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国家的根本,而土地则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为了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确保这笔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申请与审批流程、资金拨付与监管机制以及使用后的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一)

最佳答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本办法详细规定了资金来源、分配、使用以及监管流程。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开发比例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其中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管理。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足额划缴和使用,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施社会公示制度。
调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项目,增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项,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同时,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下增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款,反映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安排。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统计土地出让面积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和农业土地开发比例计算应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进行缴库。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涉及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的综合整治和受损土地的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包括滩涂、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基本农田建设则通过改造、改良和保护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包括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编报、汇总、实施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地方政府需确保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农业土地开发专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纠正和追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出让金的定义与构成: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也可称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如征地、动迁及基础设施费,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
出让金的分类:
根据地块条件,土地出让金可分为“熟地”价和“毛地”或“生地”价。“熟地”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工作。
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更常用于投资效益的计算。
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需以外汇支付。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可以人民币支付。实物支付方式,如以建筑物偿还地价。
出让金与商品房销售: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已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成本并分摊给购房人。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后,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
二手房土地出让金处理:购买有出让土地证的二手房时,如卖方已缴过土地出让金,买方不需再补缴。但需注意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超过期限后需补缴。
国有土地出让金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国有土地出让金最新政策的规定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如果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我国的土地出让的规定在我国是十分详尽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遇到需要交易土地的时候一定要住注意遵守相关的土地交易的程序以及条件等。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四)
最佳答案《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就是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而特意制定并出台的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不得用于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则由地方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支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薄),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八条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