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不断对土地造成损毁。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中国政府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这一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明确复垦责任,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本文将围绕《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土地复垦条例条例答问 (一)

答《土地复垦条例》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及包含的相关内容:
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
责任主体界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制度措施: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完善验收程序和要求,强化对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
明确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主体与资金渠道:
复垦主体与资金: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条例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并规定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明确投资渠道。管理要求:规范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以加强这类土地的复垦工作。
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参与土地复垦:
税收激励:条例明确税收激励措施,以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土地复垦。社会投资者参与: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规定对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积极履行复垦义务。地方政府复垦:明确对地方政府复垦的激励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在土地复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此外,条例还包含以下重要内容:法律责任:对土地复垦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二)
答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 质量评估报告;
- 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 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 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 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 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 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 损毁土地情况;
- 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 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4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三)
答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自2012年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首要目标是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多元效益,优先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可复垦耕地恢复为耕地。这一条例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全程监管,并强调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如与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紧密配合,上级部门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过程中,除遵循《条例》第六条的基本规定外,土地复垦的所有环节,包括调查评价、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造价、质量控制和评价等,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标准,确保工程的标准化和地方特色。
为了实现精细化管理,县级部门需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动态监测土地损毁和复垦情况,及时收集、分析数据,发布相关信息,以实现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时跟踪和公开透明。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四)
答《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设立与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下级工作。
标准与规范:
开展土地复垦相关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补充制定标准。
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测土地复垦情况,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土地损毁、复垦数据信息。
土地复垦方案: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时,土地复垦义务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送审查。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书。
费用管理:
土地复垦义务人需在项目开工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遵循“所有、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原则。预存费用应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完成,分为一次性全额预存和分期预存。
实施与监督: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计划支取费用用于土地复垦,并报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验收与确认:
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组织自查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阶段或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
激励与约束:
义务人将损毁土地恢复为农用地的,可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社会投资复垦的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由政府购买。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公开土地复垦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审查结果和验收结果等。土地复垦档案进行专门管理,确保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特殊规定: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土地复垦条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