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详解

引言

背景与目的

为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营企业用工制度的重要变革,旨在通过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主要内容与规定

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

该规定明确,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这包括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各种用工形式,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需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内容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数量指标、质量指标、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企业可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违反纪律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条件恶劣、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政策等情况下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待遇与福利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民主管理、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与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此外,劳动合同制工人还享有医疗期、生活补助费、退休养老等福利待遇。

实施效果与影响

该规定的实施,对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它规范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升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这一制度变革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推动国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总结

总体评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国营企业用工制度的重要变革。这一规定不仅规范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推动国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这一制度变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制工人是哪年开始的 (一)

合同制工人的实行始于1986年。当年,中国进行了用工制度改革,此后招聘的工人通常都是合同工。具体而言,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聘的常年性工作岗位工人,除非国家有特别规定,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随后,在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该法律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而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劳动合同制,为包括非国有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对于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业的员工,1986年之前招聘的职工多按照固定工的政策处理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而1986年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则按照合同制规定来处理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二)

7. 企业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国家政策和法规,确保双方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责任和权利。合同一旦订立,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8.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生产或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二)试用期和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和环境;(四)报酬和福利;(五)劳动纪律;(六)违约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9.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商定。合同到期应立即终止。如生产或工作需要,双方同意下可续签。轮换工的合同到期必须终止。

10. 若企业因转产、调整任务或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修改合同相关内容。

11. 员工因生产或工作需要,或遵照国家规定需跨地区调动时,经相关劳动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关手续,可与企业解除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

12. 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一)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因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原工作;(三)符合《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四)企业破产或整顿期间。

13. 员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时,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14. 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合同期未满且不满足第十二条;(二)职业病或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三)病假或非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四)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员工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一)国家确认劳动安全和卫生恶劣,严重危害健康;(二)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三)企业同意自费升学;(四)企业未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权益。

16.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应手续。企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赔偿。

17.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三)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一章,明确了企业的用工制度。 第一条指出,企业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普遍采用劳动合同制。企业可根据生产需求选择用工形式,包括五年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短期工以及定期轮换工。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必须依据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法律效力。

第二条进一步强调,即使是临时工和季节工,企业也需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权益。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雇员,都享有与企业原固定工人相同的权利,如劳动权益、工作机会、学习发展、参与企业管理、政治荣誉和物质激励等。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稳定且公平的劳动关系,保障所有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运营。

扩展资料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何时失效 (四)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失效。 该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的改革措施。自颁布实施以来,其有效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使用,但在长期的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国家逐渐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更新劳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一些旧的规定可能会逐渐被替代或者因不能适应新形势而被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2001年失效。

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规定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用工需求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新规定。新规定更为详细和明确,更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秩序。因此,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原有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也就自然失效了。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也逐渐接受了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原有规定的失效。由于原文中并没有复杂的结构划分,所以对失效的解释直接明了地呈现即可。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黑律帮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