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死亡人员有补偿吗

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死亡人员有补偿吗

### 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与死亡人员补偿权益探讨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拆迁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村地区面临着拆迁改造,而拆迁赔偿标准,尤其是涉及死亡人员的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详细探讨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以及死亡人员在拆迁中是否能获得补偿。####

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几个方面。房屋补偿依据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档,例如,草房每平方米补偿约19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约2400元,二层及楼房每平方米补偿约3300元。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被拆迁户的居住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体现了对不同房屋价值的合理区分。宅基地补偿则通常按照当地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这一做法考虑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地理位置的差异。安置费则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确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地上附着物补偿涵盖了房屋内外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围墙、门楼、厕所等,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死亡人员在拆迁中是否有补偿

关于死亡人员在拆迁中是否能获得补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这意味着,已经去世的人不再具有享受民事权利的能力,包括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去世者的财产在拆迁中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去世者是宅基地或房屋的所有者,那么这些财产通常会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在拆迁过程中,相关的补偿款也会支付给这些继承人。继承人有权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来主张拆迁补偿款。具体而言,如果去世者在拆迁前已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产权,那么这些财产在拆迁时产生的补偿款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处理。继承人需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这部分补偿款。

农村宅基地老人死后国家收回吗 (一)

最佳答案农村宅基地老人死后国家收回视情况而定: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农村房屋折迁赔偿细则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5、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农村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自愿申请,每月1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XX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初审:社区(筹委会)对老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住地以户口簿为准,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社区将申请对象统一造册,将老人信息录入老年人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表、个人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整理成册,每月20日前报街道;

3、街道审核:街道对社区(筹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查信息是否录入信息系统,将各社区、村申请情况汇总,连同申请审批材料整理成册,每月27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系统数据,次月5日前签署审批意见。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继承是一个大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很多,毕竟关乎我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大意。在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两种情况的处理程序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后家庭人员死亡,遇到拆迁或土地征用可以得到补偿款吗,新生儿没有土地怎么办? (二)

最佳答案土地征迁补偿分为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使用用途和面积来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是按人口来计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按照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来计算的。

因此,土地补偿款是根据当事人承包土地的用途和面积来计算的,与家庭人口多少无关。

安置补助费则基本上是按常住人口来计算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就很容易理解了:与人口多少无关,而是与种植的或其上的附着物是什么,有多少有关。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老人去世后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应该怎么分 (三)

最佳答案(一)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征地补偿费包含了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属于所有权的补偿,而人员安置补助费则属于使用权的补偿。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也是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及无论是否是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都应当属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人。一些村认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是需要安置的人员才能享受,将土地补偿费用做集体人均分配是不合法的,此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此款。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或按合同约定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的该部分损失,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对青苗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的归属在合同中做出了约定时,应按双方约定进行发放。(但为避免发放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可由流转双方共同到场协商一致共同签字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外地没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生子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平分钱、平分地还是占谁地,分谁钱。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两种分配意见,一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第二种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

实践中,有的村组按照第一种分配意见来分,有的按照第二种分配意见来分,第二种分配意见容易造成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两种情况而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悬殊问题。

这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把多年来不合理多占地的农户用地予以清理,并将机动地、沟渠地、荒地的补偿款对人多地少户予以适当补偿。

(二)在土地转包或出租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保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邓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该补偿费费应该分配给谁,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权利主体,这由《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具有某村户籍的人,却不一定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空挂户”,而有些不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应成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一些长期生活在该村,并从该村承包土地的。在认定积极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方面,确实很难统一。

(四)关于土地的调整问题。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村的耕地承包期是30年,由于期间户内人员变动,而土地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由于需要按户按人口分配,就要牵涉到土地的调整,这些各村的做法不一,亟待规范。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的信息,欢迎点击黑律帮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