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作为一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多方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其立案标准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立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三是中标项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四是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投标。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了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基础。
- 1、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 2、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怎么处罚
- 3、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 4、串通投标罪该如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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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一)

优质回答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为复杂客体,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本罪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且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串通投标罪不予起诉的标准如下:
1、没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已过追诉时效;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怎么处罚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三)
优质回答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关键点: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或:
若因串通投标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则应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
若串通投标行为中,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元,同样应依法立案追诉。
中标项目金额高达二百万元:
若串通投标行为涉及的中标项目金额达到或超过二百万元,也应满足立案标准,需启动追诉程序。
这些立案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串通投标罪该如何判处 (四)
优质回答串通投标罪的判处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具体判处情况如下:
基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意图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同时被处以罚金。
涉及与招标人串通的处罚:
如果投标行为还涉及与招标人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样会适用上述处罚规定,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同时被处以罚金。
量刑考量因素: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后果、行为人的情节、赔偿情况以及是否有悔改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了严重破坏,将被视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罚金确定因素:
罚金的数额将基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罚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的判处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旨在确保判决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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