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收费的基本概况
- 二、常见的收费方式
- 三、其他收费考虑因素
- 四、全文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打农村土地官司的律师怎样收费

一、律师收费的基本概况
收费标准概述
在处理农村土地官司时,律师的收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标的额以及律师的经验和声誉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一般而言,律师费可能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
二、常见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
对于案情相对简单、标的不高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律师可能会采取计件收费的方式。这种方式下,每件案件的基础收费在3000元至10000元不等,具体费用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来确定。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在处理涉及较大金额或土地价值的农村土地官司时,律师通常会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费。具体来说,1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能按10%的比例收费(但设有最低收费限制,如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则可能按6%的比例收费;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费;而1000万元的部分则可能仅按2%的比例收费。这些费用是累进计算的,以确保费用与争议金额成正比。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收费标准并非刚性,具体费用还需与律师进行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也可能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这种方式下,律师会根据为案件投入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不同律师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可能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这主要取决于律师的资历、经验和专业水平。
三、其他收费考虑因素
案件复杂程度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影响律师收费的重要因素之一。若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复杂或需要投入大量时间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律师的收费通常会相应提高。
律师经验和声誉
律师的经验和声誉也是决定收费的重要因素。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案件走向、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因此其收费也往往更高。
四、全文总结
在处理农村土地官司时,律师的收费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问题。从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到计时收费,律师的收费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费用还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标的额以及律师的经验和声誉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在选择律师时,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任占敏律师擅长什么官司? (一)
贡献者回答任战敏律师具有数年律师执业经验,是土地、房产、行政诉讼领域的翘楚,在律师群体中位于精英之列,在擅长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房屋拆迁纠纷、重大刑事案件诉讼、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组等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任战敏律师为CCTV12《律师来了》嘉宾律师,CCTV12《律师来了》人气律师,CCTV12《法律的道理》人气律师,CCTV12《见证》栏目法律顾问律师,CCTV老故事频道《大家谈孝》特邀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广角》栏目专家团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青年频道《谁在说》栏目专家团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门诊室》栏目专家团嘉宾律师;《中国企业报》特邀嘉宾律师,《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律师,《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主讲律师,2017年1月10日,在《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榜”评选中,获得“年度律师大奖”称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二)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网友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罗书苹律师解答:
二者区别如下:
1、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2、土地权属争议以确定土地的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而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人应退还土地。
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而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不服的,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罗书苹律师解析: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侵权案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必须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对于当事人虽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异议,但发生在土地登记发证后或异议人不能举证证明土地权属纠纷确实存在的,应当认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其次,对于经审查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也不宜直接驳回起诉,而应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告知后,当事人依然不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罗书苹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严谨审慎,是值得信赖与肯定的口碑律师!
戴勇坚主要经历 (三)
贡献者回答戴勇坚
戴勇坚,湖南岳阳人,高级(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中南政法学院本科,湘潭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擅长处理民商法律服务,尤其在建筑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中文名:戴勇坚
别名:无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湖南岳阳
出生日期:1969年8月29日
职业:律师
毕业院校:湘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信仰:无
主要成就:主编《房地产交易》一书
被全国律师协会评为2008—2010年全国优秀律师
被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评为“湖南地产十大创新人物”
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
被国务院评为国务院清欠工作督查组组员
代表作品:主编《房地产交易》一书
代表作品:《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如何当好调解员系列丛书)
人物简介
戴勇坚,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一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房地产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1994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创通商务谈判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谈判专家
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教育背景
中南政法学院本科
湘潭大学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专业特长: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湘潭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
湘潭大学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湖南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委员会副主席
湖南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副理事长
湖南省建设法制协会副会长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建筑房地产律师网执行总裁
建设部中国房地产报特约记者
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非诉纠纷解决(ADR)中心业务专家
湖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社会荣誉
被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评为“湖南地产十大创新人物”
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
被中国建设报评为”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
被国务院评为国务院清欠工作督查组组员
被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业商会评为“湖南房地产魅力人物”
被湖南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4部门评为“湖南省优秀青年卫士”
被共青团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评为“湖南省直优秀青年”
被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评为长沙房地产创新人物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先进个人”
被全国律师协会评为“2008—2010年全国优秀律师”
戴勇坚律师,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擅长处理民商法律服务,尤其在建筑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戴勇坚律师打破传统的“年度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采取以“合同管理为中心”、“非诉讼为主、诉讼为辅”的模式,以“预防在先,超前服务”、“服务与项目同期”的原则,注重事先参与,避免纠纷;率先在湖南省内律所组织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倡导团队服务,并在湖南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中开拓建筑、房地产项目全程法律服务的创新理念,把专业法律服务渗透到项目建设、开发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其投资创办的中国建筑房地产律师网、湖南新农村土地法律网、中国公用事业与基础设施法律网、《地产律师》,在律师领域影响极大。
戴勇坚律师曾参加世界谈判大师美国罗杰·道森主讲的优势谈判培训,并在美国接受麻萨诸塞州大学和麻萨诸塞州法官协会组织的ADR调解培训,并有多年的商务谈判、策划、调解实战经验,擅长在多元制纠纷解决机制中通过非诉方式(ADR)解决争端。
学术成果
1、2001年在由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协会出版的《湖南房地产》杂志上发表了名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的商榷》、《按揭担保引起的诉讼》、《拆迁安置中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平衡》的文章;
2、2001年在由中国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湖南购房指南》中发表了名为《房地产法律知识问答》的文章;
3、2001年在由中国房地产报出版的《中国房地产报》中发表了《阳光操作——土地出让中开发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文章;
4、2002年参与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大型研讨会中的《中国短期内能否出现著名的品牌律师事务所》的辩论赛;
5、2002年至今在三湘都市报开设“戴勇坚房地产律师信箱”发表近130多篇文章;
6、2003年在《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的论文》中发表了《从寻求优势到赢得优势》一文;
7、2003年在三湘都市报社出版的《三湘都市报》中发表了《“七种武器”对付购楼风险》的文章;
8、2004年8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2004年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全国法律实务研讨会”中发表《开发企业在商业地产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探析》一文,获得“优秀奖”;
9、2005年7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第七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全国法律实务研讨会”中发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被强制执行吗——由湖南拍卖划拨土地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文作为优秀论文被刊登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律师文摘》2005年第五辑;
10、2005年,参与编辑《湖南购房指南》等书;
11、2006年,主编《房地产交易》一书。2007年1月,该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深受广大读者好评;
12、2006年,在《中国律师》上发表《网络律师:法律服务的未来领袖》,引起广泛反响;
13、2006年在《湖南房地产》杂志上发表《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14、2006年在《湖南房地产》杂志上发表《信贷、税收、土地新政齐出台,开发商如何应对——解读房产新政》;
15、2006年在《民商法律实务》上发表《论开发商和建筑商利益之冲突与平衡》;
16、2006年,为湖南省政府《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言,并被立法;
17、2007年在《湖南房地产》杂志上发表《以节能促和谐,为科学发展再添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
18、2008年,与周志芳博士共同创作的《长株潭城市群背景下的轨道交通立法初探》,在业界了产生很大反响;
19、2009年,与周志芳律师合著《长株潭城市群农村土地入股安置模式研究》一文,再次获得第六届长株潭经济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载入《长株潭城市群蓝皮书2009》;
20、2009年,在第八届律师论坛中,由戴勇坚律师牵头、史锴协助的《论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一文,以及戴勇坚律师和谭艳辉律师合著的《建设项目中BT方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相关问题探析》分别载入《民商专业律师实务》第4辑和《建设工程不动产律师实务》第4辑中;
21、2009年,在“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上,戴勇坚律师和周志芳律师发表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探讨》一文;
22、2009年,撰写的论文《论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建设项目中BT方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相关问题探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探讨》分别被载入《民商专业律师实务》第4辑和《建设工程不动产律师实务》第4辑、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论文集中;
23、出版《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一书。
有名的农村征地补偿律师顾问 (四)
贡献者回答有名的农村征地补偿律师顾问是那些既具备扎实法律知识,又对农村政策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士。他们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一、专业知识丰富
这些律师通常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们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与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解读法律条款,为村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二、熟悉农村政策
除了法律知识外,他们还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动态,了解农村征地的最新政策和规定。这使得他们能够在处理征地补偿案件时,结合政策背景,为村民争取更有利的补偿方案。
三、实践经验丰富
有名的农村征地补偿律师通常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熟悉征地补偿的流程,能够迅速识别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为村民维权。
四、沟通协调能力强
他们擅长与政府部门、开发商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合理的补偿方案。同时,他们还能够为村民提供心理疏导他们缓解因征地补偿问题带来的焦虑和压力。
综上所述,选择一位有名的农村征地补偿律师顾问,是农民朋友们在面对征地补偿问题时的重要保障。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将为你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你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黑律帮网关于农民土地律师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