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

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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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律师解答:

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律师解析:

若宅基地上未建设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情况,宅基地部分成员死亡,宅基地是否被村集体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应由家庭内部成员共同享有,则在农户中部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当然产生户消灭的结果,则余下作为组成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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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海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二)

国有土地上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进行流转,出让需要相对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划拨要求行政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以出让的方式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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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即使是最高院也作出过相反的裁判,在此进行观点展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包含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因此应当属于民事诉讼。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秦大海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不同的认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认定为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起诉时效,如果认定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属于期间问题,两者虽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两者性质不同、期间变化不同、起算时间不同、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秦大海律师执业25年,擅长公司、股权、投资合作、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业务。

土地互换后发生了纠纷,还可以要回土地吗? (三)

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土地互换后发生了纠纷,还可以要回土地吗?

网友咨询:因养鸡给我家土地互换,现在听说国家征用,我想要回,找她家去后她说不养鸡了,互换回来,我把她答应的话录了下来,谢问录音能起到法律作用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陆小群律师解答:

能否要回土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农民互换土地有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陆小群律师解析: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以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在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应当无权单方面主张换回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就是说,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则不得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

陆小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事务,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陆律师秉成“认真负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以诚信为本,恪守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少年? (四)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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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多少年?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建君律师解答: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可以签20年。

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建君律师解析: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土地租赁权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但在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而只规定实行有期限租赁。在农村,土地转包实为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除收取承租人缴纳的地租外,还履行自己与集体的承包合同。

需要注意,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租赁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苏建君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盈科党总支副书记,执业11年,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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