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概述
-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 案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实践
- 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 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内容

导语
在当今社会,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繁荣与复杂化,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也伴随着一些不法行为的滋生,尤其是信用卡诈骗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内容,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结合实际案例,以期提高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知与防范能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概述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详细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表现形式,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这些行为均要求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方可构成犯罪。对于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法律将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乃至没收财产等。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此处的伪造不仅指完全虚构的信用卡,也包括变造、篡改的信用卡。行为人使用此类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即构成犯罪。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包括已过有效期、被挂失、被注销等已丧失功能的信用卡。行为人明知其作废而仍继续使用,同样构成犯罪。
3. 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等情形。
4.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一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透支行为,并在催收后拒不归还。
案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实践
以某实际案例为例,被告人卫某在被害人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猜配密码后使用孙某绑定在QQ上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通过QQ钱包、深圳财付通支付的方式进行多次消费。一审法院认为卫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卫某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其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这一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界限的区分,强调了行为手段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重要性。
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高发态势,公众应提高警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方面,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不法分子;另一方面,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应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完善催收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恶意透支行为。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力,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全文总结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通过深入剖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实践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该罪行的本质与危害。在此基础上,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司法机关也应持续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是什么内容?
-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什么?
-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 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内容的相关问答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是什么内容? (一)
贡献者回答第四项 为恶意透支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信用卡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转账结算、消费信贷、自动取款等功能。以信用卡为凭证,持卡人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信用卡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更是容易对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对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款列举了以下四种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伪造或者骗领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或者骗领后自己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材料、图案、磁性等,使用各种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不能反映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件,既包括伪造的假身份证明,也包括与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其他人的身份证明。
《刑法修正案(五)》在本项原规定的基础上,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信用卡申领人为了顺利取得信用卡,或者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而在申请信用卡时对自己的收入状况等作了不实陈述的行为,因为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性质是不同于上述骗领信用卡的行为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用作废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规定,信用卡作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该信用卡还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持卡人可将该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办理退卡手续。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属于作废的信用卡。3.因挂失而使信用卡失效。现实生活中,信用卡丢失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被盗,有的是不慎遗失,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个发卡机构对于信用卡的丢失都规定有挂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经济损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的。构成本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务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项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四)恶意透支的。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信用卡基本上都有透支功能.只有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本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第四项“恶意透支”含义的解释。在法律条文中对法律涉及的有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便于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经常采取的做法。按照本款的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恶意透支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和发卡银行规定中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透支期限。“催收”是指发卡银行以函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催促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诈骗财物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
(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
(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综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及相应罚则。
详细解释来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详细列出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四种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及恶意透支的。这些行为均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指的是使用完全虚构的信用卡信息或者非法制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了信用卡的合法权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使用因过期、挂失、止付等原因而被银行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这种行为虽然使用了真实的信用卡信息,但由于卡片本身已经失效,因此同样构成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是一种典型的盗窃行为。“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也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对于四种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刑罚的设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总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及罚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黑律帮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