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司法解释 (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司法解释

贡献者回答没有专门针对此条的司法解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订立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中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二、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办法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争议 处理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合同当事人 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 合同纠纷 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 劳动合同纠纷 的处理依据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24条、第26-28条、第32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5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第51-56条,及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定》。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劳动合同法 》第57-67条。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 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68一72条,及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经济补偿金 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第87条,《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三、劳动合同纠纷 管辖 地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劳动合同纠纷需要提供的证件 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 劳动关系 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 、雇佣关系的证明、未 签订劳动合同 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涉及企业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 证据 材料。 4、职工的 工资 、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 住房补贴 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劳动合同的纠纷在社会上经常发生,所以一旦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自己就要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权益的维护,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劳动合同的合法签订是自己权益维护的基础,因此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还是应该积极有效的处理。

刑事案附带民事赔偿与社保工伤赔偿冲突吗 (三)

贡献者回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冲突,可主张双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主张双项赔偿时,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进行合并,该费用不支持二次赔偿,其他赔偿费用可以支持。

例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由于全国各省份的地域差异,江西省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获得“双份赔偿”的情况,应是除去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

2009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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