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行严重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文将详细探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标签: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人员特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等,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因具备一定的职权和职务便利,才有可能实施侵占行为。
二、主观方面
标签:主观故意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图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排除权利人的权利,遵从自己的占有支配。这种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犯罪客体
标签: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使得单位失去了对其财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四、客观方面
标签: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以及因职务关系而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些便利条件可以是直接的,如主管财物的调配、使用等;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因职务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单位财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据为己有。侵吞是指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窃取是指采取秘密手段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使单位放弃对财物的占有,而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占有。这些手段都是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而采取的。
数额较大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不满一千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情节。
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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