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提升汽车工厂产能利用率 未能达标者建立退出机制 (一)

优质回答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地方对汽车产业投资项目“重招引、轻监管”,在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上存在不到位现象。

随着汽车产业竞争加剧和产品结构重构加速,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出现了个别新能源汽车项目违规建设生产、少数地方政府违规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提供优惠条件、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不力、一些整车企业产能利用水平低下或闲置产能规模较大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对策。

具体措施层面,江苏省发改委将进一步强化对全省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指导监督,严控新增整车产能,适时建立建设进度缓慢项目或产能利用率低企业的退出机制,对重大汽车零部件项目加强指导,防止和纠正地方违规备案。具体如下: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汽车产业投资项目规模体量较大、资金技术密集、带动关联性强,是各地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各级审计监督的焦点。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竞争加剧和产品结构重构加速,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个别新能源汽车项目违规建设生产、少数地方政府违规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提供优惠条件、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不力、一些整车企业产能利用水平低下或闲置产能规模较大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对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审计整改要求,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预警作用,持续深化汽车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产能利用水平下降风险

根据各设区市上报数据汇总,截至 2020 年底,我省汽车产能布局在除连云港、宿迁外的 11个设区市,建成产能 397.15 万辆,在建产能 66 万辆。2020 年,我省汽车产量 131.18 万辆,同比下降 13.53%;汽车产能利用率 33.03%,同比下降 6.48 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20 个百分点。其中,乘用车产能利用率 30.89%,同比下降 9.75 个百分点;商用车产能利用率50.34%,同比提高 18.01 个百分点。新能源汽车产量 10.08 万辆,同比增长 15.86%,新能源汽车产量占全省汽车产量的 7.68%,同比提高1.98 个百分点。从产品看,乘用车产能利用率下降幅度较大,商用车产能利用率提升较快。从企业看,33 家已建成整车产能的企业中,仅有 5 家企业产能利用率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其中仅 3 家企业产能利用率属国际通行产能利用健康标准中的合理水平,占比不到 10%。从集中度看,已建成产能在 20 万辆/年以下(不含)的企业数量27 家,数量占全省的 79.4%,合计产能占全省的 43.0%,产能利用率仅 13.6%。从地区看,9个设区市产能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南京、扬州市产能利用率高于55%,其他设区市应认真对比,学习借鉴。

合理的产能利用率是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2016-2020 年,我省汽车整车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8%、56.7%、52.4%、39.76%、33.03%,呈现出逐年下降且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差距逐年加大态势,目前已严重偏离产能利用合理区间。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之一的动力电池,目前我省建成产能约150 GWh,已超过 2020 年全国装机量需求,但仍有一批在建、拟建动力电池项目,产能阶段性过剩风险将进一步凸显。随着在建汽车整车产能的建成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未来“产能增加、产量下降”“两头挤压”,全省汽车产能利用水平存在继续下降风险。

二、切实认真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近年来,部分地方对汽车产业投资项目“重招引、轻监管”,在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上存在不到位现象。少数整车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重庆长安南京分公司年产 24 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备案时间已超过两年,目前仍未开工建设;南京

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对全省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指导监督,严控新增整车产能,适时建立建设进度缓慢项目或产能利用率低企业的退出机制,对重大汽车零部件项目加强指导,防止和纠正地方违规备案。各地要提高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在我省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投资主体原则上应为全国相应领域头部整车企业或国外知名汽车整车企业,同时需在我省设立整车研发中心、建立专业研发团队、形成较强正向研发能力,生产的整车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各地要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坚持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严禁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严防财政资金损失风险。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和纠正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批零部件建整车等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并有效履行投资承诺和相关责任,确保项目如期建成达产。

三、注重加强市场风险研判防控

我省汽车产业规模总量全国领先、体系完备,产业集聚和开放发展程度高,是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特别是市场潜在空间大、创新研发起点高的新能源汽车项目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各地要主动应对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坚持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以提高汽车产能利用水平为重点,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地要注重系统谋划,围绕以高质量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通过分类施策,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淘汰落后产能,特别是要注重防止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深入推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兼并重组,推动本地区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强化监测预警,严格落实我委《关于建立全省汽车整车企业产能利用监测预警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22〕1140号)要求,加强产能利用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本地区汽车整车产能变化和整车及相关主要汽车产品产量情况,定期分析产能利用水平并及时进行预警,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防范产能过剩风险。要突出防范重点,加大产能过剩企业监管力度,建立特别关注企业名单,重点关注产能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个百分点且闲置乘用车产能 10 万辆或商用车产能 2 万辆的企业,引导其从供给端和消费端共同发力,提高产能利用水平,或积极参与兼并重组。要加强协同联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与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严防违规建设行为。

2022范集镇哪些地方要拆迁了 (二)

优质回答范集镇工业集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有序进行,现结合范集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业集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房屋拆迁政策

1、《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

2、《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淮政拆发[2007]1号)

3、《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7]16号)

二、房屋拆迁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镇政府提供三家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资质须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供被拆迁人选择。镇政府根据被拆迁人填写选票情况,选择得票领先的一家评估机构,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为该工程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依据《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淮政拆发[2007]1号)对应拆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现场解释和答疑工作。

三、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补偿安置原则。对范集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经认定合法的建筑按政策给予补偿。

(二)集中安置原则。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回购的成套住宅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三)安置房先交先选原则。以搬家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先后顺序,谁先交房,谁先选。

(四)楼层差价原则。安置房不同楼层适用不同价格,具体楼层系数见(附表)。

(五)照顾特殊住房户原则。1、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合法住宅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不含奖励、搬家费、过渡费)不足购买一套最小套型安置房,经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的,由拆迁人提供最小套型安置房供其居住,其拆迁补偿款用于冲抵购房款,在被拆迁人补全购房款后,拆迁人移交安置房的相关手续。2、对在拆迁范围内的有宅基地无房户(必须提供出宅基地镇、村两级有效审批手续或本村组90%的群众确认)经镇、村公示后无异议的,提供人均25平方米,价格为618元/平方米的安置价的安置楼给予安置,超面积部分按跳档价结算。

(六)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原则。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范集镇依据房屋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2005年航测图及范集镇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批准建设资料进行认定。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范集镇负责实施拆除,或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行拆除。

四、关于补偿

淮安这里要拆!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三)

优质回答清政征告〔2021〕4号

根据市政府中心城市建设计划,需对支八路改造及周边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政规〔2020〕1号)第九条之规定,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对支八路改造及周边工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清政征决〔2021〕4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支八路改造及周边工程。

二、征收范围:东至金融中心、南至环宇路、西至水渡新村、万达广场,北至大同路(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六、时间安排: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自2021年8月25日正式开始。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奖金期约定为30天。

七、区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转01

八、其他:

1、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支八路改造及周边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中心城市建设计划,需对支八路改造及周边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依据:

1、《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政规〔2020〕1号);

2、《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

3、《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8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认定的具体规定是: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在1984年1月5日之前建设的建筑物均视为合法,具体以市区1985年测绘图为准。

四、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奖金期约定为30天。

五、补偿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六、补偿安置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单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2、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按《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执行。

3、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户补助350元。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先按3个月结算,最终以实际过渡期限仍按上述计算方式及标准结算。

5、征收奖励(住宅房屋):

对在奖金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将旧房腾空交付拆除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如下:

①根据淮住建发〔2011〕67号文规定,凡在奖金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按时腾房交钥匙的,按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小,奖励总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②签约交房奖励。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面积按评估单价给予10%的奖励。标准为:房屋合法面积×评估单价×10%(装潢、附属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不包括在内)。

6、征收最低总额保障: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8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淮住建发〔2011〕67号文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足8万补足8万)。

7、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合法面积小于50平方米,在奖金期内签约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的,按面积大小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见下表:

8、低保、大病、残疾补助:

对存在大病、残疾、低保等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在奖金期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见下表:

七、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一览表

注:各种套型房屋的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本着“谁先签先交,谁先选先定”的原则,协议签订后,凭《旧房接收交割单》至征收指挥部选房组,优先选定楼层、套型、房号。

八、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成专家组,按规定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问题

(一)装潢和附属物的拆除问题。被征收人须保持旧房完好,门窗、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的纠纷处理问题。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付旧房后携带本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旧房交割单原件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办理收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手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发生纠纷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淮安各类工厂拆除方案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