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0301)(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删除了对商业秘密

刑事上,《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0301)(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删除了对商业秘密

### 《刑修十一》删除商业秘密定义:对刑事司法实践与辩护的影响探析

刑事上的变革:《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与修订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更新,其改动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加强法律保护力度。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即是删除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这一修订不仅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精进,也预示着商业秘密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面临新的调整与挑战。

删除商业秘密定义的背景与意义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日益增强,原有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三要素在刑事审判中缺乏具体的侵权时间节点、侵权程度、秘密程度等客观标准,导致控辩双方难以形成有效交锋,判决结果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决定删除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转而依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来指导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保护。这一修订旨在保持法秩序的统一,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为未来商业秘密保护的新变化预留空间。

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

删除商业秘密定义后,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将更加依赖前置法。具体而言,刑事审判中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变化要求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更广泛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推进,商业秘密的保护将更加注重跨部门的协同合作。刑事审判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将更多地借鉴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更为统一和协调的保护体系。

对刑事辩护的挑战与机遇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刑修十一》的修订既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一方面,辩护律师需要更加熟悉和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在案件辩护中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删除商业秘密定义后,辩护律师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法律条款和证据材料,针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等要素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特别是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援引《商业秘密规定》中关于“秘密性”排除的具体标准,如信息属于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信息已通过公开出版物或媒体披露等情形,来质疑控方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围绕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程度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方面进行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仅是对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修订,也是对商业秘密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的积极回应。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商业秘密的保护将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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