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生理特征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确保其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涵盖了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关键时期的保护措施,以及禁止女职工从事的某些特定劳动范围。自该规定实施以来,它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一)

答人力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中也涉及到女职工。由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国家法律对于女职工有着一些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涉及到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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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七)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
答为了减轻和解决女性在劳动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她们的健康,依据劳动法,制定此条例。旨在保护女性权益,确保其在劳动中的健康。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及其女性员工。女性员工在劳动中禁忌的劳动范围由附录列出,这些禁忌范围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调整,并由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女性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并确保不安排女性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需书面告知女性员工哪些岗位属于禁忌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怀孕女性员工的休息时间,并可适当减少其劳动定额。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工作岗位。怀孕七个月的女性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性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可额外增加15天或15天/人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女性员工生育或流产时,如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月平均工资支付产假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则按员工工资标准支付。女性员工的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单位承担。
哺乳期女性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单位需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哺乳婴儿的女性员工,每日可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鼓励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条例情况,工会和妇联组织依法监督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女性员工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投诉、申诉、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用人单位违法条例,给女性员工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三)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上述特殊生理阶段,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减少其应得收入。禁止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这是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确保她们不会因为上述原因而失去工作。禁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
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四)
答《劳动法》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如下:
1. 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劳动。
2. 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怀孕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禁止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同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视,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