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提及的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该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方在缔约时不诚实或者未尽到应有的义务,使得另一方因为信任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而遭受了损失,那么这一方就需要为这种损失负责。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对诚信缔约行为的一种保护,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优质回答摘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缔约上的过失行为,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明确约定好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但是在之后一方当事人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违约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下面一起来了解下。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或公司)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违反了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原则;

3、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区分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吗

一般来说,缔约过失只会产生以下后果,至于债务需要进一步的判断。

1、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2、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4、各负其贵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离职承诺书 (二)

优质回答在现在社会,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相比于口头承诺,承诺书的约束力更强。写起承诺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离职承诺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离职承诺书 篇1

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贵司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截至本人前往贵司办理入职手续之日,因原因本人暂时无法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特向贵司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在与贵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劳动法律纠纷及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在贵司正常工作的利益纠纷。

二、本人承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可能影响本人在贵司正常工作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相关条款。

若上述承诺不属实,导致贵司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的,本人承诺本人将独立解决前述纠纷及承担全部责任,贵司有权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贵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进行全额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2

作为公司即将离职的员工,我慎重承诺在离职后,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相关公司机密资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从未私自复制、保存任何在公司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保密信息及任何未公开信息及公司文件,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名单、客户公司商业信息和财务信息;客户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公司业务计划、业务模型、业务战略、合作伙伴名称、任何业务数据和资料;我承诺在离职以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公司文件及有关保密信息关资料,不与任何第三方讨论泄露有关公司保密信息。

我若违反保密承诺,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3

本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与前公司:xxxx于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已于前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本人与前公司关系薪资福利,竞争禁止,商业秘密等事宜已妥善解决。

鉴于本人将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在此保证信息真实,若因本人信息提供不真实,而给xx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责任将全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4

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一分公司:

本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与贵公司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特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与贵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 本人承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其他类似的约定。

若上述承诺不属实,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贵司损失,将由本人予以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5

本人因前一家公司离职证明xxx(遗失或未提供),现特承诺在入职昆山允大昌公司时,与其它公司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如有隐瞒或欺骗行为,发生任何劳资纠纷或法律责任由我本人自行承担,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日期:

离职承诺书 篇6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公司秘密(公司客户资料、产品资料信息、报价、网络产品安全信息等等);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公司秘密载体;

四、未经以诺公司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以诺公司的资料信息;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从公司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公司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后果。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7

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中电投集团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载体。

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月日 至 年 月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脱密期限: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8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离职前对本人所负责的全部工作事项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等与公司所派员工进行交接及详细说明,包括个人电脑中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归还所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二、离职后仍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离职起为期1年。

三、承诺在离职后2年内,不以任何手段挖走公司客户,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行业。

四、承诺离职后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以公司名义或原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五、本人由于自身原因离职,承诺与公司不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 本人保证,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损失,包括公司自身损失、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政府机关处罚等,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做出并遵守承诺。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xxx

20xx年xx 月 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9

本人,原在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从事工作,已于20xx年xx月xx日提出离职申请或公司辞退,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确认。

1、本人已同意与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妥离职手续,不得擅自离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所有对外及相关往来业务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将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等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5、离职后,在人力资源部留存有效联系方式,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 提供 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6、本人承诺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决不泄露;

我将恪守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0

本人 ,原在XXXXXXXXXXXXXXXXX公司 管理中心从事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承诺:

1.本人同意与XXXXXXXXXXXXXXXX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并配合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不擅自离职,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打卡。如自行离职,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因异常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 本人在公司期间的所有工资、加班费、福利、各类保险以及涉及解除合同的各类违约金均已全部结算清楚。

4.凡因我个人原因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与公司无关,概由本人承担。本人离职后不以公司的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位等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如有违背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离职前将公司配发的任何财产,包括办公用品移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6.将本人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件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同时,也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且不利用该述信息为个人、其他公司或组织谋取利益。

7.为便于日后工作有效衔接,本人承诺在离职后 半年内 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 提供 协助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8.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发表对公司有攻击性的舆论。

9.工作相关事物与公司交接清楚,且公司的经济往来也结算清楚的情况下,自签字之日起,将不会以各种理由再向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要求,无任何纠纷。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作出并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XXx

身份证号码: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1

本人,原在XXXXX从事工作,因原因于年月日离职。在此离职之际,本人同意做出如下保证:

1、本人已同意与XXXXX解除合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在XXX期间的相关一切费用已结算清楚。

2、本人在职期间,若有任何损害XX权益的行为,即使已离职,XX任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离职前本人将XX配发的任何物品、负责的所有工作及相关资料等已移交给相关负责人,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4、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及今后,不再以XX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5、本人承诺在离职后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在职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 提供 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

6、承诺离职后遵守XX保密制度,保守在XX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

7、自离职之日起任何时候不侵犯XX的合法权益,维护XX的声誉,不做有损于XX利益的行为。

我将恪守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XX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XXX

签字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2

本人将于XXXX单位通知上岗之日起,一周内开具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未签订(或已解除)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如因上述协议所导致的纠纷及给XXXX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或名誉损失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并偿付给贵公司。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3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一、承诺人保证在任职或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勤勉敬业,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的行为,完全履行了与工作岗位相应的职责,未发生失职或渎职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

二、承诺人保证在离职时,已将本人所负责的所有工作事项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等(含电子文档)与公司做了交接及详细说明,并已归还所借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三、离职后仍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等(若有)。

四、离职后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承诺人保证,如本人离职后,公司发现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尤其是有故意隐瞒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损失,包括公司自身损失、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政府机关处罚等,承诺人应按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已充分了解,自愿做出并遵守上述承诺。

承诺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4

xxx: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原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公司”)职员,现因自身原因将于20xx年xx月xx日离职。 为了顺利解除与公司的劳动用工关系,以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需要,保证公司和个人的正当权益,本人同意做以下保证:

1、本人承诺不会带走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以何种形式存在。

2、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公司服务项目的价格;公司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公司的合作伙伴资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以及本人任职期间接触的所有与公司营运相关的资料信息等。

3、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擅自使用公司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不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渠道和关系从事经营活动。

4、本人在职期间经办过的授信业务,若在本人离职后发生风险的(主要为本息损失),本人愿意积极协助公司进行清收工作,积极寻找债务人及担保人财产线索并通知公司,协助公司与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督促其尽快还款和履行担保责任,如因无法清收造成本息损失的,本人愿按在职期间公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人在职期间经办过的其他业务,若在本人离职后发生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贵行的赔偿风险、声誉风险等),本人愿按在职期间公司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本人离职后也将尽力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发表对公司有攻击性的舆论。

保证的效力范围不仅及于公司本身,也及于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 本人将在离开公司之日起恪守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离职承诺书 篇15

本人郑重向公司承诺。

1、承诺人在任职或工作期间遵守国内法、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及损害其他公司声誉或利益的行为,充分履行与其职务相称的义务,并保证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失职或渎职等职务义务。

2、承约人承诺,离职时将与公司交接和详细说明本人负责的所有业务事项及所有文件资料、日 记 、磁性媒体、实务或其他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物品。没有隐瞒、错误、丢失等。

3、离开工作岗位后,承诺不泄露规定的商业秘密,不允许自己使用或他人使用单位秘密。

4、离开工作岗位后,承诺不将原部门转移到不正当手段的顾客,不会用不正当的手段说服工作人员。

5、离职后不从事公司名义或本人在公司工作过的职位等任何活动。

6、离职后继续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和非竞争禁止条款。

约定人保证,如果本人离职后发现本人违反上述约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包括公司本身的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政府机关的处罚等。约定人应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者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和违反上述承诺的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并主动做出和遵守这些承诺。

约定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三)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的,仍继续承保,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保险金后又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解除合同,直接请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采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将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及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集中单独印刷,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即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有关条款,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保险合同文本的认定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遵循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

第八条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解释后,仍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九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及撤销】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保险金额,保险人以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表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作出的同意表示,可以随时撤销。被保险人撤销其作出的同意表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人。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撤销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进行审核,导致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受益人补交保险费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中止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明确拒绝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十一条【对个别受益人先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份额的处理】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另一种方案:

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三种方案: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份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如何处理。在指定如何处理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倾向于此种方案。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下保险事故的认定】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抗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按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时将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仅通知转让情况未通知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通知后的处理】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要求增加保险费的,可以自风险显著增加之日起增收保险费。受让人、投保人拒绝增加保险费,或者自保险人补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纳增加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弃权行为的认定】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仍按原约定收取保险费或者未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之后,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范围之外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者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应当优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该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处理】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未主张权利影响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行使的,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保险人对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继续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第三者是以格式条款免除其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另一种方案: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解除。

被保险人、受益人经投保人同意,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自人民法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时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另一种方案:投保人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不得依投保人债权人的申请,强制解除该投保人为他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保险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贵司在签订合同前的违反承诺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贵司在签订合同后的违反合同将承,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