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 家属索赔140万 最终结果如何 (一)

贡献者回答男子李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的最终结果是:李某被视为工伤,工伤赔偿约为100万,其中包括90多万的社保工伤保险和5万的人道主义补偿。

工伤认定:李某虽然入职仅2小时,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其猝死被视为工伤。赔偿金额:工伤赔偿总额约为100万。其中,90多万是通过社保渠道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这是基于李某的工伤认定结果。人道主义补偿:除了社保工伤保险赔偿外,公司还额外支付了5万的人道主义补偿,这是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对李某家属的额外援助。

综上所述,虽然家属最初索赔140万,但经过调解和工伤认定程序,最终获得了约100万的赔偿,包括社保工伤保险和公司的人道主义补偿。

上海一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合理吗? (二)

贡献者回答上海有个男子,他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却没有想到他就是说入职的60分钟之内去进行猝死。而对这个事情的发生,我们大家都感觉到非常意外,同时我们看得出来,就是说对于现在整体的状况的感觉到非常的诧异,同样也告诉了我们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要进行相应的注意,同时这个家属也是要求了对这个公司对这个男子进行赔偿了。

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就是说他的所为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家属索赔竟然高达了一百多万,还是我们大家都不能够去明白了。就是说对于猝死这个突发事件,公司也是不能够进行明白,而我们大家了解到了他能只能够是出于人道主义对这个事情进行相应的赔偿,这也是我们大家所能会去接受的事情。但是没有想到就是说家属在这个时候竟然狮子大开口,对于这个事情的发生还是让很多人们都感觉非常惊讶,所以这也就告诉我们在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是先要进行更详细的注意,这样的话在最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这部也是我们大家所能够去明白。

同时回归这个事情我们可以明白的,就是说,对于现在这个问题的发生还是让大家都感觉到非常的意外。就是男子他在入职了不到两个小时之内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让我们大家都难以进行想象的事。不是蓄意而为,这个事情我们也不无从知道。所以可以得出来的结果就是说对于这个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还是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的不好。,而这也就告诉了我们在对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是应该相应的注释,这样的话。对于我们自身而言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同时我们作为家属应该要做的就是说很好的去处理,这样做才是非常重要的做法的了。

但是没想到就是说在现在这个时候,发生这样的问题,也是让很多人应该人们都感觉到非常惊讶。所以在现在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个结果,就是说对于现在这个事情的发生,还是让人们都觉得是非常不好。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就是说对于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中也是让大家都觉得非常的恶劣的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的,就是说这一家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也是不非常合理的。

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三)

贡献者回答“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的新闻在网络上迅速引起了争议,不少网友纷纷对录取这位男子的公司感到同情,毕竟很明显上海男子的死亡并不是因为工作强度过大而死亡,但是员工已经入职,这已经是属于工伤,公司也不得不进行赔偿。不过对于公司该赔偿多少,还有家属要求赔偿的金额,这都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引争议

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因为用工需要,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录取了操作工李某,由于人手,因此在办理了入职手续之后很快就让李某上岗,可是没想到李某才进入公司工作2小时05分,突然倒地不起,送医院之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是家里面的顶梁柱,他的家属得知李某去世之后忙忙从河南赶到上海处理李某的后事,另外还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索赔140万,而李某公司则认为李某到岗不过2个小时,还不属于正式员工,公司也没有安排高强度的工作给他,李某猝死并不是公司的过错,不同意赔偿这笔费用,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给一些钱作为补偿。双方就赔偿的问题一直无法协商一致。

最终获赔金额怎么样?

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和调解,这件事情最终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双方的同意。李某的家属积极搜集资料申请工伤赔偿,而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予李某家属5万元的赔偿。而最后经过金山石化社保中心综合计算后,死者家属可以获得工伤赔偿90万,最终一共是获赔95万。虽然员工入职2个小时,但是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李某已经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权益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虽然此时公司确实比较无辜,但是李某是上班期间死亡,已经属于工伤,李某的劳动者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现在年轻人猝死的现象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很多人平时的生活不规律,经常熬夜酗酒抽烟,这些对身体都是非常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大家不要想着自己年轻,就不拿自己的身体当回事。而企业也是要做好员工入职的体检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和后续事情。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你知道是怎么回事吗? (四)

贡献者回答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住河南三门峡市卢氏县兰东村的李某,2020年10月份的时候在上海金山区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上班,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仅仅工作了2个小时,李某就在工作岗位上猝死。根据李某的公司称,当时由于工期很紧张,公司的人手不够,他们就在上海某中介公司找到了正在找工作的李某,经过简单的面试之后,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等到相关手续办好了之后,李某就上岗了,李某在公司的岗位是操作工,这个岗位并不是高强度重体力的工作,可是李某刚到岗位上工作了2小时就发生了意外,当时别的工友们发现李某突然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立马帮忙拨打了120,120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但是李某的生命已经没有特征了。

家属要求赔偿140万李某被医生确定为因为身体原因猝死,李某的家人听到这个噩耗后,立马从河南赶往了上海,父母看到李某的尸体痛哭不已,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自己140万元。面对家属的要求,公司当然不可能答应,公司认为李某到岗仅仅2小时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死亡原因又是因为李某自身的身体,公司没有存在过错,公司只能人道主义适当补偿李某的家人。双方争执不休,随后来到了金山区的司法局进行调解,调解员面对双方的诉求和事情发生的经过耐心调解,希望能够化解双方的矛盾。

认定工伤最后在金山区司法局的调解下,因为李某的情况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李某的公司帮助李某认定了工伤,家属也表示理解,毕竟公司也不容易。最终李某的家属获得工伤认定90万元,另外李某的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5万元,现在95万元已经支付给了李某的家属。很多网友再看了这个新闻后都觉得公司很冤,仅仅两个小时就要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代价确实有点大。另外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真的是好,不然的话如果发生类似的事情,无论对家属还是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伤害。

现在不少年轻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猝死,我们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另外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一定要做好体检的工作。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是怎么回事? (五)

贡献者回答2020年10月,上海金山竹井的一家防护设备公司通过在松江的中介人,迅速招募了一名河南出生的操作员李某。李某当晚完成手续后,正式上任,但两个小时后,李某突然昏倒在地,立即昏迷。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140万元。该公司认为,李刚当班仅工作了2个小时,仍处于“审判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的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扩展资料

类似事件——员工加班后猝死宿舍:

公司员工被安排加班至凌晨,下班后猝死于职工宿舍,在不构成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认定用人单位昆山某电子公司无特殊原因延长加班时间构成侵权,应对员工李某猝死承担40%的责任,判其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13年4月1日,李某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同年12月12日,李某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点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12日23点许,室友发现李某还躺在床上,没去上班,感觉有些蹊跷,便过去提醒李某上班时间到了,却发现其已不省人事,室友随后打电话报警。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为现场猝死。

事后,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8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电子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

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即李某猝死前一日,李某的上班时间为16点至24点,另外电子公司还安排延时加班1.5小时。事发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显示,李某在12日凌晨1点半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中途未至其他场所参加可能有损于健康的活动。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李某之死已被排除刑事案件及他杀可能,且经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现场猝死。而李某于2013年6月体检的报告显示,其平时不存在疾病,身体健康。

“李某猝死前一日上班至凌晨24点,该工作时间与一般自然人的规律作息时间存有冲突,此时再安排李某加班本就欠妥,且延时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包刚介绍说,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除有特殊原因外,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

本案中,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李某超过1小时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李某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虽然李某父母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但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严重忽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电子公司凌晨安排李某超时加班与李某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李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时间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公司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苏州中院遂依法对一审作出改判,判令电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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