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么 (一)

保管合同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以下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详细解释:

一、合同性质

占有转移: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将保管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但使用和收益权仍归寄存人所有。保管人只能占有保管物,无权进行使用或获取收益。

二、合同形式

有偿与无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即保管人因提供保管服务而收取费用;也可以是无偿的,即保管人基于情谊或其他原因免费提供保管服务。

三、合同期限

约定期限:保管合同通常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人需在约定期限内妥善保管保管物。请求返还:若合同未约定具体期限,寄存人可随时请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但应给予保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四、特殊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如消费保管,可能涉及保管物在保管过程中的消耗或变化,这类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五、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这是保管合同在法律上的基本依据。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一种涉及物品占有权转移、具有有偿或无偿性质、约定保管期限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类型。在签订和履行保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应具备理解和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以确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如果任一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的同意必须基于自由意志,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愿的情况。这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图,确保合同内容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合法性和社会公序良俗:

保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这是确保合同正当性和社会性的基础。如果合同内容违反这些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具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保管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三)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具体而言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名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以下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详细分类和特征:

一、保管合同的性质

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物的保管,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涉及保管物的占有转移,而不影响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保管合同的分类

根据是否有偿: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保管合同既可以是不要式的,也可以是要式的,这同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要件。但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为条件。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名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无偿或有偿、不要式或要式。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四)

贡献者回答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性质: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寄存人交付保管物这一行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需要交付行为。

费用支付: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

凭证给付: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给付的是保管凭证,作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证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给付的是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责任承担:

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在轻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因此保管人在轻过失的情况下也不免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取权利: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或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在两种合同中可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合同性质、费用支付、凭证给付、责任承担以及提取权利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什么叫保管合同 (五)

贡献者回答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寄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

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且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保管人有保管义务,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等义务。

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这一特征使其与其他如借用、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区分开来。

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在保管合同中,寄托人需要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享有占有权。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保管人的义务:

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在保管物面临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的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偿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实告知保管物的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必要时声明保管物的价值,以便保管人了解保管责任的大小。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黑律帮网希望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保管合同属于哪些合同,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