处许庆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几人分别获刑11年到13年,各处罚金5万元。
警卫巡逻点到辄止
2015年10月清东陵发生被盗案件后,2016年5月,清东陵再次被盗,昭西陵内一汉白玉材质的柱头被盗走。2016年7月,国家文物局再次约谈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清东陵管委会,指出当地政府和部门责任追究不到位,敷衍了事、避重就轻,未从体制机制上查找问题,厘清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之后,遵化市对负直接责任的清东陵博物馆负责人李雪松、清东陵文物管理处保卫科科长杨某等人给予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追责并未终止。针对温僖贵妃墓被盗一案,2016年8月,已经受到处分的清东陵文管处保卫科科长杨某,以及清东陵文管处景惠陵管区区长毛某、景惠管区景妃陵警卫高某和赵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底提起公诉。检方指控4人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措施不得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盗墓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文物被盗。
庭审中,毛某辩称,其作为管区领导在人员管理上也有不细致、不到位的地方,但温僖贵妃墓被盗,主要原因是清东陵文管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安保巡防制度不科学、人员力量薄弱、技防没有所致,其没有人员安排、调动的权力,没有财权,不应承担责任。毛某表示,景妃园寝在被盗期间,文管处只安排两名警卫人员,每人24小时轮换制,没有按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执行,没有技术设施和设备,没有犬防。
杨某同样认为自己无罪。他当庭表示,温僖贵妃墓被盗是由于防范措施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导致,值班警卫只两人24小时轮班,给盗墓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案发前他多次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增加警卫人员巡更次数的建议被领导,但其建议增加技防设施、增加警卫数量,因资金等原因未被。
警卫高某和赵某均表示自己在值班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盗窃是因为值班人少,没有照明设备和安保设备,发生被盗不是个人原因。并且,发现盗窃人员行为的是赵某,说明他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
事实上,在长达10多天的盗掘过程中,盗洞口距离最近的安保人员巡更点直线距离只有13米。景妃陵的巡更路线设有12个触点,警卫巡查棒与巡点接触形成的电子数据显示,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的巡更记录上看,警卫人员每次都是10来分钟就把12个巡点巡完。多名证人指出,景妃园寝巡更计划是一天8次、每次巡查1小时,如果只用10分钟左右巡完,肯定是没有认真巡逻,就是只接触巡点了。
盗墓的赵某某等人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出具证言表示,他们在盗挖时能看到警卫巡逻的情况,警卫巡逻墓区一次最多10分钟,刷完触点就走,也不四处看看。距离倒土的井边几米就有一个触点,井沿上有倒土时散落的土渣,挖的洞口虽然经过掩饰,但和别处明显不一样,如果仔细巡逻的话就能发现。
遵化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赵某身为清东陵景惠陵管区景妃陵警卫,在巡更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损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被告人毛某、杨某的行为亦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应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检察机关相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高某、赵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毛某、杨某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职责,对温僖贵妃墓被损毁负管理责任,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经过整改,清东陵已经完善了景惠陵管区的照明、摄像监控等安防措施;警卫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8人,实施双人8小时工作制;增加两只犬,并为警卫人员配备了相关设备。“如果被盗前采取这些措施的话,被盗事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说。
一审宣判后,上述案件的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始审理。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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