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是对我国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的重要司法解释,它为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本文将围绕《合同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结合其在实际中的应用进行阐述,并在文末附上一些注意事项。

一、引言

《合同法解释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时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补充。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与应用

(一)合同的订立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解释二》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只要合同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这三个基本要素,人民法院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因合同形式不完整而引发的争议,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法解释二》还规定了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如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详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保护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的履行与权利义务终止

在合同的履行与权利义务终止方面,《合同法解释二》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合同的抵销、提存等问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注意事项

在应用《合同法解释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要准确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的各项规定,确保其在具体案件中的正确适用。

2.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对于涉及格式合同的案件,要特别注意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防止因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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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劳动争议类型的案件处理的时候应当视为劳动法当中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比如说在劳动关系还在存续的过程当中发生的工资类型的争议的话,就应当按照主张权利的那天开始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日常生活当中,确实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一些内容比较宏观和抽象,那么此时就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一个详细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二当中所规定的都是对于劳动争议发生的一些事项做出详细规制。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还生效吗 (二)

贡献者回答不生效。

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至今共有过两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三)

贡献者回答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

【条文理解】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本条规定参考了大陆法系各国的经验,在一定意义上说,本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四)

贡献者回答《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不与《民法典》规定精神冲突的内容确实可作为参考。具体说明如下:

一、实体性规定 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精神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这些规则有助于更直观地回答《民法典》规定精神下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可以阐述这些规则。

二、程序性规定 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冲突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可作为参考。

三、适用注意事项 实体性内容需确保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精神冲突,且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程序性内容则需确保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冲突。 这些规则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但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参考仅限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而没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四、旧法适用情况 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旧法,则可以直接引用原有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

对于合同法解释二,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