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187号文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187号文件

导语

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土地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环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负水平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以来,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本文旨在深入探讨1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及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187号文件的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已成为开发商所有税费中占比最重的税种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规范税收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87号文件。该文件旨在扭转以往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业迎来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通过明确清算单位和清算条件,187号文件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清算单位的认定与划分

根据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这一规定明确了清算的基本单位,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依据。然而,在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部分地方如北京市,采取的是以“审批、备案以分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问题 (一)

最佳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据此文件规定,物管用房凡符合上述三原则的,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否则,从总成本中剔除,不予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二次清算的四大困扰 (二)

最佳答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增二次清算的困扰与解决方案

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了二次清算的计算方法,但存在不合理之处。实际操作中,多地税局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

案例分析

绿园地产公司清算后,剩余尾房销售引发的困扰。

困扰一

尾房销售时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是否合理?

依据调整政策,扣除项目金额不再包含已售房产的税金,更准确计算。

困扰二

尾房销售是否可以使用初次清算的税率?

部分地区允许按初次清算税率计算,简化操作。

困扰三

尾房销售是否可以合并二次清算?

部分税局允许合并清算,统一计算税额。

困扰四

尾房销售如何申报?集中还是单套?

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局。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什么情况下可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三)

最佳答案国税发2006年187号文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情况。根据此规定,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特定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处理土地增值税。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情况。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情形。

三、尽管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因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导致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即便税务机关已发出限期清算通知,企业仍未按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的情况。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税务机关在确定具体征收率时,会参考当地类似规模与收入水平的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确保不低于预征率。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缺乏充分会计记录或存在不规范操作的情况下,仍能公平、公正地履行其税收义务。

通过这种核定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能够有效防止一些企业在会计记录上存在的问题导致的税收流失,同时也能保障税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黑律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