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深度解读与影响分析
- 复函第4条: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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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深度解读与影响分析
复函背景与重要性
劳动部于1997年9月10日正式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是针对当时我国劳动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工时制度问题所作出的权威解答和规范。该复函共包含多条具体规定,旨在明确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加班补偿方式以及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等关键议题,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第4条关于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补偿规定,更是在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第4条核心内容解析
复函第4条: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补偿原则
复函第4条明确指出,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且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则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并一般不安排补休。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加班补偿的计算标准,还区分了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加班补偿的不同对于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