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 2、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内容简介
- 3、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目录
- 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过失犯罪和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是值后罪还是指前后两罪中任意一个?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 (一)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的条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者要求这个罪名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了政治、军事等其他利益,不构成此罪,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这次立法中对于独立成罪的条款规定了独立的刑罚或者指明“依照…的规定处罚。”而不能独立成罪的,则指出“依照…定罪处罚”。这为我们确定罪名数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于是,“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为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此,对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与惩处。
应当注意的是,本人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
六、第244条第2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并非强迫劳动罪的罪状的补充,而是独立成了一个罪名。因为这里指出这一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第276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犯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客观要件。对于可能存在劳资争议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经过行政部门解决和民事诉讼后,用人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方可动用刑法的手段。
八、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参见王炜: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解读。九、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
修正案之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内容为“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因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不同的罪过,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确定为两个罪名。所以,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也应当包括两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内容简介 (二)
优质回答为进一步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四个配套司法解释。本书《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旨在帮助广大刑事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由参与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官撰写。此书深度解读条文,详细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是学习培训及办案实务的重要参考。
本书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高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包庇、纵容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范畴。同时,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细化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构成条件,提升了相关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格惩罚。
本书对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了对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宣告缓刑。同时,规定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间的活动限制。此外,本书还对死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订,以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部分犯罪,并对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完善。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在理解和适用此规定时,需特别注意:对于协助强迫劳动,应将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统一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书特色包括:从刑事审判实践角度深入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作者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审判和研究骨干,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同时收录了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决定和修正案,便于读者全面理解与掌握。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目录 (三)
优质回答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章旨在深入理解并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与配套司法解释。以下是文章的具体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是刑法的重要修订,其包含多项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不仅需要细致研读其条文,还需结合配套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配套司法解释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同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规定了修正前行为的处理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发布,旨在进一步细化罪名的界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则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预防再犯的策略,旨在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这些法律文件的发布和实施,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更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深入理解与适用这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的深入理解与适用,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过失犯罪和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是值后罪还是指前后两罪中任意一个? (四)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修改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正后的条款明确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有两项例外情况:一是过失犯罪,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修改表明,累犯的认定并非简单地前后两罪中任意一个,而是指后罪。这意味着,在考察累犯身份时,重点在于后续的犯罪行为,而非之前的犯罪。
具体来说,修正后的条文强调了累犯的构成要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且该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才能构成累犯。其中,“五年以内”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超过这个期限,即便之前有犯罪行为,也不构成累犯。此外,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不被视为累犯,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过失行为的宽容态度。
这一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确保对累犯的处罚更加公正合理。通过强调后罪的重要性,可以更有效地打击惯犯,防止犯罪分子通过短期释放逃避法律制裁。同时,对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有助于矫正行为和预防再犯。
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更加明确地指出了累犯的认定标准,即应当从重处罚的对象是后罪,而非任意一罪。这一改动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犯罪分子的矫正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
明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哪些罪名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