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深入解析与探讨
- 一、管辖权的调整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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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深入解析与探讨
导语: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每一次修订都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多次重要修改。本文旨在通过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深入分析其变化与亮点,为法律从业者及广大民众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管辖权的调整与细化
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调整尤为显著。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修改不仅便于原告选择起诉地点,更有效地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新版法律还新增了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以及公告
- 1、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诉讼如何规定?
- 2、新旧笔迹可以鉴定吗
- 3、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亮点是什么
- 4、1.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应该怎样使用? 2.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应该怎样使用?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的相关问答
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诉讼如何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诉讼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再审审级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修改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和审查程序等规定,使再审审查制度立法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科学,事由更为明晰,程序更为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如何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认为,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新规定,要在准确理解立法意旨基础上,探索更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便于查清事实就地解决纠纷,更便于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为此,应着重研究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再审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据统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约占高级法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总量的30%。如何实现将这两类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立法意图,同时又避免发生多头重复申请的情况,是适用再审审查新规定的首要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上诉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区分不同情况,由原审法院受理或由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报送案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新机制。具体设想为: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费用。为贯彻立法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目的,进一步减轻其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这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由原审法院统一接收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建立通过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受理工作机制,一是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是统一案件入口,避免发生上下级法院重复审查,裁判矛盾的问题;三是便于原审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审判质效;四是便于原审法院开展判后释明化解矛盾。通过原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释明,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请再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依法受理。
原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按照当事人是否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分流。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当事人补正后,及时受理审查。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在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
对于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判后释明。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就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问题,做好深入的释明和进一步的和解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选择权。具体的释明程序和要求可以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予以细化。二是对案件进行二次分流。经释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申请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及时将案件报送上一级法院。三是及时上报案件材料。对于需要向上一级法院报送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及时调齐案件卷宗,写明释明情况报告,随同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原审法院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二、关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立法赋予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法院权利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便利法院查明事实,就地解决纠纷。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要求在具体适用中尽量扩大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意愿。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两类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以一方当事人为三人为标准界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选择权,实现立法目的,又明确了原审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及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避免上下级法院重复受理案件,可以在一段时期内探索试行。值得注意的是,原审法院受理的三件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更适于就地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本身也具备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我们认为,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案件应属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1.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原告和被告是本诉双方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两造对审模式的基本诉讼参加人,应以原告和被告为准划定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二是二审生效的裁判,其一审阶段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
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二审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二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应属于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原告和被告以及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二是一审原告和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诉或者是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
3. 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为公民。再审审查的范围是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是再审审查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不论一审或者二审当事人是否均为公民,只要在申请再审阶段,其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亦应属于此类案件。
三、关于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
(一)新旧法的衔接
关于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
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四、关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新规定的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赋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确立了申请再审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程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一是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但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二是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已经适用再审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全体当事人只能针对再审裁判申请检察监督。据此,目前适用于不服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民再申字”案号不应继续适用。
新旧笔迹可以鉴定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可以。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_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亮点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一、面对当前司法资源的紧缺,以及司法程序的冗长,本次修正案提供了一些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司法效率。
1、从案件的立案阶段到开庭阶段再到执行阶段,都设置了分流措施,使案件犹如疾病一样,外科的去挂外科的号,内科去挂内科的号诊的去急诊室,住院的去住院部。
例如
立案分流: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继续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处与《仲裁法》想链接,避免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使案件可以用正确的途径得到正确的解决。
程序选择分流: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可以选择是否使用简易程序,以避免增加诉讼时间与成本。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执行分流: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避免即使双方已经约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还需要走一大圈诉讼才能达到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
2、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在不断改革中,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这又提出了一些问题:如何能保障小额诉讼无论在事实的查清上,还是在法律的适用上,甚至是在程序的合法上样样都能让人满意。一旦产生差强人意的判决之后,受害者如何得到合法及时的救济?这一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验证。
二、针对诉讼难,难于不懂法、难于没有钱、难于找不到法院的门或被告的人等等问题,本次修正提出了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
1、针对难于不懂法
修正案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只要能赢得当事人信任,能较好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帮助,那就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
2、针对难于没有钱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只要你认定自己在纠纷中有理,那好,最好证人的开销都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甚至说,如果法院要证人出庭作证,这钱法院都可以先来垫付(当然,这种情况还是比较难出现的,首先这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找不来证人一般视为没有证人,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法院经费也很紧张,能为当事人垫钱的概率极其的低。)
在此强烈建议,下次修正案中加入胜诉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有理的老百姓有意愿且有能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我所知,目前上海和长春都已经实行了这样的规定,使有理百姓敢于走进法院的大门,使没理的当事人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以此为惩罚。
3、针对难于找到法院门或被告门
针对管辖权问题,修正案增加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使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自己如果要诉讼,自己将要去那个法院去起诉,避免了找不到法院门的尴尬。
针对逃避诉讼的当事人送达问题,修正案提出了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此次增加了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实这些手段早就被睿智的法官们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了。此次修正案利用立法的手段将此智慧加以合法化,使送达不再纠结。
另针对法律文书的送达,新法也特别添加,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等形式向当事人发出法律文书,以减小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的诉讼。
4、针对证据的提供难
在诉讼中,让当事人头痛的还有证据的取得。几年来,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被人们所广泛的运用,新修正的民诉法与时俱进,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种类加以确定,为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今后QQ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均可都为证据被使用。
5、针对难于找裁判资料
正对百姓难于找过往的判决资料,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使百姓可以学习法律,懂得法律,运用法律。这也符合政务公开的精神。
三、本次修正,完善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1、对公益诉讼的需求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记得当年北大教授贺卫方为了保护环境,发起了公益诉讼,但当时苦于我国立法没有对此进行完善,不能在法律范围内达到公益人士的目的,弄得好像北大法学教授根本不懂法,甚是悲哀。本次立法终于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加以完善,我相信公益诉讼必将风起云涌,而其影响也远不限于诉讼方面。
2、恶意诉讼将被惩罚
很多当事人利用诉讼的手段达到自己转移财产或者拖延诉讼的目的,使本该维护正义的法律被别有用心之人加以恶意利用。本次修正针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执行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对于回避制度的完善
本次修正案对回避制度加以完善,增加了即使是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或公职人员,也要进行回避的规定。这一点相当的重要,因为在现实中,往往诉讼代理人会比当事人接触审判人员或公职人员的机会更多,在此期间可以完成的回避理由也更多,在诉讼中所干预的作用也更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与诉讼代理人有关的人员也要进行回避,体现了法律对公正的要求。
5、在执行中避免执行通知所导致的“通风报信”作用
执行难”一向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花样层出不穷。修改前民诉法有“执行通知”的规定,即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个通知的机会得知并迅速转移将要被执行的财产,使执行通知变成了通风报信的小喇叭。此次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
1.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应该怎样使用? 2.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应该怎样使用? (四)
贡献者回答民法中新法优于旧法;刑法中是从旧兼从轻。
1、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是同一位阶关系,应当使用新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按此规定,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
3、法律适用实体问题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表现在新法施行后对旧法下发生的行为仍然适用旧法。在程序问题上,由于新法后进行的程序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已经是新法,故其适用新法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就是通行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即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对于新法施行后所为的行为,应该按照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旧法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等执行的程序继续有效。关于实体问题,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则上也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新旧刑诉法对比。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