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哪些情节严重?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 (四)

优质回答旨在规范政务人员的行为,维护政务纪律,促进政务诚信,保障政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政务人员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政务人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根据政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政务人员处分的程序

政务人员处分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和执行等环节。在立案阶段,需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调查阶段则需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审理阶段要依法公正审理,保障政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阶段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处分决定;执行阶段要确保处分决定的及时、有效执行。

三、政务人员处分的申诉与救济

政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查申诉或复核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政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申诉和救济过程中应得到充分保障。

四、政务人员处分的监督与预防

为了加强政务人员处分的监督与预防,需建立健全政务人员处分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务人员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加强政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政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是我国政务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政务人员处分的种类、程序、申诉与救济以及监督与预防等方面的内容。政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政务纪律和政务诚信,确保政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中的政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

第六条:

政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政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当经原处分决定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人员处分法》

第四十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人员处分工作的监督,发现处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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