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撤销承租人条件最新

上海市撤销承租人条件最新

### 上海市撤销承租人条件最新解读

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中,房屋租赁市场一直保持着高度的活跃性。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更新,承租人的权益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将详细解读上海市撤销承租人条件的最新规定,以便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撤销承租人的基本前提

在上海市,撤销承租人的条件并非随意设定,而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撤销承租人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租赁期满且承租人不续租租赁期内出租人要收回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在这些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如果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提供房屋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承租人也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撤销的特别规定

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的承租人撤销问题,上海市有着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源于公房租赁关系的特殊性和保障性。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的承租权变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规定,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符合条件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若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此外,对于公房承租权的转让问题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承租权的,原则上应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三、撤销承租人的具体程序

在撤销承租人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合法合规。

首先,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该协议应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原因、日期、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相关费用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撤销承租人的基础法律文件。

其次,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解除备案手续。这一步骤是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最后,在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迁出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出租人则应按照约定退还租金。双方应按照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机制

在撤销承租人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争议和纠纷。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建立了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综上所述,上海市撤销承租人的条件及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和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房等特殊类型的房屋,更是有着详细而特别的规定。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撤销申请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申请的申请材料:

1、《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2、《房屋租赁凭证》:

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如无法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的需要出具遗失作废声明。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4、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1)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上海使用权房转让新政 (二)

最佳答案上海使用权房转让新政

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遵守上海市办法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第十四条:订立书面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第十五条: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六条:查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的申请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6、第十八条:差价换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7、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8、第二十条:关系的变更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上海更改承租人规定 (三)

最佳答案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上海变更公房承租人 (四)

最佳答案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来管理。

房地局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这样规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问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你可以再去物业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区县房地局申诉反映。

上海租赁房继承最新政策 (五)

最佳答案上海租赁房继承最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亲属继承租赁房的使用权。 这一政策调整意味着,租赁房的继承权不再仅限于原租户,而是参照私有住房的继承政策执行。具体来说,当租赁房的承租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亲属可以继承该租赁房的使用权。这一变化为租赁房的承租家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办理租赁房继承手续时,继承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等。随后,他们需登录“上海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审,填写继承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预审通过后,继承人需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继承过户手续。完成这些步骤后,继承人将获得新的租赁房产权证明,从而正式继承该租赁房的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租赁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但租赁房本身并不具备所有权。这意味着租赁房不能进行买卖交易,其使用权仅在租赁期限内有效。此外,租赁房的继承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户籍、社保或公积金缴纳等要求。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租赁房能够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居住保障。

上海租赁房继承最新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居民住房问题的关注和支持,也为租赁房承租家庭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便利。通过明确租赁房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归属,该政策有助于减少因租赁房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上海市撤销承租人条件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