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拘留决定与区检察院批捕后的情节审查案

一、案件初始:区公安局的拘留决定
涉嫌盗窃
近日,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某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失窃物品价值不菲。经过初步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据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在案发时间段内出现在失窃小区,且行为鬼祟。基于这些证据,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依法对张某作出了拘留决定。二、批捕过程:区检察院的介入
批捕决定
在张某被拘留后,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区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区检察院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审阅,并结合警方的侦查报告,认为张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遂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决定意味着张某将在拘留期间被继续关押,以待进一步审理。三、情节审查:深入调查与发现
证据疑点
然而,在张某被批捕后,案件并未就此结束。随着辩护律师的介入和调查的深入,一些关键证据开始显现疑点。律师指出,监控录像虽然显示张某出现在案发小区,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此外,还有证据表明,案发时间段内有其他人员也进入了该小区,且行为同样可疑。重新评估
基于这些新发现的证据疑点,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的案件进行重新评估。经过更为细致的调查和审查,检察院认为原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能存在误判风险。因此,检察院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材料,以便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对张某的羁押状态进行适当调整。四、法律程序与权益保障
程序正义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始终秉持程序正义的原则,确保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2003年延安黄碟案案例分析
-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偷窃,抢夺行为具体是怎么应用的?所说的情节严重该怎么理解?
- 3、张某是甲市A区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甲市A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报请许可的程序正确的是:( )
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决定,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但经审查情节的相关问答
2003年延安黄碟案案例分析 (一)
贡献者回答(1)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事实上法理学专业毕业论文。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淫荡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群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卖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然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罚款。
(2)
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
(3)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偷窃,抢夺行为具体是怎么应用的?所说的情节严重该怎么理解?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其他转化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张某是甲市A区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甲市A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报请许可的程序正确的是:( ) (三)
贡献者回答【答案】: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D。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黑律帮网关于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决定,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但经审查情节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