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土地登记规则
- 2、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 3、土地登记规则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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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 (一)

优质回答《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对1989年11月18日发布的原有规则进行修订后的法规。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部分。初始登记,即总登记,是对特定时间或区域内所有土地进行普遍登记的过程;变更登记则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名称、地址和用途变更,以及注销等操作。整个登记过程须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接着进行地籍调查,接着是权属审核,随后进行注册登记,最后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政府发布通告,通告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域划分、登记期限、提交文件地点、所需证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一条,土地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依法记录和保护国家对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权益。他项权利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土地权利,如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登记的权利。
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二)
优质回答土地登记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大家,下面整理了土地登记规则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三)
优质回答土地登记规则第七章中,关于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管理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文件资料内容: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涵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收件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图、土地登记簿、土地证书签收簿、土地归户册等。还包括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以及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
管理方式:
这些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更新和提供应用。土地登记卡按街道为单位,按街道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宗地分割或合并时,按相应规则排列。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笔画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查阅与保密: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需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需提出书面请求,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伪造与涂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并印制。
法律地位:土地登记卡作为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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