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一)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贡献者回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只是口头协议,那么这就不是合同行为,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律讲究的是证据,书面合同能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口头协议是不能形成证据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如果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只需要口头协议即可。这种情况下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新规9月1日实施内容 (四)

贡献者回答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以下重要内容: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养鱼重罚:条例第37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51条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是为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粮食安全和18亿亩耕地红线。抢栽抢建不予补偿:新条例细化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规部分不予补偿。同时规定,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加强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宅基地管理四项“禁令”:一是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等无权强制流转;二是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继承等形成的“一户多宅”属合法范畴,而城里人违规购买等情况的宅基地在强制收回范畴;三是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村民对宅基地有合法权益,国家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四是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回应了合村并镇中出现的问题,后续将更重视村民宅基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36条37条规定 (五)

贡献者回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需采取措施,引导进行轮作休耕,以改良土壤,提升地力,维护排灌设施,防止土地遭受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土壤污染。这一规定强调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要求政府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十七条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对闲置耕地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闲置或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期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若一年内未动工且可耕种,则应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若一年未动工,则需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则由县级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这两条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土地使用,确保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监管等方式,推动这些规定的落实,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妥善管理和利用,为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黑律帮网关于土地法律法规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