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法律法规 (一)

劳动教养法律法规

贡献者回答国务院于1957年8月3日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劳动教养的定义、适用对象、程序以及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解除条件进行了补充说明。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流程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2003年5月20日,颁布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戒毒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期限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2004年2月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规定。2004年3月13日,颁布了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服刑人员的普法教育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看,我国在劳动教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最初的决定到后来的补充规定、通知、办法、决定和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旨在对特定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矫正,同时保障劳动教养对象的基本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措施得到了严格遵守,确保了劳动教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法律法规也对劳动教养对象的基本权益进行了保护,确保他们在劳动教养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教育机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新增,体现了我国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和对犯罪者的教育矫治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反映了对人权和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将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进步。

扩展资料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三)

贡献者回答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

该法违反了《立法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设定,而该法是部门规章,没有权限。

该法的存在害处不小:

我的一个远亲,因为盗窃(952元),且是首次犯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最多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但当地公安局为了捞钱,要家属来交6500元罚款可以放人。家属说有规定最多只能罚1000元。公安局说按《治安处罚法》是最多只能罚1000元,但你不交就送他去“劳教”3年,有法律依据的。家属不得不交了6500元罚款,公安局就放了人。

我的一个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盗窃被刑拘,审讯时门嫌犯“有没有前科”,嫌犯说16岁时曾被劳教3年。公安局查了好一段时间,最后确定是“无此记录”。这个嫌犯是老实人,且说出这样一个记录对自己并非有利,应该不是无中生有。我想是不是象上面的情况样,只是因为没有交钱才送去“劳教”地呢?

我的一个同事说,他的一个同学就是在公安局管这个的,只要他签个字就可以把一个有点违法(如小偷人摸,街上互斗)的人送去劳教三年,所以他特有钱,原因可想而知,谁原意因为小偷人摸失去三年的人身自由!天啊,一个人,一句话说可以剥夺你三年的人身自由,且到你出来后也可能“无此记录”。

该法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

解析:

劳动教养短期内是不可能取消的。

在国外也有类似劳教的处罚叫“保安处分”。不过没有我国这么严重,不是完全剥夺自由权,只是部分。我国新的相关法律正在制定中叫《违法行为矫正法》。英国电影《21天》就是讲一名少女在矫正院的经历。

劳动教养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所以说不能认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当时讲: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实是当时建国初期有一些意在推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在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但又够不上犯罪,只能用劳教这种方式对付他们。

后来,针对一些流串的、惯性的,不务正业的的人,往往他们偷一辆自行车只有几百元,或赌博,或卖淫嫖娼,屡教不改,说他们犯罪又够不上,但按照治安法,处理又太轻。真是气死公安,愁死法院。后来将屡教不改的这类人员送劳动教养。现在全国劳教所关着许多扒窃、欺诈、赌博、卖淫嫖娼、多次吸毒不能戒除的人员。为社会治安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试想谁敢取消劳动教养,把他们这批人放掉。我想你也不会愿意!

nihaofy的问题正是目前劳动教养存在的弊端.由于以前的立法比较粗糙,程序上是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法干涉审批过程,所以造成了公安执法的随意性,或者成了个别地方领导报复他人的工具。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修改,不能一家说了算,哪儿有权力哪儿就要有监督。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章考核奖惩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章考核奖惩的相关内容如下:

考核方式:

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采用计分方式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周期包括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与年终鉴定。

奖惩种类: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与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其中,减少期限与提前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决定期限的一半。惩罚:包括警告、记过与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奖惩决定依据与审批:

奖惩决定需遵循《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作出。表扬、记功、物质奖与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的,需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三个月以下的期限,由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所审批。

奖惩流程:

奖惩流程始于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审批机构。奖惩决定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由其签名存档。

异议处理:若对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有异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进行复议与诉讼。

对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