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颁布以来,为稳定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与乡村振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要点及其实施影响。

一、法律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旨在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该法律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还有效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稳定。2025年,随着新一轮土地承包期的延长,该法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以及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其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保障了农民平等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流转

新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明确了承包地不得买卖,但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这一规定不仅巩固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为土地流转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实践中,如黑龙江、安徽等省上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通过线上公开竞价,有效杜绝了“人情价”和私下交易,保障了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包期限与延包政策

新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且承包期届满后可再延长三十年。这一政策稳定了农民的预期,激发了农民投资于土地的热情。特别是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统一延长30年,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安徽亳州已完成437万农户延包合同签订,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五、农民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注重农民权益的保障,如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防止了农民因进城而失去土地保障。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制度,防止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风险点,如阴阳合同、超长租期等问题,需要农民提高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经营主体,并要求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以防企业骗取补贴后弃耕。

六、政策支持与创新实践

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全域土地整治政策,以县域为单位推进耕地修复,严打大棚房、违规建房等行为;抵押贷款政策,允许农民以承包证抵押融资,用于农机购置、技术升级;入股分红模式,如山东寿光推广的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实现了保底收益+分红。这些政策不仅丰富了农民的增收渠道,也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结语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石,为农民提供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稳定。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实践的深入,相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旧对比 (一)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 土地承包期 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村民代表同意。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怎么分配补偿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三、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吗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 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的相关内容,从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可以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家里有地的农民注意了,农村土地承包新规来了,5月1日起实施,有6点很重要 (二)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为农民朋友们带来了更多权益的保护。以下是整理的六个关键点,建议家里有地的农民朋友特别关注。

1. 承包地由不得擅自收回变更为可收回,适用于整户消亡、农户进城落户自愿交出、土地转让、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农民未尽承包义务的情况。

2. 土地承包合同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以加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承包地块位置、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 土地“三权分置”正式纳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

4. 承包机制更加透明化,农民有权参与、知情、监督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确保方案的公平、合理。

5. 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农民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土地流转、确权登记等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办理,提高效率并增加便捷性。

6. 禁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规则更加完善,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互换合同完成时,需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这六个关键点是农民朋友们在新政策实施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交流,共同探讨新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较为频繁,不少地方几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此外,随意调整土地,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还有的地方发包方利用调整土地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要求,本条第1款对承包土地的调整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小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黑律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