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 (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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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1、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律师补充:

所谓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也可以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4、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要怎样判 (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判定主要基于以下要点:

行为主体:

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这是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非此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

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人利用了其作为国有公司、企业董事或经理的职务之便。这包括利用掌握的公司信息、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等从事非法经营。

从事同类业务:

行为人从事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或相似的业务。这包括直接经营、投资入股、为他人经营提供便利等情形。

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

行为人通过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获取了非法利益,且该利益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具体数额的判定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包括非法所得的金额、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因素。

刑事处罚: 如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则刑期将增加至三年七年以下,并相应增加罚金。

这一罪名的设定旨在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三)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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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律师解答: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律师补充:

所谓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经营范围既包括任职国有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范围之内的业务,也包括任职国有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只要该经营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竞争方式体现在行为人的私自经营行为与所任职国有公司存在竞争或利害冲突关系。利益受损表现在行为人的自营行为,必须对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构成实质损害,包括市场机会、市场份额等。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

【答案】:A, C

【考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解析】选项A、C是刑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选项B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原来属于非法经营罪。选项D是法有特别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要按法律的特别规定定罪。选项D应定“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菲法经营证券、期贷、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鳍算监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予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制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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