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

###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进与现状
中国死刑的历史背景与法律依据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形式,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根基。自古以来,“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思想便深入人心,死刑被视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有力回应。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从革命法制到文明司法的深刻转型。1951年,毛泽东批示“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形成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死刑政策。1979年,首部《刑法》规定了47个死刑罪名,但未区分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死刑制度不断规范发展,直至今日,中国仍保留着死刑,但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与程序
当前,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分为枪决和注射死刑两种。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注射死刑因其更为人道、减少罪犯痛苦的特点而逐渐被推广。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执行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的7日内执行。执行前,需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确保罪犯身份的真实性,并询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等。整个执行过程公开进行,但不得示众,以确保被执行人的尊严。执行完毕后,法院需将执行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中国死刑制度的司法实践与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死刑制度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一方面,死刑被严格限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身上,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另一方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制度的设立,为那些虽有严重罪行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外,中国还在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每一个死刑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检验。然而,中国死刑制度也面临着不少争议。一些人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应予以废除。他们主张通过加强刑罚的梯度设置、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犯罪预防等措施来替代死刑的功能。而另一些人则坚持死刑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震慑潜在犯罪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认为,对于某些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死刑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最好的慰藉,也是对社会正义的坚守。中国死刑制度的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中国死刑制度将继续在法治文明的道路上前行。一方面,中国将继续坚持“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每一个死刑判决都合法、公正、人道。另一方面,中国也将积极探索替代死刑的有效措施,如加强社区矫正、提高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等,以期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尊重人权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同时,中国还将积极参与国际死刑制度的交流与合作,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共同推动全球死刑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综上所述,中国死刑制度在历经数千年的历史演变后,已逐步走向成熟与文明。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将继续秉持法治精神与人道原则,不断完善死刑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1、死刑只适用于什么人身上?
- 2、极刑是什么意思
中国死刑的相关问答
死刑只适用于什么人身上? (一)
贡献者回答死刑相关规定 1、死刑问题 我国刑事政策上对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了体现和落实该刑事政策思想,我国刑事法上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适用条件的限制 从性质上要求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被适用死刑,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 (2)适用对象的限制 对这样的两类人,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应当注意: 18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的,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以犯罪的时候;“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 这里的“怀孕”应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无论犯了罪的妇女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的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怀孕状态,都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而强制人工流产,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怀孕的妇女”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而对于自然流产的妇女,根据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的总是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注意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死刑”特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为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须再上报。 (4)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于死刑,从执行方面的限制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还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死缓制度问题 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20年以下的幅度内。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两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如果减为有期徒刑,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而是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
极刑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现在中国是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很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了。因为在很多国家看来,生命是神圣不可倾犯的。 现在中国的极刑就是死刑,有几种,如枪决、静脉注射两种,只有犯人特殊、身份较高或政治影响力较大的人才会静脉注射,一般是执行枪决。 而国外则不同,如阿拉伯国家的乱石砸死等就相对野蛮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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