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优质回答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二)

优质回答一、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 形成劳动关系后的纠纷;

- 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的,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的,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共同当事人。

5.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对部分事项不服起诉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7. 用人单位制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8. 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

9. 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 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 适用法律错误;

- 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其他原则

1. 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2.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 公平原则。

三、民法典司法解释注意点

1. 彩礼返还问题。

2.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3. 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4.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文件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劳动争议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黑律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