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告知制度
-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
- 二、适用范围
- 三、告知情形与程序
- 四、特殊情况下的不予告知
- 五、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六、全文总结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

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告知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关注法律对于各类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当他们面临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处罚时,法律又有着怎样的特定规定呢?本文将详细介绍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相关制度。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能够及时、规范地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有效预防和纠正“带薪羁押”这一不当现象,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这一告知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对公职人员管理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本制度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涵盖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人。这意味着,无论身处何种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只要工作人员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了刑事处罚,其所在单位都有权知晓这一情况。
三、告知情形与程序
办案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同样,当这些强制措施被解除时,也应在五日内通知单位。若案件被撤销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办案机关也需在十日内告知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需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终止审理判决、裁定后,也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告知单位。
为确保告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办案机关通常采取送达告知书的形式。这些告知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等。这些告知书由办案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直接送达至所在单位。若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采用邮寄或传真方式,但随后需及时送达原件。
四、特殊情况下的不予告知
当然,这一制度也存在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时,办案机关有权不予告知。此外,若无法确认被通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或存在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时,告知义务也可被免除。但一旦这些不予告知的情形消失,办案机关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五、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为确保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通知还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负责人或上级办案机关应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若未按规定进行告知,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六、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有助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管理,还有效预防和纠正了不当现象。同时,这一制度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职人员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约束。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更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身作则,为全社会树立榜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实现更加美好的明天。
- 1、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 2、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 3、六清工作情况汇报amp8203六清工作情况汇报三篇
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的相关问答
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一)
答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又对初该条规定的人员外,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4]1号 1994年1月10日公布实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2000年6月5日公布实施)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高检发法字[2000]7号 2000年4月30日公布实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附件: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中编办函[2000]84号 200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2000年5月4日公布实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2000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3]167号 2003年11月13日发布)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二)
答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清工作情况汇报amp8203六清工作情况汇报三篇 (三)
答“六清”工作情况汇报-“六清”工作情况汇报(1)根据《关于在效能风暴行动中开展“六清六查”活动 __》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我单位机关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清查,现将清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六清”
1、没有借公款不还和长期占用公物、公房的人。
2、没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投资、入股、办企业进行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3、没有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公车私驾的问题。
4、没有私车挂甘o牌照和单位使用过期报废车辆的问题。
5、没有机关单位超编制调人、长期借调人的问题。
6、没有招投标中挂靠借用资质的问题。
二、“六查”
1、没有常年不上班、离岗脱岗、干私活的“挂名人”。
2、没有上班时间玩游戏、打牌下棋,甚至外出休闲、吃喝玩乐的“散漫人”。
3、有个别人有迟到早退的现象,但没有愿来就来、想走即走的“自由人”。
4、没有弄奸耍滑、投机取巧,见责任就推、见问题就绕、见困难就躲、见利益就沾的“灵活人”。
5、没有对群众态度冷漠、敷衍应付、麻木不仁的“冷血人”。
6、没有公权私用、故意刁难、肆意克扣、吃拿卡要的“馋嘴人”。
另外我们已将清查登记表于9月12日报牵头的相关部门。
“六清”工作情况汇报-“六清”工作情况汇报(2)
我县以中央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六清”行动。截至目前,全县共收到涉黑涉恶线索XX件,办结XX件,打掉涉恶团伙XX个,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XX个,破获刑事案件XX起,抓获犯罪嫌疑人XX件,批捕XX件XX人,移送审查起诉XX件XX人,起诉XX件XX人,判决XX件XX人,立案查处党员干部涉恶案件XX件XX人,结案XX件,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XX个,排查违纪违法村干部XX人,调整不合格不胜任村干部XX人。
一、制定整改方案,压实部门责任
1.制定方案,加强理论学习。全县成立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同时,对各乡镇、各部门整改工作开展了全面督查。中央督导“回头看”以来,XX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XX次县委常委会、XX次政府常务会、XX次领导小组会、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及2020年度政法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促进思想行动再对标、再看齐、再提升,坚定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的决心。
2.以案为鉴,加强警示教育。县委书记XX、县长XX同志均对开展X“操场埋尸案”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XX县关于开展X“操场埋尸案”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的工作方案》,XX县分别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党组(扩大)会、县纪委全会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县扫黑办召开“以案促改”重点部门工作交办会。政法各部门和教育系统分别组织干警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召开警示教育会,全县XX位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以X“操场埋尸案”为鉴,形成自我剖析材料,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功能和治本作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各单位对历史遗留积案、涉法信访事项开展“回头看”,共清理出XX起。
3.压实责任,开展常态督导。县委书记、县长分别对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责督导谈话。县委召开常委会,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考核情况,并持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全县平安建设和绩效工作考核。结合年终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综治述职,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纳入述职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住建、教育、水利等行业部门的扫黑除恶工作的督查指导。
二、加强部门协调,加快案件办理
1.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各部门开展对扫黑除恶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重点就国家监委、两高两部颁布的八个意见和新型领域涉黑涉恶案件侦办进行培训,全县XX余名干警参与,提升扫黑除恶队伍专业能力水平,为办理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召集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和扫黑除恶一线办案干警,参加全国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系列视频培训会议。坚持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进一步加强扫黑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2.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县扫黑办探索建立执纪执法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联合办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分别发放监察建议书XX份、检察建议书XX份、公安机关提示函XX份,并开展跟踪问效。
3.加强线索双向移交。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线索双向移送核查机制。截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双向移送线索XX条,其中,中央督导“回头看”以来,县公安局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线索XX条,县检察院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线索XX条。
三、开展“六清”工作,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1.持续开展“线索清仓”。中央督导回头看以来,新摸排线索XX条,核查XX条,新挖恶势力集团XX个,立刑事案件XX起,抓获犯罪嫌疑人XX人。对中央督导、全国扫黑线索平台、省扫黑办交办的XX条线索进行逐案交办,围绕“四要四看”即要责任上肩、要清单管理、要逐案过筛、要举一反三,看核查内容是否漏项、看查否证据是否闭合、看处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看信访举报人是否满意,扎实开展线索回头看整改工作。
2.持续开展“逃犯清零”。XX县公安局开展“百日追逃”行动,对XX名涉黑涉恶在网逃犯展开抓捕,现已全部缉拿归案。
3.持续开展“案件清结”。我县公安局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刑拘XX人、监视居住XX人。目前,我县打掉的XX个涉恶团伙(集团),已诉XX件XX人,已判XX件XX人。
4.持续开展“伞网清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充当黄赌毒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突出问题的重要论述摘编。截止目前,全县立案查处党员干部涉恶案件XX件XX人,结案XX件,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在XX年10月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将整治充当保护伞问题纳入各级各部门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充当保护伞问题整治期间,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XX件XX人,结案X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
5.持续开展“黑财清底”。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严格审计评估、准确把握“黑财”认定范围及证据标准,破解“黑财”认定难题。截至目前,共破获刑事案件XX起,抓获犯罪嫌疑人XX人,XX名嫌疑人投案自首,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金XX万元;批捕XX件XX人,移送审查起诉XX件XX人,起诉XX件XX人,判决XX件XX人,全部判处实刑并处财产刑XX万元。
6.持续开展“行业清源” 。一是社会治安方面,我县共立刑事案件XX起,刑事拘留XX人,受理行政案件XX起,行政处罚XX人,其中,涉经济类犯罪立案XX起,刑事拘留XX人,涉电信诈骗类立案XX起,刑事拘留XX人。二是金融领域方面,已查封资产XX处,冻结银行帐户资金和暂扣赃款XX万元,逮捕XX人,起诉XX人。三是交通运输方面,目前共排查出全县存在安全隐患的马路市场XX处,道路隐患XX处,标识标牌XX多处,事故多发路段XX处,桥梁风险点段XX多处,农村公路沿线违法建筑、占道堆物作业XX处,形成了问题清单,建立了隐患台账,并逐一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治目标和整治时间。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XX台,查获重点交通违法行为XX起,排查疑似非法营运车辆XX台,查处超限车辆XX台,卸货XX吨。同时,完成XX处有搬迁条件的集镇市场搬迁工作,新建、改(扩)建集贸市场XX处。
“六清”工作情况汇报-“六清”工作情况汇报(3)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开展了以“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为主题的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现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治站位方面
1.整改事项:关于“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理解不深,对黑恶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在我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校办、政教处、教导处等部门的配合下,我校开展了常态化学习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加大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力度,学深悟透、准确把握。主要领导切实承担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更加深入地传达、学习、部署中央关于扫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精神,认真贯彻“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要求,并将扫黑除恶的上级精神部署要求,传达到干部职工中。党支部继续开展“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主题党课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学校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定期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议(每月不少于 1 次),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推进,坚决做到“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2.整改事项:关于“有的部门还强调自身职责、手段局限,没有认识到专项斗争是一项全局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的问题。
学校切实扛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政治责任,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主体责任,全面增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深挖问题线索、彻查学校涉黑涉恶案件。
3.整改事项:关于“实施方案制定没有结合部门实际,有的简单粗放,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甚至照搬照抄、原文转发、责任和压力层层递减”的问题。
学校以问题为导向,因时、因地、因校制宜,充分找准自身短板和开展扫黑除专项斗争的“问题清单”,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新问题,对症下药,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来回应师生和群众的期盼。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并取得压倒性胜利。
4.整改事项:关于“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的理解不够到位,群众宣传发动不够深入”的问题。
学校充分发挥标语、宣传手册、板报、党课等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进一步阐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教育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发动师生及家长举报线索,形成浓厚工作氛围。
通过小手拉大手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家长等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度、认知度,重点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举报黑恶犯罪,提供黑恶犯罪线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黑恶势力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整改事项:关于“宣传内容与地区、行业和受众特点结合不紧密,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还存在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的问题,直接来自群众举报的线索少,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问题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学校结合法制教育、禁毒宣传、预防校园欺凌等内容在学生群体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综合运用知识宣讲、课外活动、警示片教育、国旗下讲话、手抄报、黑板报、主题班队会活动、文艺活动等手段,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重要内容,为专项斗争深入纵深推进发挥强有力的宣传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实行举报人保密保护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积极畅通举报方式和渠道,对举报实施严格的保密和保护制度,对检举揭发重要线索的师生和群众要给予相应奖励,确保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真正做到“线索清仓”。
二、综合治理方面
1.整改事项:关于“一些部门治理校园乱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没有将专项斗争与日常教学紧密结合,工作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效果不佳”的问题。
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安隐患大排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摸排发现的线索深挖彻查,严厉打击学校周边黑恶行为。认真组织排查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的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社会黑恶势力,滋扰校园周边环境,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社会不法人员,干扰学校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黑恶势力,一旦发现及时举报相关线索。
2.整改事项:关于“有对未成年人和重点人群的教育管控不到位,对闲散青少年、刑释人员、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控缺乏有效措施,存在被黑恶势力拉拢利用的风险,有成为黑恶势力滋生温床的可能”的问题。
切实做到“行业清源”。学校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不定期细致精准摸排是否有被拉拢、胁迫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在校学生,及时掌握、跟踪落实失学、辍学的学生信息,防止在校学生和失学、辍学学生成为黑恶势力的“马前卒”。
加强在校学生矛盾纠纷排查,深入推进校园欺凌专项整治,摸排欺凌事件中有无成人介入、有无黑恶势力介入,有效遏制校内外打架斗殴等涉校涉生治安案(事)件发生。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防患于未然,全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
做好做足前置预防工作,坚决防止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钻法律的空子,以青少年可能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实际,将青少年推在前台,充当黑恶势力的“马前卒”。
加强问题学生的帮助教育,让家庭、学校、社会、部门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采取法律、行政、教育、就业、心理矫治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将其违法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杜绝青少年在社会上闲散、游荡。
把握好职责定位,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对黑恶犯罪线索的排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要坚决杜绝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蔓延,扎实推动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确保校园周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校园欺凌与暴力方面
开展防治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安全与法制教育,对“如何处理同学之间的冲突”、“如何排解负面情绪”、“如何尊重生命”、“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如何处置”等议题进行专项教育,形成“反校园欺凌和暴力”宣传的强大攻势,促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形成与发展。我校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使校规校纪得到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文明、身心健康,校园平安、和谐。
四、组织领导方面
整改事项:关于“责任和压力传导还不够有效,专项斗争推进不平衡”的问题。
学校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挂钩学校领导的作用,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和问责力度,对重视不够、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措施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以及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
进一步把责任细化到岗,具体到人,确保有部署、有落实、见成效。
要进一步广泛发动群众,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齐抓共管,边打边治边建,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对于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