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遵循着一定的规则来确定。这些规则主要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来制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来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首先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有,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标准来执行,但这个标准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应得工资来确定。
- 1、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辽宁省)
- 2、辽宁省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辽宁省) (一)

最佳答案在辽宁省,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如下:
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上述案例所示,当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时,无论该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所变更,都应以此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
参照“正常工作应得工资”计算。此时,可以依据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加班日当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这种计算方法旨在反映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得报酬,从而作为加班费计算的基准。
遵循“约定工资优先于应得工资,个别约定优先于集体约定”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存在多个可能的计算基数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合同中的个别约定,其次才是依据法规或惯例确定的应得工资标准。同时,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集体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集体约定,这些约定在个别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时可能具有参考价值,但个别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仍然具有优先效力。
辽宁省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二)
最佳答案一、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1、公益性岗位新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益性费营利法人剩余财产是不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的,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处理,或者是将其用于同宗旨的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黑律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