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一)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广州一公司员工未按时在微信群回消息被公司罚款,此举是否合理合法? (二)

“不合法。不回信息没有给公司导致损害,有的人没见到信息内容也不一定有过失。次之,在广东省,除开深圳之外,别的方面的公司都无法对职工罚款。”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团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蔡飞刑事辩护律师说。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原负责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点序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此事表明,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明文规定了罚款内容,或是其扣除薪水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通过的,由人力资源管理社保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给予警示。公司单位对员工执行罚款或是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根据扣除员工薪水的,由人力资源管理社保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纠正;贷款逾期未纠正的,依照被罚款或是扣除薪水的总数每个人二千元五千元下列的规范惩处罚款。”

江点序说,“在广东,除深圳地域外,无论公司的劳动管理方法管理制度是不是通过民主化程序流程,公司以罚款作为管理方法因违背前述要求而组成违反规定,员工由此可向工作行政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核实确实后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理。”

“公司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蔡飞详细介绍,依据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资产的惩罚只有由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设置。“公司单位是没有罚款权利的,就算公司单位有明晰的规章制度要求,也不能作为罚款的根据,但是实践活动中有一些除外,例如深圳。”

“由于深圳目前也有确立起效的要求。”蔡飞详细介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公司单位依照依规制订的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违法乱纪经济发展惩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公司单位按照管理制度对员工执行经济发展处罚的,单项工程和当月总计处罚额度不能超过该员工当月薪水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可反复处罚”。

未缴纳社保有经济补偿吗? (三)

未缴纳社保,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获得经济补偿。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

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应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而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的时效通常为2年。若单位在时效期内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要求补缴超出时效期的社保,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支持。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2019年1月1日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因未缴纳社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实施前的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三、总结劳动者在面临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应先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处理补缴事宜。若劳动者希望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需确保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注意时效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劳动仲裁机构,以获取更具体、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黑律帮网希望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