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巴掌,没伤,会留案底吗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一般轻微伤的治安拘留是15天 没有造成轻伤或者轻伤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侦查 但是如果对方人多聚众斗殴和打砸财产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刑事自诉,但是犯罪情节不严重的话,法院并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17年的时候在学校打架,踹了一脚打了一巴掌,被那个的家长报警了,我打的那个人他哥哥在派出所,然后给 (二)
贡献者回答不会受影响。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规定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重点审查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与年度征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三十三条对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规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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