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的定义是什么 (一)

两法衔接的定义是什么

最佳答案“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这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探索实行的一种工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从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以下是“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包含的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确保涉嫌犯罪的行为得到刑事司法的处理。

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如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应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以便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处理情况的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情况发生。

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两法衔接”机制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体衔接哪些方面 (二)

最佳答案1、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已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首先,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刑法予以规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如何去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无法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其次,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走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属于特殊例外)不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侦查机关,即使让行政机关继续承办案件,因为其不具有侦查权,很难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再次,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具备行政机关没有的权力,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对于案件侦破和办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理由,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时候,发现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

但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只是针对移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去移送,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不管怎样,也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刑事诉讼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然后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如何处理。所以,根据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在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线索,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这也就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该条也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时候,那些资料需要接受,那些资料是不应该作为立案的证据,本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3、行政规章和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出台的一些意见,进一步了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操作思路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6条规定:“(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此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对其进行规范:如200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

上述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证据的搜集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搜集到的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之后,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来用,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前曾经存在着争论,但是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了操作,但是由于追究单位或者自然人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下,在实践中也不免遭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的质疑,这也往往成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一个重要的辩点,虽然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采信行政机关执法中搜集的证据,但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成功案例 (三)

最佳答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鹤壁市案例:

合作模式:采取市县集中部署模式,通过市人民检察院与多个政府机构的合作构建平台。

覆盖范围:已覆盖鹤壁本级及浚县、淇县,计划逐步扩大到全市各区县。

主要成效:有效解决了立案监督中的信息沟通问题。

济源市案例:

创新点:在全国率先将平台功能扩展到职务犯罪、违法违纪等领域的监督。

支持措施:市政府大力支持,利用电子政务内网资源构建平台,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平台功能:包括案件流转跟踪、案件咨询和执法交流,有效规范了执法信息传递,强化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

许昌市案例:

部署方式:采用分布式部署,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市统一的数据统计分析。

技术推动:许昌市检察院率先部署硬件,统一案件标准和信息录入。

主要成效:提高了案件跟踪和远程数据传输的效率。

石家庄市案例:

项目定位:将“两法衔接”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项目。

覆盖范围:全面覆盖市内六区的行政执法单位。

平台功能:集成了高清视频会议、在线扫描等功能,强化了案件处理的预警和监控。

主要成效:加强了系统的预警预报功能,旨在减少违法问题的发生。

这些成功案例展示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在不同地区的有效实施和积极成效,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两法衔接”的建设依据 (四)

最佳答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两法衔接”的建设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规和文件:

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行为时,应遵循的报告和移交程序,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高检发释字[2001]4号——《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了检察院在接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的处理方式和责任,确保了案件在司法阶段的顺利流转。

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强调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推动了“两法衔接”法制建设的进程,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政策导向。

高检会[2004]1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增强了部门间的协作效率。

高检会[2006]2号——包括《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在整规工作中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及时、有效衔接的重要性,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中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是“两法衔接”领域的重要指导文件,进一步提升了衔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国发〔2011〕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强化了“两法衔接”的针对性,为特定领域的执法协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黑律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