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介绍:
死刑存废问题,作为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领域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不仅触及法律制度的本质,还深刻反映了社会对正义、惩罚与人权的认知变迁。这一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自身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及法治理念,对死刑的存废持有各异的立场。本文旨在探讨死刑存废的多维度考量,分析支持与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现在哪个国家没有死刑,那样会不会导致犯罪的人多 (一)
答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犯罪原因的深入思考。法治的价值在于促进法律的普遍遵守与严格执行,旨在预防和根除犯罪,而非仅仅作为惩罚的手段。
明朝的严厉刑罚在历史上罕见,但成效有限。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经济、教育、心理等多方面因素,单纯依靠法律无法解决根源问题。死刑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一时的报复快感,对潜在犯罪的威慑作用有限。
废除死刑不仅为犯罪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的人性一面。生命是不可剥夺的,法官无权通过剥夺生命来补偿他人的生命损失,也无法真正实现补偿。
死刑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往往存在不公,导致了多起争议案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旨在确保死刑执行的公正性。死刑应慎用,仅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者,避免滥用导致无辜者受罚。
借鉴美国经验,使用长期监禁和累加刑期的方法,可以替代死刑作为惩戒手段。失去自由比死亡更难以忍受,因此死刑的替代方案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
使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避免了传统的死刑方式可能带来的痛苦和争议,是更加人道的选择。死刑的执行应遵循法治原则,避免成为权贵的特权。
尽管个人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但重要的是通过理性的讨论和深入的思考,找到更符合社会公正与人道的犯罪惩罚方式。死刑的存废,需要在法律、伦理与人性之间寻求平衡。
美国死刑制度死刑存废争议 (二)
答在美国,死刑制度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每当执行死刑时,人权和宗教团体常会发起抗议。欧洲联盟和众多国际人权组织也批评美国联邦政府及30多个州依然保留死刑。
反对死刑者从道德、社会公平、错杀可能性及法律成本等多角度质疑美国的死刑制度,主张死刑并未真正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然而,根据盖洛普民意调查,约61%的美国人支持对犯有谋杀罪的人判处死刑。
争议的核心在于死刑的道德性与实用性。支持者认为死刑是正义的执行,能有效震慑潜在罪犯。但反对者强调,死刑可能导致无辜者被错杀,且其成本远高于其他刑罚方式。此外,不少研究显示,死刑并无法显著减少犯罪率。
尽管存在广泛争议,美国的死刑制度依然存在,显示出其社会复杂性及公众意见的多元化。这一制度引发的道德、社会和法律问题,继续引发深思。
在道德层面上,死刑是否符合公正与人性的考量?在社会层面上,死刑是否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在法律层面上,如何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与准确?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与反思。
最终,美国社会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反映了对生命价值、法律正义与社会秩序的深层思考。这一讨论不仅影响着死刑的存废,更触及到更广泛的人权、道德与法律议题。
是否该废除死刑 (三)
答对于死刑的存废,社会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死刑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他们指出,死刑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同时,死刑也可以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让他们感受到正义得到了伸张。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他们认为,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因为犯罪分子往往不会考虑法律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死刑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无法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同时,死刑也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者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此外,一些人还指出,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应该从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多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例如,改善社会环境,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人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也需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人们解决心理问题,避免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总的来说,死刑的存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案。无论最终的决定如何,我们都应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 (四)
答死刑或曰极刑又称生命刑,从刑罚诞生的一开始,死刑就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而存在着。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到能够剥夺人的生命,所以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人们对其它各种刑罚方式的异议皆莫如对死刑的争论来得激烈。千百年来,几乎没有人提出废除自由刑或财产刑;然而,废除死刑的呼声却是古已有之: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到“基本权利绝不能剥夺”的人权学说;尤其是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更构成死刑废止论的一块重要基石。种种迹象似乎表明,死刑废止已经成为当今和今后刑罚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也大概只有接近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无法说服更多的保留死刑的政府废除死刑;甚至缺乏足够的理由让死刑的保留论者折服或接受其观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死刑的存废之争还将会继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人们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何以如此“旷日持久”的“争执不休”?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对其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为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存废之争”到了今天,在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以废除论为主导的潮流,尤其在我国,有学者甚至提出:“仍然继续为死刑高唱赞歌,有违一个学者的良心”。① 但笔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乃是有其深刻的原因和依据的。如果说是人性演绎为社会制度的话,那么死刑也正是对人性某一角度的反映,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它根源于人类报复的本性。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详细论述。我们评价一种社会现象首先要公正、客观,要正视一切所能感知的有利与不利,光明与阴暗;对待缺陷与阴暗面,尤其是人类自身的缺陷时,我们更不应去掩盖它,或对其视而不见;唯有揭露它,正视它,我们才将最终克服它。如果随波逐流或掺杂进过多的个人好恶,那么便难以达到“获取实在的知识,找出文化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的目的。死刑的存废问题早已不是新的课题,甚至已是“陈词滥调”了,但直到今天,存废双方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无法说服另一方。由于早已有无数巨匠对此问题作了“空前绝后”的论述,笔者在此“班门弄斧”无疑是一种“冒险行为”。不过笔者认为,在此能够将先前关于死刑的所思、所想作一番总结,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死刑存废之争的一些论著对死刑问题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则冒这个险是值得的。由于笔者能力有限,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故恳请各为读者批评、指正。
本论
从死刑的历史看死刑的报应性
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作为对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② 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要实现公平与正义,就要剥夺前者的利益,否则,后者就会对社会正义丧失信心。因此,谋杀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社会正义就要求剥夺谋杀犯的生命。死刑的发展历史充分地证明了报应观对于死刑存在的重要性。
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有人认为“刑起于兵”。《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③ 但可以肯定的是,刑罚意义上的死刑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此看来,“报复时代”(奴隶制时期)的仇杀就是最早的死刑。“由于刚脱胎于原始复仇习惯,带有浓厚的复仇色彩,甚至以复仇为其唯一目的。”事实上,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了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在当时,血亲复仇以“集体负责”的方式构成了适用刑罚的依据,同态复仇是刑罚的主要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奴隶主处死奴隶的现象不应看作是死刑的适用,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格”,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在当时不属于法律所要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当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奴隶。因此,当时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奴隶主阶层利用死刑威吓和惩罚威胁其利益的人;另一方面,死刑可以满足弱势群体依靠国家力量实现报复目的的需要。可见,死刑在当时是作为统治手段和报复的手段而存在的。死刑的基本特征-“以命抵命”的报复本质从同态复仇中被人们保留了下来。
到了“威吓时代”(封建制时期),死刑的另一特征-威吓性被封建统治者们重视起来并“发挥”到了极致。由于对威吓性的畸形夸大,这一时期的死刑,体现了如下特点:其一,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达到滥用的程度。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在封建社会,被统治者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扩大了法律调整的主体;另外,由于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大,法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法律所要调整得矛盾不仅包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还包括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以及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这些因素使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被扩大了。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统治者迷信死刑的威吓作用,肆意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中国,素以宽简而著称于封建刑律的《唐律》死罪条文也达229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在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每年因流浪而被处死者便多达三、四百人。其二,行刑方式极其残忍。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死刑的威吓力,在死刑的行刑方式上大做文章,使行刑场面极为血腥残酷,惨不忍睹。无论中外,烧死、绞杀、车裂、分尸、腰斩、活剖等等酷刑在封建刑罚中比比皆是。中国秦代刑律中,死刑多达19种,包括车裂、扑杀、定杀、戮等等。16世纪,阴谋反对法国国王的巴列尔被先斩掉双手、用烙铁烫身后,打断全身骨头,既而用火焚化。其三,株连无辜。封建统治者一方面为强调死刑的威吓力,另一方面为防止被处死者的亲朋复仇,便“斩草除根”,动辄就灭九族、诛十族,株连无辜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家常便饭。中国明朝方儒孝因反对明成祖篡位,被诛灭十族,处死870多人。在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1670年颁布敕令确立了株连原则,一人犯罪,举家遭殃,即使连孩童也不能幸免于死,甚至罪犯所在的村社的全体都遭连坐。这一时期死刑的残酷性被表现得空前绝后,但其作为刑罚手段,还是以报复和维护统治为目的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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