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高检规则
- 2、刑事案件一次口供可以录几次?
- 3、口供补强规则
- 4、询问笔录什么情况无效
- 5、去派出所做笔录要注意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高检规则 (一)

优质回答高检规则如下:
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第二百五十六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于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当讯问其原因。
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后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制作笔录附卷。询问时,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案件一次口供可以录几次? (二)
优质回答没有具体要求。
刑事案件要录几次口供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刑事案件在侦查人员讯问之后,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的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口供补强规则 (三)
优质回答法律解析:
不能更改。 需要补充情况或纠正事实,可以重新申请做笔录,但不能修改之前的证言。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的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的(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 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的被告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笔录什么情况无效 (四)
优质回答1. 刑讯逼供、意识不清、胁迫、诱导等情况下获得的询问笔录,应如实、完整地记录证人、被害人的陈述。
2. 询问笔录的处理应与讯问被告人笔录相同,需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更正错误。若证人、被害人要求亲笔书写证词,应允许,并在必要时协助。
3. 询问笔录的顺序应符合实际询问过程。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
4. 询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阅读能力不足的,应宣读给他听。若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有权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5. 犯罪嫌疑人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应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6. 制作询问笔录时,应使用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7. 询问笔录应个别制作,针对不同询问对象的陈述内容应有所侧重,避免将不同内容合并记录。
8. 询问笔录应一事一问,一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违法行为。
9. 询问笔录中应详细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简略记录提问。
10. 询问笔录应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正确综合信息,避免答非所问。
11. 询问笔录应在询问现场即时记录,避免事后追记或补缺。
12. 询问笔录完成后,应交给被询问人确认,并由其签名、盖章确认无误。
13. 询问笔录中不应包含对事件合法性的评判,应仅限于事实的询问和记录。
14. 制作询问笔录时,应避免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去派出所做笔录要注意什么 (五)
优质回答1. 笔录应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
2. 询问笔录的处理方式与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方式相同。
3. 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更正错误。
4. 如果证人、被害人要求亲自书写证词,应允许其这样做,必要时,可协助他们书写。
5. 询问笔录的顺序应与实际询问顺序相符。
6. 证人、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了讯问笔录的相关要求,包括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允许补充或改正、签名确认等。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应准许,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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