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事例 (一)

贡献者回答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诸暨枪击案中案,20年残害8人,凶手连婴儿都没放过,结果如何? (二)
贡献者回答2011年8月23日晚上9时许,大雨,诸暨大唐镇某银行自动柜员机附近,一位34岁的女会计被枪杀,击中腰部死亡。
8月29日下午3时许,小雨,诸暨陶朱街道三都信用社门口,一辆奥迪轿车像是失去控制一般,先是和一辆停着的面包车发生了刮擦,紧接着又撞倒了一辆摩托车,直到撞到一个电话亭才停下。奥迪轿车车主袁某受重伤。
9月2日下午,袁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起初,警方以为造成袁某死亡的原因是来自其头上的一个发夹,可是发生事故时奥迪车的车速并不快,一个小小的发夹怎么会致人丧命?
在为袁某做CT检查后,警方发现她的颈后部有一个高密度金属异物。经过解剖,民警从受害者体内提取到子弹头一枚,由此证明,高密度金属异物正是子弹头。警方最终认定,这是一起持枪杀人案。一个星期,两起枪案。坊间传言纷纷,人人自危。
警方通过对两起案件的子弹弹头进行鉴定,认定为同一把枪发射,警方遂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全力投入侦查。
结合犯罪嫌疑人逃跑路线等多线索的分析判断,警方通过大量的侦查工作,锁定重大犯罪嫌疑对象许德永。
9月5日下午,警方掌握了许德永的确切行踪。根据专案指挥部指令,20余名警察兵分四路,开始抓捕行动。为确保周围民众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警方守候至凌晨才开始实施抓捕。9月6日零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许德永在睡梦中落网。
经审讯,许德永交代,两起枪案均系其所为。作案用的枪支也被警方缴获。
20年参与杀害8人 包括1名10月大婴儿
浙江诸暨两起特别蹊跷离奇的枪击案,使得案犯许德勇在浙江被媒体广为报道。这个六旬老汉被捕时,曾说自己身患癌症,为了医药费才去杀人。一度,还激发了不明真相的人们的同情心。但警方不断挖掘,许德勇身上所负累累血案,逐渐浮出水面。
昨日,诸暨警方首次披露许德勇犯下的另外3起血案。原来,20年间,除了个人犯下血案2起,他还分别与其他3名同犯合作作案3起。一共做下5起命案,杀害8人,受害人中年纪最小的是一个尚在襁褓中、才10个月大的婴儿。
这是一个真正的冷血杀人狂!
时间:1991年案发 地点:义乌 同犯:马振宏(上海人)
案情简介:为了8000元,他和同伙数刀刺死一对夫妇,留下一个8岁的惊恐男孩
2011年9月下旬,诸暨市看守所。被关押的许德勇提到了一个陌生名字:马振宏,同时,他还画出一幅草图。图里有一间平房,旁边像是一座公园,平房里面有2张床,一张双人床,一张钢丝床,上面分别躺着人。
这不是随手涂鸦,他画的,是21年前义乌那场血案。
1991年4月26日,义乌发生一起血案,一对做生意的夫妇被残忍杀害,8岁男孩幸存,凶手就是他和马振宏。
当年,因盗窃罪入狱14年的许德勇服完刑出来,准备去上海找工作。因为狱友卜金才的关系,他认识了上海人马振宏。许德勇能说会道,两人一拍即合,准备再次盗窃。
4月,两人游荡到义乌,瞄准了一对卖香烟的中年夫妇。
26日凌晨,他们摸进这对夫妇家中,看到夫妇俩睡在一张双人床上,一个小男孩睡在另一边的钢丝床上。
偷东西的时候,发出的响声将夫妇吵醒。见行迹败露,两人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夫妇俩人被连刺数刀。血泊中,两个大人没声了。
马振宏杀红了眼,想把孩子也杀掉,却被许德勇制止。两人抢走现金8000余元。
这时候,许德勇的良知似乎还未完全泯灭。
血案后,马振宏回归平静生活,在上海娶妻生子,当起了驾校教练,于去年11月被警方抓捕归案。
时间:1991年 案发地点:嘉兴 同犯:卜金才(上海人)
案情简介:和同伙挖墙洞入屋时传来脚步声,本可逃离,但选择杀人
1991年,离开义乌几个月后,许德勇的钱花完了,又想到了偷盗。
这一次,和他一起同行的人叫卜金才。卜金才与许德勇同在衢州的监狱里呆过,两人又只相差一岁,很谈得来,感情较深。
两人坐火车来到嘉兴,在当地一处僻静的河边看到了一间杂货铺,见到这家店孤零零的,两人当即决定下手。
午夜,两人挖墙洞入店。没多久,屋内传来脚步声,主人朝着门口走来。
两个凶手以为自己动作太大,吵醒了店主,本可以趁夜色逃走,但两人却凶残地选择了杀人。等店主把门打开,两人一刀向店主砍去,对方当场死亡。事后许德勇交代:“一开始以为是屋主被我们的声音吵醒了,事后想想可能他只是出来上厕所。”
命案发生后,许德勇和卜金才从容离开嘉兴。
同年,因犯下另一起盗窃案,许德勇被警方抓获入狱,直到2000年。
而卜金才则于2009年在上海家中去世。
时间:10年后的2001年 案发地点:诸暨陶朱街道白门下新村
同犯:许攻卫(诸暨马剑人) 案情简介:这次,他连10个月大的婴儿也没放过
2001年,在诸暨白门下新村一间四层小洋楼里发生一起灭门惨案。
警方到达现场时,地上满是鲜血,一对50岁左右的夫妇躺在地上,其中,丈夫身上被刺了很多刀,他们的身边,还有一个尚在襁褓中的婴儿,他才10个月大。
居然连婴孩也不放过,这场令人发指的血案制造者居然也是许德勇,这一次,他的同伙是许攻卫。
2001年8月,许德勇刑满出狱,回诸暨老家。
一次偶然,他见到了同村的许攻卫。对于许德勇的二进宫经历,当年只有26岁的许攻卫不仅不反感,反而很佩服,甚至愿意同许德勇一起去盗窃。
8月29日深夜,两人到白门下新村里的方家下手盗窃。两人翻墙而入,爬上二楼阳台,很快,金器到手后,许德勇还打算搬走方家的DVD机。期间,方家夫妇被惊醒。许德勇二话没说直接拔刀就刺,许攻卫也效仿。10个月大的婴儿醒后开始啼哭,两人害怕,便将刀刺向婴孩。之后,许攻卫隐姓埋名逃亡。去年,在银川的一个建筑工地上,他被诸暨警方抓获。这时候的许德勇,已经完全“历练”为一个冷血的杀手。
震惊全省的两起枪击案
8月23日晚上9时许,大雨。诸暨市大唐镇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附近,一位34岁的女会计取完钱出来后,遭枪击中腰部,随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29日下午3时许,小雨。在诸暨三都镇信用社门口,发生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
一辆老款奥迪轿车从信用社背后的停车场内开出来,以超低速和停在大门处的面包车发生刮擦,接着撞到了门外的电话亭,当时奥迪车主袁女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车上财物没有损失。9月2日下午,袁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起初,有关方面以为造成袁女士死亡的原因是头上的发卡。但是其亲属发现疑点,当时车速超低,一个小小发卡如何致死?
调看监控,在袁女士倒车时,曾有个身穿黑衣、撑雨伞的神秘男子出现。监控显示,袁女士撞车之后,当周边的人都关注着车祸时,该男子却毫不慌张,非常安然地走过袁女士的车子。
死者家属要求CT检查,警方发现她的颈后部有一个高密度金属异物。经过解剖,民警从受害者体内提取到一枚子弹头。警方最终认定,这是一起持枪杀人案。
庭审概况
抢劫作案5起,杀害8人,被害人中有4名是女性,甚至连10个月大的婴儿也不放过。 昨天,诸暨连环枪案主犯许德勇以及牵出系列案的其他四名嫌犯,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
庭审过程中,许德勇和同伙对检察官指控罪名和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不持异议,但许德勇坚持认为,在灭门案中,他没有动手杀害那个只有10个月大的婴儿。
两户被害人家属分别提出130余万和3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法庭经过近一天的审理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唯一幸存者笔录
诸暨连环枪击案告破,许德勇被抓获后,他向警方坦白21年前曾在义乌制造了一起血案,杀害了一对夫妇。当时,房间里还有一个寄宿在陈家的8岁男孩。
昨天,男孩的笔录首次在法庭上披露。那个20年前的血腥场面,给他造成了巨大的阴影,后来他甚至把名字也改了。
警方的笔录里,记录下男孩的回忆:
小时候,父母因为生意忙,无瑕照顾我,就把我寄养在义乌烈士陵园的门卫处。照顾我的爷爷奶奶(被害人陈某、杨某夫妇)是做香烟批发生意的。
1991年4月26日晚上,我像往常一样按时睡觉,睡梦中被尿憋醒,睁眼看到房间里灯亮了。接着,我看到爷爷上半身躺在我睡的小床上,下半身在小床边的地上,身上有血,一动不动。奶奶躺在大床上,全身是血,也一动不动。房间里有两个人在翻箱倒柜地翻东西,我就从床上坐了起来,说想小便。在翻东西的两个人中有一个人吼了我一声,我就不敢出声了,躺在床上看他们。
东西翻好后,年纪轻的那个人过来用床上的被子将我盖住,说了一句,意思好像要把我杀掉。年纪大的人就呵斥了他,意思是小孩算了。然后年纪大的人将被子掀开,我看到他手上拿着一根绳子。他一边说:“小朋友不要怕,明天警察叔叔会来救你的。”一边用手上的绳子将我手脚反绑,然后他们就离开了现场。
得知警方破案并抓获犯罪分子后,这位唯一幸存者表示,压在心头多年的大石头终于放下了。
幸存男孩的笔录事后成了许德勇不杀孩子的证据之一,但同伙马振宏却表示,是他要求许德勇不要杀这个8岁孩子的。
马振宏在法庭上说,自己是通过卜金才(与许德勇参与1991年9月25日嘉兴南湖七号桥村合作商店抢劫杀人,前两年病亡)与许德勇认识的,匕首是许德勇提供的。他将被害人家的第一道门撬开后,许德勇将门踹开,并将屋内男主人捅倒在地。
“他对我说,再不动手,我对你不客气。”马振宏在法庭上称。在许德勇将男主人捅倒之后,他上前补了几刀。随后又看到许德勇将女主人摁倒在床上,他当时完全懵了,跟着一起捅。
“小孩子是我把他留下的。”马振宏说,当时许德勇坚持要把小孩搞死,是他抓住了许德勇的手。许德勇犹豫片刻后,让他用一床毛毯盖住了孩子,后来又用绳子将男孩捆绑。
到上海后,许德勇将抢得的8000多元分给他1000元,并说他胆子小。
杀婴推诿
在许德勇等人犯下的5起命案中,三都别墅灭门案令人震惊。一夜之间,夫妇俩全身被捅30多刀,现场还发现一名只有10个月的婴儿,也被捅了数刀躺在血泊中……
事后查明,这起灭门案就是许德勇和他的忘年交许攻卫干的(当时许德勇50岁,许攻卫26岁,两人同村)。
许攻卫承认,女主人是他亲自杀的,但10个月大的婴儿是谁杀的,时间过去太久记不清了。
许德勇在笔录里说,当时他们带了一大一小两把刀,小刀给许攻卫用,杀人时没换过刀。他动手杀掉了别墅男主人,看到许攻卫在掐婴儿的脖子,于是就劝,“小孩还小,不懂事,不要搞(杀)。”
法庭上,许德勇改口说没有看到许攻卫掐婴儿脖子,但他强调自己没有动手杀婴儿。
在检察官出示婴儿的伤口,与许攻卫用于杀害别墅女主人所使用刀的口径一致时,许攻卫沉默了片刻,随后回答说,一开始婴儿在不停地哭,后来声音没有了,所以他认为是许德勇杀了婴儿。
庭审放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容纳100多人的第二法庭进行,不少人是站着听完一天的庭审。
不少受害人家属是流着泪听完庭审,在中午短暂休庭期间,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还与被告人家属发生了小冲突。
“在国家没有取消死刑之前,许德勇和许攻卫不判死刑,那么死刑要留给谁用?”法庭上,三都白门灭门案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请求法庭判处许德勇和许攻卫死刑,并向二人索赔30余万元。
代理律师说,三都白门灭门案中,方某、孙某夫妻遇害时都只有40多岁,许德勇和放攻卫连10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已是灭绝人性,丧心病狂。
义乌烈士陵园门卫处抢劫杀人案死者家属代理律师则表示,被许德勇和马振宏两人抢走的8000多元,是遇害夫妇刚从信用社贷的款,本来计划用来买房子的。他们要求许德勇和马振宏两人赔偿130多万元,包括被抢的8000多元钱款,同时也要求判处许德勇和马振宏两人死刑。
许德勇表示自己无经济能力赔偿,并希望法庭对他从严从重作出判罚。许攻卫与马振宏则希望家人能够尽力赔偿死者家属。
法庭上,公诉人陶建军分析说,翻开许德勇的人生档案,其自幼因父母忙于生计,疏于管教,自从13岁那年自己被扒窃后,萌生窃财恶念,从此走上了犯罪道路。
1979年12月29日,28岁的许德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3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可以说,许德勇的中、青年时期几乎在监狱中度过。二次服刑释放后,许德勇表现出对社会的极大不满和仇视,加之染上赌博的恶习,入不敷出,于是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大肆抢劫、滥杀无辜。
社会越发展,人们的心理压力就越大,有心理问题的人也会增多,当中不乏有变态心理、畸形心理甚至犯罪心理的人。所以,推广普及心理救助很有必要,特别是对于有犯罪心理的人而言,更是能够起到尽早发现、预防犯罪的作用。
再有,像许德勇、许攻卫、马振宏这样的劳改、劳教等刑释人员,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就业、生活、婚姻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有关组织和部门应加强对这些特殊人群的帮助、教育和管理,家庭、社区应积极配合、创造条件他们回归社会,尽早摆脱心理阴影,融入正常生活,避免重蹈覆辙
2012年7月18日 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德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攻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振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诸暨陶朱街道血案被害人家属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元,由被告人许德勇、许攻卫各承担十六万二千元,并由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2015年5月25日,血债累累的许德勇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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